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不住的蓋尤斯棺材板:《法學階梯》關於古羅馬法奴隸、婚姻、子女以及財產繼承(上)

下午的時候看到@Erzherzog和@Karolus Sericus二位的分享袁嵐峰:You raise me up?“Raise”竟揭示出西方歷史文化的一大關鍵! | 郭曉明, 順便看瞭一眼,頓時懷疑高中暑假抄瞭半本假《法學階梯》,或者說我讀過的歷史文獻關於古羅馬部分全部屬於謬誤。剛剛再次查閱瞭蓋尤斯《法學階梯》和古羅馬的《艾裡亞和森迪婭法》(拉丁語:Lex Aelia Sentia),所得如下:

關於奴隸:《艾裡亞和森迪婭法》(Lex Aelia Sentia)

Lex Aelia Sentia was a law established in 4 AD. It was one of the laws that the had to pass (after they were asked to do so by ). This law (as well as , has made limitations on or the freeing of a became increasingly important by the early empire. Augustus sought to enact a series of restrictions on the practice. This law stated that for a manumission to be valid a master had to be at least twenty years old and a slave at least thirty. These limitations on manumissions were made when the number of manumissions were so large (at the end of republic and the beginning of empire), that they even questioned the social system of the time.(Source: Wikipedia) 作為成型於公元4世紀的法律,《艾裡亞和森迪婭法》已經很明確地規定瞭奴隸和主人之間的關系,釋放奴隸的正當理由,以及釋放奴隸的限制條件。下面來看看蓋尤斯《法學階梯》中的說法:

不滿30歲的奴隸也可變為羅馬市民,如果被無清償能力的主人通過遺囑加以解放並設立為繼承人。

蓋尤斯,約公元2世紀

《法學階梯》中提到,拉丁人也有很多方式可以獲得羅馬市民籍:1.不滿30歲的在至少7名羅馬市民的見證之下娶羅馬市民、拉丁人或者與其相同地位的女子為妻,當他們生下一個兒子並年滿1歲時,《艾裡亞和森迪婭法》允許他們去找裁判官或者行省總督做出證明,則三人變為羅馬市民。(相同地位的原因:根據哈德良皇帝提議的一項元老院決議:該拉丁人的妻子如果是羅馬市民,她所生的兒子生來是羅馬市民)2.一歲兒子的規定同樣適用於女兒3.在羅馬的衛隊裡服役6年(後改為3年)4.尼祿規定,如果某拉丁人擁有二十萬塞斯特茲及以上,並且至少使用其一半的財產在羅馬城中建造瞭房子,則取得羅馬人的權利。

哈德良皇帝

關於婚姻

56.如果市民娶羅馬女子、拉丁女子或者與其可以通婚的異邦女子為妻,由於通婚導致子女隨父親的身份,他們不僅變為羅馬市民,而且也將處於父親的支配權之下。

57&58. 不是所有婦女都可以娶之為妻,對於某些婦女應該避免與其結婚:那些相互間存在尊親屬和卑親關系的人之間不能結婚,而且也不存在通婚權,比如父親和女兒之間,母親和兒子之間或者祖父和孫女之間。如果結合,人們則認為他們締結瞭不名譽和亂倫的婚姻,此條適用於收養產生的親屬關系,甚至於收養關系解除之後。兄弟姐妹之間禁止結婚,無論是否同父同母或者同父異母同母異父。至於收養,在收養關系存續期間禁止結婚,解除後雙方擺脫父權,則無障礙。兄弟的女兒可以娶之為妻,但是姐妹的女兒不行。不得去姑姨為妻,對於曾經的嶽母,兒媳,繼女繼母同樣。如果某人締結瞭不名譽和亂倫的婚姻,他將被視為既無妻子又無子女;因而在這種結合中出生的人將被視為有母無父。哈德良皇帝倡議:一個拉丁人和一個異邦女子或者一個異邦人和一個拉丁女子所生的子女隨母親的身份。根據萬民法,一個女奴和一個自由人所生的子女是奴隸,由一個女自由人和奴隸所生的子女是自由人。至於有些因錯誤而締結的婚姻,元老院可以幹預並進行補救。

P.S.沒想到自己的知乎第一篇文章是關於《法學階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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