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照不到的角落——明朝那些無辜受辱的無名女性

當時民間有這麼個風氣,如果兩傢之間有什麼仇怨,就要構陷對方傢裡的女眷,給她們羅織淫蕩的罪名。然後,官府就會把她們抓走,脫光瞭打。挨打的時候,構陷的人不止把親朋好友都叫來圍觀,還要賄賂衙役,在打她們的同時對她們百般凌辱,手段有“掘芋艿、挖荸薺、剖葫蘆、剝菱角”等。

這些手段非常下流,沒辦法在這裡展開瞭說,大傢自行想象。

羞辱對方女眷的辦法還有:

1、挨打之前,先讓衙役把她們的褲子扒掉,露出臀腿,放在外面示眾。

2、打完瞭也不允許她們穿上褲子,而是直接推出大門遊街。

還有一個無辜的群體就是男性罪犯的妻女。她們中的大多數沒有任何過錯,隻因為和男性罪犯有婚姻(血親)關系,就要受辱。

首先,她們被押上公堂的時候就得赤腳。然後,還要被綁在這個叫“梐枑”的東西上面:

梐枑看起來矮,但它放在官署前的作用是阻攔行人,如果矮到隨隨便便就能跨過去,就起不到作用瞭。它的高度,應該足以捆住一個成年人。

這東西也是放在公堂門口示眾用的。綁上去的時候,她們的裙子會被扒下,褲子會被撩起,大腿小腿完全處於裸露狀態。然後,就有人將她們的鞋襪也除去,把她們的鞋子扔到大街上,讓市井無賴隨意撿拾,到處傳看。如果當天當官的不升堂,那第二天還得再來一遍。

即便這天當官的升堂瞭,接下來,女子還是得這樣,被迫示眾一日。

示眾期間,女子裸露的腿部會被市井無賴隨意亂摸。

大概是這樣子綁著的:

而且明代女性內褲沒有襠!

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將軍胡宗憲因“嚴嵩案”含冤入獄。之後,據說,他的妻子女兒就受到這樣的侮辱。

這種程度的羞辱,一百個人裡能有一個回去以後不自殺,都難。

【結語】

請大傢不要以色情的眼光來看待這篇文章。色情之下,皆是血淚。史書的夾縫裡,那些陽光照不到的角落,值得仔細留意;那些被強行摁在嗓子眼裡的哭喊,也值得仔細傾聽。

封建社會的女性從生至死,都不被認為擁有獨立人格。終明一朝,不知有多少無辜的女子,或是成為傢族仇恨的犧牲品,或是成為罪犯的附件。如果她們死後有靈,知道報復,不知有多少衣冠禽獸要被拉下十八層地獄。

兩傢之間要是真有什麼血海深仇,並不是不能報。但冤有頭,債有主,報仇應該找對人。就連身為女子的趙娥、敬楊,都能親自動手殺掉仇人。那些不敢對付正主,隻會想方設法羞辱女眷的人,算什麼好漢?何況,他們中的大多數也並未背負什麼血海深仇,隻為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便做出如此下流無恥的事情。同理,懲罰罪犯,也隻該懲罰本人,不該牽連無罪的傢眷。明朝的株連還算寬松,若是在漢朝,這個族誅時男女皆殺,連出嫁女都不放過的朝代,冤死者怕是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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