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04更新:很高興還是有一群跟我一樣較真的消費者存在,挺你們。
要贏得維權勝利,要拎的清舉證責任分配。
很多人都有證據意識,這很好。但過分地加重瞭自己的舉證負擔。
要想贏得消費者維權訴訟,你必須明確舉證界限:1.你必須證明你和賣傢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購物小票必須,商品原物最好保存)。2.舉證責任:是賣傢要證明商品是合格的,或者證明你不是從他們那買的。
而 不 是 你要證明儲存得當and商品是壞的。切記!不要給自己找無謂麻煩或被超市嚇到。
法律依據見下文。
當然,你要評估勝訴可能性,要事先摸底賣傢到底能不能拿出【足以讓他們贏的能夠證明商品合格的證據】
舉證責任是你維權途中要貫徹到底的原則:不要慌,該是他們的證明責任要果斷推給賣傢!
祝維權勝利!
2019.11.26拿到判決。勝訴瞭✌️
事情大概是這樣的:
我在超市買到瞭臭肉,然後去找超市按照食品安全法給我賠償10倍。超市果不其然一幅嘚瑟面孔:我最多給你退瞭再換一斤肉,賠錢不可能。
我說:你不賠錢,我就要告你。
超市:你去告吧,你告吧。
於是我就應超市的要求去告瞭。
現代理性人,做一件事前都會考慮成本-收益,以及成功率。
我也簡單地評估瞭一下。
我的收益是:
1、金錢收益:1000元。 計算依據:我買肉花瞭50,如果勝訴,超市應當退回。另外,按照食品安全法,售賣不合格食物的應當賠償10倍,不足1000的,賠1000。因此,除瞭退回來的錢,我預計賺得1000元。
2、無法用錢衡量的收益:精神上的勝利,打擊不良商傢的無上光榮,為民除害的無上快樂,利用所學出氣的滿足勁兒。
我的成本是:
訴訟費25元(簡易程序所以減半,原本是50元)、準備訴訟材料所花時間、郵寄立案所花郵費、請半天假去開庭半天工資沒瞭、交通費。
老實講,相比收益,尤其是第2點精神收益,我根本不在乎這些成本。當時滿腦子就想著,如果我這次不起訴,那我白學法律瞭。我一輩子都會後悔。
對就是這麼嚴重。
但為瞭給同樣是消費者的你們提供一些微不足道的經驗,我還是列明一下當時主要考慮過的點。
1、準備訴訟材料所花時間。訴訟材料主要包括起訴狀和證據。起草起訴狀大約花費1個小時。麻煩的是收集證據。另外,檢索案例的時間花瞭大概3個小時。我前前後後完完整整檢索瞭一遍有關於消費者糾紛的案例,把超市可能提的抗辯理由提前列瞭下來,支持消費者的法律依據也一一列出來。
2、證據收集
證據要對癥下藥。
我從大量案例中,發現【消費者儲存不當】【不是我們這的東西】是超市常用的抗辯理由。於是關鍵問題來瞭:我怎麼證明肉在我買到的時候就壞瞭,而不是我放壞的呢?我怎麼證明開瞭包裝後我沒換裡面的肉呢?
我咨詢瞭市面上有沒有辦法檢測豬肉腐爛的時間,就想法醫鑒別人是什麼時候死的一樣。然鵝問瞭幾傢,不是藥7、8千,就是告訴我目前沒法做這種鑒定。
同樣的,我也沒帶個攝像頭時刻記錄我的購物過程。也就是說我沒法證明我沒換肉。
於是我衡量瞭一下我的肉錢和收益,考慮到法院能否支持超市賠償鑒定費無法確定,存在巨大風險,因此我決定不做鑒定。
不能證明肉是壞的怎麼辦呢?萬一超市一口咬定是我放壞的呢?畢竟當時是夏天,而我隔瞭1天才去找超市。超市完全可以說是我自己沒放冰箱裡放壞的。
此時就顯示出法律檢索的重要性瞭。
法律和案例告訴瞭我們2個知識點。
知識點1:超市賣的肉必須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否則視為售賣不合格/安全食品。
知識點2:超市負有舉證責任。傳統上民訴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是消費者屬於弱勢,所以法律把舉證責任倒置瞭:無需消費者證明肉是壞的,而要超市證明肉是好的。
以上知識點非常關鍵,直接導致我最終的勝利。
於是我抱著試一試的心態讓超市提供A公司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幸運就幸運在這瞭。我又去瞭一趟超市,用肉塑料包裝上貼著的條形碼掃瞭超市的溯源機(超市為瞭自證肉是好的,會放這種機器,讓消費者掃一掃以知道肉的生產廠商)。得知肉的廠商的A公司。
果不其然,超市拿不出來。拿出瞭B公司的檢疫證明,並且告訴我說A=B,隻是因為系統更新原因,還沒改名。
我仔細揣摩瞭一下,認定這是搪塞。他們80%以上的概率拿不出A的檢疫證明,他們這是欺負消費者無知慣瞭。你當我傻嗎,系統維護。
得出結論:如果超市讓我證明肉在我買到的時候就壞瞭,而不是我放壞的,我就這麼回答:
我判定,如果超市果真拿不出來,一旦起訴,他們必輸無疑。那我就咬定他們這一點。
以上和超市交涉的全過程,包括他們承認拿不出A公司的檢疫證明,我都全程錄音瞭。
另外,我也看到一些案例在消費者明確拿出購物小票後,讓超市證明【這個東西不是在他們那買的】
為此,在法官面前,我盡力展現出我是個善意消費者,不是故意訛超市的,不會故意換肉。比如我真的投訴及時,我看起來很急切很憤慨(對,庭審時最好真情流露一下正義感,弱弱的消費者的楚楚可憐),我要的賠償很合理等等。
於是就有瞭下面的起訴。整個庭審過程體驗非常良好,簽完筆錄,法官在我走前還親切地問瞭我一句:你也是學法律的吧?
