歷史中的“三權分立”到“三權撕逼”——美國的政治權力架構邏輯

壹——三權分立

1787年5月25日,新生的美國高層正式召開瞭制憲會議,探討和搭建美國的政治權力框架。

制憲會議主要研究三個議題:中央和州權的關系,關於三權分立的問題,以及奴隸和關稅問題。

一般而言,治理國傢的工具是法律,這就是所謂的“以法治國”。所以國傢權力運轉的核心邏輯也是圍繞著法律來展開,這就有瞭制立法律(立法)、執行法律(行政)和解釋法律(司法)等三大權力分支。

所謂的“三權分立”,就是立法、行政、司法等三大權力分別由平級獨立的機構所把持,三權隻能互相協同或者互相制約,以便維持權力權衡,任何機構或者個人都不能獨攬大權。

美國聯邦層面的三權分立是被憲法規定的,憲法是美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美國最高政治權力的架構邏輯的基礎。所以“三權分立”必須被限定在憲法的框架內,一旦涉及違憲,憲法也就成瞭“三權撕逼”的最強武器。

我們先來看看三權分立的形成邏輯。

貳——立法權

美國聯邦最高的立法權由國會控制,國會又分兩院,眾議院和參議院。

一條法律的制定,一般要符合多數人的意願和利益要求,無論是平民還是精英,都要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所以擁有立法權的機構,首先得能代表多數人的意願。

那麼美國的國會兩院能不能代表多數人的意願呢?

這裡要說明的是,美國的多數人,還要分出多數民眾和多數精英,這是兩類人,如果法律完全偏向於某一類人則容易導致國傢系統失衡,高級的做法便是兩邊兼顧。

因此美國的國會才有兩院之分:眾議院的議員一直是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按各州人口比例來分配議員名額,共435名,參選資格較低,每兩年改選一次,流動性較大;而參議院的議員一開始是由各州的州議會推舉產生,每州兩名,共100名,直到1913年才改為由人民直選,但參選資格較高,且任期有六年,流動性較低,明顯走的是精英路線。

而且國會兩院中的議員是共同決策法律的制定,而不是某幾個人拍腦門子搞決策的簡單粗暴做法。議員的工作一般也是參加大量的會議和視察,然後是立法提案、審議、聽證、辯論、投票等等。一條立法議案的通過基本上也要得到國會全體投票的通過。

按照此邏輯,在美國諸多的權力部門中,國會應該最能代表美國多數人的意願,的確是最適合控制立法權的機構。

叁——司法權

來說說司法權。

美國的最高司法機構是聯邦最高法院,由一名首席大法官和八名大法官組成,終身任職。

所謂的司法權,就是司法機構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對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和審判,說白瞭就是判決某個行為操作合不合法。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唯一由憲法點名的聯邦法院,打個不太恰當的比方,憲法就是最高法院的娘傢。最高法院可以運用憲法來對付一切對手,包括國會甚至總統這種級別的對手。因為最高法院有權裁定國會任何可疑的立法行為或者總統任何可疑的行政行為違憲,從而制衡國會的立法權和總統的行政權。

最高法院的法官都是由總統提名,國會批準,與選舉沒有任何關系。因為法官屬於極為專業的職業,依靠專業能力吃飯,不太適合由選舉產生。既然民眾選不瞭,那如何讓法官們保持中立態度來行使司法權呢?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解決邏輯是搞法官終身制,法官隻要上任瞭,就可以當到死,不用擔心被無端解雇,不被任何人脅迫,從而就不會偏袒任何人。否則的話,總統提拔一名大法官入駐最高法院,如果總統可以威脅解雇大法官的職位的話,大法官就有可能成為總統的小馬仔,那還搞個屁的三權分立?

隻有司法充分獨立,才能保證一定的司法準確性。

這個邏輯應該是沒啥毛病的。

肆——行政權

再來說說重頭戲,行政權。

美國三權分立,國會負責立法,屬於法律的源頭輸入,最高法院負責司法,屬於法律的終端輸出,總統負責行政,則屬於法律的主幹運轉。

三權之中誰最重要?一目瞭然!

四年一度的美國總統大選,次次都是全世界的沸騰焦點,美國總統可以說是全世界最有曝光度的人物。但誰又會去管美國國會兩院的議長或者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是誰?

從這個側面也可以看出,三權之中的行政權占據主導地位。

沒有行政機構來實施法律,法律永遠就隻是存在於書面上的理論,毫無價值。可以這麼說,法律的效力,其實是依靠行政機構來賦予的。

而美國總統,就是美國所有行政機構的頭。

美國總統是美國的國傢元首、政府首腦與三軍總司令,是國傢的權力中心。總統全面負責國傢的內政和外交,搭建自己的內閣班子,可以選任政府高級官員,有委托立法權,可以提名任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能夠調動軍隊,有發動戰爭的權力,有權與外國締結條約等等。

為什麼僅僅隻是作為行政權一方的美國總統能夠擁有這麼大的權限?

