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勞動爭議“一裁終局”?

案情簡介

張某於2017年6月1日入職昆明某公司,崗位為銷售員,雙方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7年12月5日,張某就勞動爭議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解除與某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要求某公司支付其未簽訂書面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某公司支付張某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13000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000元,並載明:本裁決為終局裁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四)》第二條規定:“仲裁裁決的類型以仲裁裁決書確定為準。仲裁裁決書未載明該裁決為終局裁決或非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服該仲裁裁決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二)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告知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本案中,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決書》已經載明該裁決為終局裁決,依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用人單位不服裁決的,隻能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而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某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於法無據,應予駁回。法院遂裁定駁回瞭某公司的起訴。

律師提示

“一裁終局”制度指符合一定條件的仲裁裁決經仲裁委員會作出後,勞動者不服的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制度。本制度的創設是為瞭提高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效率,降低勞動者的維權成本,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瞭用人單位的權利行使。

根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適用“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有兩類,一是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是因執行國傢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每項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應當按照終局裁決處理。(例:雲南省一類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為1670元,因此,單項賠償額低於20040元的勞動爭議案件屬於一裁終局案件。)

執行國傢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一般認為不涉及具體金額問題。但社會保險爭議中包括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常常涉及大額賠償。司法實踐中,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是否適用“一裁終局”並不統一。雲南省、重慶市等地出臺瞭關於終局裁決的審判指導意見,將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明確為“一裁終局”適用范圍。《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勞動爭議仲裁終局工作的通知》(雲人社發〔2016〕328號)中規定:“社會保險爭議,包括因執行國傢的勞動標準在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包括但不限於支付社會保險待遇(此處的工傷保險待遇不包括工傷醫療費)的爭議。”即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不論金額大小,都適用“一裁終局”。

仲裁庭裁決案件時,裁決內容同時涉及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的,應當分別制作裁決書,並告知當事人相應的救濟權利。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當事人不服該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非終局裁決處理。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終局裁決有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瞭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法律規定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傢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瞭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八條 仲裁裁決的類型以仲裁裁決書確定為準。仲裁裁決書未載明該裁決為終局裁決或者非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服該仲裁裁決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告知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十九條 仲裁裁決書未載明該裁決為終局裁決或者非終局裁決,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每項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應當按照終局裁決處理。

第二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當事人不服該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非終局裁決處理。

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五十條 仲裁庭裁決案件時,申請人根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對單項裁決數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事項,應當適用終局裁決。

前款經濟補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競業限制期限內給予的經濟補償、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等;賠償金包括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二倍工資、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

根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因執行國傢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應當適用終局裁決。

仲裁庭裁決案件時,裁決內容同時涉及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的,應當分別制作裁決書,並告知當事人相應的救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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