我說:是的,法官。
兩人會心一笑。
判決書不到一個月就EMS到手瞭。妥妥的勝訴判決。超市當天下午就支付寶轉給我賠償額和訴訟費瞭。你看,隻要較真到底,維權也不那麼難嘛。
有人說那是超市懶得再和你較勁瞭,所以那麼痛快賠錢。
可是我要說,那又怎樣,超市在轉錢的時候至少不爽瞭,下次再掂量掂量是不是敢懟我這樣的消費者瞭。
有人說至於嗎為瞭1000塊錢。
可是我要說,1個1000也許不多,100個1000,1萬個1000就能讓超市乖乖賣好肉。
有人說這次是你幸運而已,正好碰上超市沒有檢疫合格證明。
可是我要說,咱們就是這麼幸運,幸運也是因為我堅持維權才能找到超市的破綻。
有人說人生這麼長,難道你都要去較真嗎?
可是我要說,人生這麼長,可是仔細數數較真的機會也許也並不多。
關鍵TM忍一時越想越氣,退一步越想越虧啊。
等你老瞭,你是想告訴你的後輩:千萬別去超市買肉,現在能吃的肉哪也買不到瞭。
還是告訴他們:去超市給你老子買兩斤肉來,他娘的現在想起訴超市都找不到茬瞭。早年間碰上好多消費者起訴,超市都不敢賣臭肉瞭。話說還是感謝那些先輩啊。
啊哈哈想想還有點小激動。
就是需要杠精一下,不然就總是弱勢群體的一員。即使你不是,也請為瞭其他弱勢群體而戰鬥啊!
維權視頻見:
起訴狀原文:
起訴狀原文奉獻:相似案情的小夥伴,可以直接套進去 ↓
起訴狀
原告:XX,女,漢族,X年X月2X日出生
聯系方式:XX
住址:北京市海淀區XXX
被告:XXX超市公司名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50528XX
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 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原告購買排骨的貨款52.84元;
2. 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1000元;
3. 請求法院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說明購買過程,有無購物小票證明買賣合同關系】2019年8月8日晚上20:40:57,原告在xx超市xx店處購買1.889千克的勁排(下稱“涉案排骨”,圖片見證據2),花費52.84元(有購物小票及發票為證,見證據3、4)。
【解釋合理儲存,和為什麼不立即退貨的原因】當晚22點左右,原告從冰箱冷凍室拿出排骨,待排骨恢復室溫後,原告即聞到排骨發出非常難聞的腐臭變質味道。但由於超市晚上22點已經下班,所以原告無法在當日退貨。次日,在晚上七點半至八點之間,原告下班回傢拿上放置於冰箱裡的涉案排骨後立即來到XX超市XX店客服處。
【和超市溝通過程及結果】與被告的肉類銷售人員(下稱“被告”)溝通時,原告提出要求退貨及賠償請求,但對方不予支持。
【收集證據,食品生產者,銷售者信息】當晚,原告通過在該超市的肉類溯源機器上掃描原告涉案排骨包裝袋上的條形碼查得該排骨的生產廠傢為:A食品有限公司,產地為河北省承德市xxx(見證據5)。
【收集證據,側面佐證食品不合格】原告在現場與超市人員協商時,有其他消費者證實“xx超市的肉確實不新鮮。”(有現場錄音為證,見證據6)。
【超級重點:舉證責任在超市,消費者無需證明食品合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食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應當對於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承擔舉證責任。”
因此,被告應當證明涉案排骨是合格的食品。但是,被告無法證明。
【超市無法舉證的事實】被告向原告出示瞭B公司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該證明載明:豬肉,產地:貴州省遵義市。被告聲稱該公司和A公司是同一傢公司,隻是由於超市系統更新原因,導致兩傢公司名稱不相符(有現場錄音為證,見證據6)。此解釋不能令人信服,被告顯然無法提供涉案排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證明。
退一步講,即使被告拿出涉案排骨的合格證明,也僅能證明該排骨在證明所標示的日期當天是合格的,而不能證明被告在向原告出售涉案排骨時仍是新鮮、合格的排骨。因此,被告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應當證明在向原告銷售涉案排骨的當時,即 2019年8月8日晚上20:40:57,涉案排骨是新鮮的、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否則,被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起訴前窮盡瞭哪些維權途徑,非必要】原告於2019年8月12日通過12345熱線,將該情況舉報給xx區食品安全局(下稱“食安局”)。之後,食安局人員電話告知原告稱,食安局已安排人員到現場檢查,被告依舊隻能拿出B公司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而未拿出A公司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食安局電話告知原告,食安局將協調XX超市聯系原告並協商賠償事宜,但原告自始至終未接到超市電話。原告接受食安局建議,現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重點,賠償依據,食品安全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被告出售的排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原告因此遭受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因購買排骨而付出的貨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付出的大量時間、精力。同時,涉案排骨價款的十倍不足一千元,因此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一千元。
特此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此致
【管轄法院】北京市xx人民法院
原告:xx
X年 X 月X日
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食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應當對於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承擔舉證責任。認定食品是否合格,應當以國傢標準為依據;沒有國傢標準的,應當以地方標準為依據;沒有國傢標準、地方標準的,應當以企業標準為依據。食品的生產者采用的標準高於國傢標準、地方標準的,應當以企業標準為依據。沒有前述標準的,應當以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為依據。
判決書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