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大數據殺熟,對人臉信息等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作出規制……為破解個人信息保護中的熱點難點問題提供瞭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接下來就是熱點time啦!
大數據在當下一直是一個熱門的話題,而對於新傳來說,大數據的熱度也絲毫不差。在去年的浙傳考試中就考到瞭有關於大數據的題目。所以,大數據在網絡中的應用、優勢、劣勢、以及可能出現的問題,對於這些我們都是要有清晰的認知框架的哦。
法條的小解讀
個人信息保護法保護的是什麼呢?這部法律規定瞭,個人信息保護法保護的是個人的隱私。那麼個人隱私的范疇呢,在很久以前就陸續有保護個人隱私的法律條文瞭,但隨著互聯網的出現,隱私的界線日益模糊,隱私泄露的事件也頻繁發生。所以,這進階版的隱私保護有哪些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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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APP提供的服務、便利有權利實施個人信息撤回權
相信大傢都深有體會,下載完某款APP後,我們總是面臨著各種“霸王條款”,不同意就不能使用這個APP,或者不能完整使用這個APP,而在這部法律中,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哦。
當然也不排除一些特殊情況,根據專傢解讀,隻有當獲取的信息是真正服務於你的服務,並且關聯度很高時,才能算作合法正當。比如醫療APP對於你身體信息的獲取,就是屬於合法范疇。
互聯網的發展可以視作為一個一體兩面的事件。網絡的“賦權”給予我們諸多的便利,從使用與滿足理論角度出發,我們對媒介的使用是為瞭滿足自身的需求,而網絡的發展,則更大程度的滿足瞭我們關於娛樂、關於購物等方面的需求。總而言之,我們的生活因為互聯網的大數據技術而變得更加便捷。
但同時,也正是因為這一系列的便利,使我們深陷大數據的泥沼之中,無法自拔。就比如之前的外賣騎手事件,大數據讓外賣越來越快,但騎手的生命安全保障卻越來越低。另外一些APP的隱私泄露、比如智聯招聘、滴滴打車,在很大程度上給用戶造成瞭困擾。
因此,在享受便利的同時,我們往往是要付出代價的。大數據的挖掘,使得互聯網公司可以針對每一個用戶特點,刻畫一個相對完整的用戶畫像,而在這樣的技術背景下,每個人都猶如被暴露在信息環境中的赤裸的人,一舉一動都存在與監視之中,給用戶帶來的困擾也值得引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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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個人信息的范疇頒佈瞭更詳細、具體的規定
例如,處理生物識別、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敏感個人信息,應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
案例支撐起來!
就比如2021年5月,蘋果公司上線瞭針對手機用戶的隱私保護策略即 “App跟蹤透明度”功能。在你每打開一個app,它會提示你“是否同意追蹤”。隻有用戶主動授權,App才能收集你在這個設備上的活動數據,也叫做“獲取你的IDFA”。
你可以把IDFA看做一個記錄瞭用戶網絡行為習慣的手機ID:你每天用瞭哪些app,搜索瞭什麼,瀏覽瞭什麼網頁,都在IDFA裡,而app開發者以前是可以讀取IDFA的。
蘋果手機“設置”裡對跟蹤功能的說明,追蹤app使用信息,以便精準投放廣告。所以各APP間的數據都通過IDFA互通,而我們的每一個行動都被記錄在內。
因此,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我們的信息往往已經遭到泄露瞭,但現在,我們也終於有瞭拒絕的權利。
除瞭關於行蹤以外,生物識別,也包括虹膜、掌紋,指紋,人臉等信息。尤其是人臉,也許你看過這樣一個信息,一個人帶著頭盔去買房。誇張之餘,也不得不反思這種現象背後的大數據殺熟現象。
大數據殺熟是指同樣的商品或服務,老客戶看到的價格反而比新客戶要貴出許多的現象。
具體而言是指經營者運用大數據收集消費者的信息,分析其消費偏好、消費習慣、收入水平等信息,將同一商品或服務以不同的價格賣給不同的消費者從而獲取更多消費者剩餘的行為。
據媒體報道,用戶分別使用自己的高級會員和普通會員賬號在同一電商平臺購買同款商品,結果發現,高級會員賬號不僅沒享受到優惠,反而需要比普通賬號支付更高的價格。
大數據殺熟有價格歧視的嫌疑,明顯背離瞭樸素的誠信原則,也是對老客戶信賴的一種辜負,引發瞭商業倫理的扭曲。