因為行政權屬於實施法律的權力,不是搞理論。而立法終究屬於理論工作,幾百名議員坐下來開開會吵吵架就完瞭,但實施法律要調集全國范圍內的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才能完成,涉及的事項相當繁瑣復雜。

法律執行不下去,國傢系統就是廢的。因此必須保證美國總統有足夠大的權限來調用足夠多的資源,讓法律系統順暢運轉下去。

按照這個邏輯,我們就不難理解為什麼三權之中掌握軍權的是美國總統。如果沒有軍權,誰會聽你美國總統的?美國總統失去起碼的威懾力,行政機構癱瘓,法律照樣是廢紙一張。

伍——三權撕逼

當然,美國總統就算權力再大,也隻算是憲法規定中三大權力分支中的一支,不能代表最高權力。美國玩的是三權分立,而不是三權分裂,從來沒有徹底獨立的權力,三權必定是相互牽制,才能避免權力濫用、導致獨裁。

現實新聞中,我們就能經常見到美國最高層“三權撕逼”的好戲上演。比如2019年12月18日美國國會的眾議院正式投票通過針對特朗普總統的彈劾條款,讓特朗普委屈又“光榮”地成為瞭美國歷史上第三位被國會正式彈劾的總統。

沒錯!總統雖然權力極大,但也會被彈劾踢出最高層權力系統,隻要國會全體議員肯團結一致的話。

三權分立牽制的基本邏輯是這樣的。

國會握有立法權,同時也有對行政機構實施法律時的監督權,畢竟它才是諸多法律的“生母”,要負責。同時作為最能代表民意的最高層權力機構,國會具有終極彈劾權,可以通過投票來彈劾總統、大法官和其他夠格的政府高級官員,同時國會也具有大法官和其他高級官員的人事任命審批權。

總統具有最高行政權,同時也有權否決掉國會通過的法律,除非國會再次以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通過率強制總統接受。總統又有對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提名權,所以大法官要想上任,就得等總統開口,這是行政權對司法權的牽制。

而最高法院的最高司法權也比較屌,大法官們既可以宣佈國會通過的法律違憲,也可以宣佈總統的行政法令違憲,從而讓立法權和行政權都失效。

再讓我們將這條邏輯線串起來,理論上是可以形成閉環的。

首先在組織架構上,總統和國會由人民直選,選出的總統再提名大法官的人選,國會參議院再做大法官任命的最終審批確認。三權在組織架構上達成一致。

然後在日常的法律運行上,國會提出立法,總統簽字確認,開始實施法律,一旦在實施中發生法律分歧和糾紛,最高法院再站出來答疑解惑,做出法律解釋,形成判決,解決問題。三權在法律實際運行上達成一致。

如果三權達不成一致呢?那就開始“三權撕逼”瞭。

國會提出立法,總統覺得可以倔強一下,沒有簽字確認,等於拒絕實施法律,否決立法。國會就得再次考慮一下,以三分之二以上的超高投票通過率強摁著總統實施法律。最後最高法院覺得這樣不好玩,遂宣佈國會通過的法律或者總統頒佈的行政法令違憲,同樣也可以阻止法律的繼續實施。

“三權撕逼”的終極大戰,最刺激的莫過於“彈劾總統”這種重量級大案瞭。國會彈劾總統的流程比較復雜,首先必須由眾議院數名議員提出彈劾,然後眾議院組成委員會調查取證,委員會再根據調查結果起草彈劾決議案並提交眾議院大會審議,經超過半數的議員投票通過後,再向參議院正式提出總統彈劾案。參議院再召開審判大會進行聽證表決,但必須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擔任大會主席以便監督審判程序,最後若是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議員投票通過,總統就涼涼瞭。

也就是說,三權機構中,盡管總統的權限最大,如果國會和最高法院願意聯手合力,也能“掐死”總統。所以美國總統就算權力再大也不敢肆無忌憚。

美國的政治權力架構以三權分立為基礎邏輯,盡管穩定運行瞭兩百多年,看似沒有bug,其實不然。

它最致命的缺點,就是演化到現在的黨派之爭。就算是最能代表民意的國會,如今也成瞭美國民主黨和共和黨的利用工具。而美國總統雖是由人民直選,基本上也隻能在兩黨之中選出候選人。最高法院的情況也好不到哪裡去。

所以美國名義上還是三權分立,實質上就是兩黨競爭。兩黨競爭的最大惡果就是將三權分立的那種均衡牽制作用給徹底摧毀沒瞭,三權互相串通,與對手黨派進行非黑即白的政治鬥爭,美國民眾的意願又被擺在哪裡?

系統的致命漏洞如果不及時打上補丁,最後的結果,要麼被病毒侵蝕,要麼自己內部直接崩潰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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