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鐘認知項目建議書

項目建議書又稱立項報告,是項目建設籌建單位或項目法人,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傢和地方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生產力佈局、國內外市場、所在地的內外部條件,提出的某一具體項目的建議文件,是對擬建項目提出的框架性的總體設想。往往是在項目早期,由於項目條件還不夠成熟,僅有規劃意見書,對項目的具體建設方案還不明晰,市政、環保、交通等專業咨詢意見尚未辦理。項目建議書主要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建設方案和投資估算也比較粗,投資誤差為±30%左右。

項目建議書是由項目投資方向其主管部門上報的文件,目前廣泛應用於項目的國傢立項審批工作中。它要從宏觀上論述項目設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把項目投資的設想變為概略的投資建議。項目建議書的呈報可以供項目審批機關作出初步決策。它可以減少項目選擇的盲目性,為下一步可行性研究打下基礎。

按新的投資體制改革相關政策,項目建議書主要是國有企業或政府投資項目單位向發改委申報的項目申請。

項目建議書是項目發展周期的初始階段,是國傢選擇項目的依據,也是可行性研究的依據。

項目建議書是項目發展周期的初始階段基本情況的匯總,是國傢選擇和審批項目的依據,也是制作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依據。涉及利用外資的項目,隻有在項目建議書批準後,才可以開展對外工作。我們提供的項目建議書包括項目的戰略、市場和銷售、規模、選址、物料供應、工藝、組織和定員、投資、效益、風險等,將使您的投資機會研究或項目規劃設想的效益前景更可信,使項目更具吸引力,更具可行性。

項目建議書批準後,可以著手成立相關項目法人。民營企業(私人投資)項目一般不再需要編寫項目建議書,隻有在土地一級開發等少數領域,由於行政審批機關習慣沿襲老的審批模式,有時還要求項目方編寫項目建議書。外資項目,目前主要采用核準方式,項目方委托有資格的機構編寫項目申請報告即可。

根據現行規定,建設項目是指在一個總體設計或初步設計范圍內,由一個或幾個單位工程組成,經濟上統一核算,行政上實行統一管理的建設單位。因此,凡在一個總體設計或初步設計范圍內經濟上統一核算的主體工程、配套工程及附屬設施,應編制統一的項目建議書;在一個總體設計范圍內,經濟上獨立核算的各工程項目,應分別編制項目建議書;在一個總體設計范圍內的分期建設工程項目,也應分別編制項目建議書。

目前,項目建議書要按現行的管理體制、隸屬關系,分級審批。原則上,按隸屬關系,經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再由主管部門上報,或與綜合部門聯合上報,或分別上報。

1、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限額以上更新改造項目,委托有資格的工程咨詢、設計單位初評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計委及行業歸口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國傢計委審批,其中特大型項目(總投資4億元以上的交通、能源、原材料項目,2億元以上的其他項目),由國傢計委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總投資在限額以上的外商投資項目,項目建議書分別由省計委、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國傢計委會同外經貿部等有關部門審批;超過1億美元的重大項目,上報國務院審批。

2、小型基本建設項目,限額以下更新改造項目由地方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1)小型項目中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內資項目、總投資500萬美元以上的生產性外資項目、300萬美元以上的非生產性利用外資項目,項目建議書由地方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2)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內資項目、總投資500萬美元以下的非生產性利用外資項目,本著簡化程序的原則,若項目建設內容比較簡單,也可直接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建議書的編制應符合以下三方面要求:

1、內容真實:項目建議書涉及的內容以及反映情況的數據,應該盡量真實可靠,減少偏差及失誤。其中所運用的資料、數據,都要經過反復核實,以確保內容的真實性。

2、預測準確:項目建議書是投資決策前的活動,具有預測性及前瞻性。它是在事件沒有發生之前的研究,也是對事務未來發展的情況、可能遇到的問題和結果的估計。因此,必須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充分的占有資料,運用切合實際的預測方法,科學的預測未來前景。

3、論證嚴密:論證性是項目建議書的一個顯著特點。要使其有論證性,必須做到運用系統的分析方法,圍繞影響項目的各種因素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包括宏觀分析和微觀分析兩方面。

項目建議書的批復是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依據之一;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建議書的後續文件之一。此外,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項目至少有方案設計,市政、交通和環境等專業咨詢意見也必不可少瞭。對於房地產項目,一般還要有詳規或修建性詳規的批復。此階段投資估算要求較細,原則上誤差在±10%;相應地,融資方案也要詳細,每年的建設投資要落到實處,有銀行貸款的項目,要有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很多項目在報立項時,條件已比較成熟,土地、規劃、環評、專業咨詢意見等基本具備,特別是項目資金來源完全是項目法人自籌,沒有財政資金並且不享受什麼特殊政策,這類項目常常是項目建議書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合為一體。

一個項目要獲得政府有關扶持,首先必須先有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通過篩選通過後,再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專傢論證後,才最後審定。這實際上也是一種常見的審批程序,是列入備選項目和建設前期工作計劃決策的依據。項目建議書和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後,才可進行以可行性研究為中心的各項工作。

1、國傢發改委頒佈的《一般工業項目項目建議書編制大綱》;

2、《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第三版)》,國傢發展與改革委員會2006年審核批準施行;

3、《關於印發國傢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準或審批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目錄(試行)的通知》(發改投資[2004]1927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8年4月1日實施);

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6、《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

7、《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指南》;

8、《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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