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應註意這些,否則無效
文 | 馬亞軒律師15010621932
(01)
“婚內財產協議”一經雙方簽字,即產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雙方一旦離婚,則可按照約定分配財產。
實踐中,往往有當事人因對法律規則的不熟悉,導致起草的“婚內財產協議”漏洞百出,根本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為此,我們總結起草“婚內財產協議”需註意的常見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02)
一、一方所有的房產、車輛等需登記的財產若要過戶給另一方,應盡量在協議簽署後及時辦理過戶,如無法過戶,則應對“婚內財產協議”進行公證。
“婚內財產協議”中的一方房產,車輛等過戶給另一方,按照《婚姻法解釋三》屬於“贈與”,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隨時撤銷贈與,但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
也即,如果財產沒有過戶隻是單純約定一方所有,另一方可以隨時撤銷,這種可任意反悔的“婚內財產協議”,對另一方毫無約束力。即便明確約定放棄任意撤銷權,實踐中也有法院不予認可。
當然,這個僅限於“一方所有的財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則不算贈與,不能反悔,也不能撤銷。
(03)
二、“婚內財產協議”僅僅是對夫妻婚內財產歸屬所做的約定,應與“離婚財產協議”做區分。
協議中不要出現“如離婚財產歸誰所有”、“一方出軌則凈身出戶”、“如果將來離婚,雙方同意按照本協議分割財產”之類的表述,否則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是對“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作出的約定。
而按照《婚姻法解釋》規定,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離婚未成,則該協議不生效。
因此,一旦被法院認定為“離婚財產協議”,則如果離婚不成,協議就白約定瞭。
(04)
三、“婚內財產協議”中的“凈身出戶”條款,可能會因限制離婚自由,被法院認定為無效約定,建議參考當地判決酌情使用。
夫妻之間雖然有相互忠誠的法定義務,但離婚自由是夫妻雙方的人身權利,若“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出軌一方“凈身出戶(放棄財產)”,必然影響人身權利的行使,這樣的條款可酌情使用。
註意,若“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一方出軌,必須離婚”,或“一方出軌,不得撫養子女”,則因違背離婚自由、排除撫養權而無效。
(05)
四、婚內財產協議書僅限於夫妻間的財產分配,不能涉及子女撫養或父母財產的分配。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婚內財產協議”應當隻對夫妻各自及共同財產為限做約定,而無法子女撫養權與父母財產包含在內。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義務,“婚內財產協議”中免除一方撫養義務的約定是無效的。
另外,“婚內財產協議”隻能對夫妻雙方的財產做出約定,而無法對雙方父母的財產作出約定。
(06)
五、“婚內財產協議”對債權人債務承擔的約定一般對債權人不起作用,建議酌情使用。
《婚姻法解釋》規定,債權人就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除非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債權人知道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
由於“婚內財產協議”簽訂後,一般不會公示,不能認為債權人知曉該協議內容,因此,債權人可要求夫妻雙方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夫妻可以約定一旦自己承擔責任,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07)
六、對於產權明晰的房、車等經登記的婚前財產,無須“婚前財產公證”。
《婚姻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對於產權明晰的房、車等經登記的婚前財產,無須“婚前財產公證”,但對於金銀首飾、古董字畫等非登記物品,則可酌情做婚前財產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