因此關於大數據技術,隨著這部法律的出臺,我們從完全的被動,開始有瞭主動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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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違法互聯網公司的處罰規則更加嚴厲
針對與強制性的信息獲取、濫用用戶信息,這部法律做瞭明確的規定,舉證倒置、公益訴訟、以及對於情節嚴重的信息濫用行為處以五千萬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的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於大型互聯網公司,這樣的處罰是非常有威懾力的。比如一個頭部的互聯網公司若年收益為5000億,那麼5%的營業額就達到瞭250億。
因此在這樣清晰,以及保護弱勢一方的規定下,企業的自律一定能夠加強,關於個人信息的保護在未來也一定會變得更好,在寫到具體措施的時候也就有據可循啦。
大數據威脅個人隱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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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的連接性
節點化的生存,海量的用戶,網絡的賦權之下,用戶間的信息通過社會關系網絡,依托與大數據技術,個人信息就在無形中四處流竄,互聯網的手段總是多種多樣。從你同意隱私條款開始,你就從主動變為被動,將所有信息公佈給瞭互聯網。他們可以通過手機通訊錄、或者你在瀏覽網頁時的一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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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利益
互聯網企業和移動通訊運營商掌握著大量的用戶信息。移動通訊運營商將用戶長時間的場景和行為記錄下來,並標簽化用戶特征,形成用戶畫像來分析其可能存在的行為習慣和需求,而後在一個范圍相對模糊的用戶群體中推送廣告信息。從而達到高的到達率,實現商業目標。
隱私保護的主要原則和挑戰
數據使用者在獲取瞭數據後,法律上沒有規定必須刪除個人信息,而是被允許較長時間保存數據。這樣有助於開發數據的潛在價值,同時可能帶來過度披露和二次使用數據帶來的關於隱私問題的風險,因此要有相關的原則來規范。
咳咳,這裡插播一個名詞!
# 被遺忘權/刪除權 #
即對於用戶的一些網絡行為,是否可以被刪除。就比如早年前的“李炳鑫事件”,即李炳鑫被人誤認為是公交車模糊影像中猥褻幼童的人,隨後“李炳鑫猥褻幼童”就在網上大肆傳播開來,而當事人也因此受到瞭大量網友各種形式的指責,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盡管最終洗刷瞭冤屈,但這些信息長久的保存在網絡社會對當事人的生活產生永恒的負面效果。
由於互聯網的更替速度快、人們註意力極易分散,一些新聞事件即便被證實,講清瞭緣由,卻不再受到關註。因此,被遺忘權也就成為一個熱詞。
回歸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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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確定原則
要重視目的確定原則,即處理個人信息具有特定、明確、合理的目的,不擴大使用范圍,不在個人信息主體不知情的情況下改變處理個人信息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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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保證原則
質量保證原則指的是信息管理者保證處理過程中的個人信息保密、完整、可用,並處於最新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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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參與原則
個人參與原則指的是個人有權決定自己的數據是否被收集,知道自己的哪些數據被收集瞭及可以對這些被收集的數據進行確認,並且要求修改和刪除。
而在大數據時代,個人參與原則的體現更多地隻能表現為一種協議關系,即個人與信息管理者達成信息收集和使用協議,在信息收集的起始階段給予信息管理者管理個人信息的許可,而在之後的加工、使用、轉移過程中,信息的管理責任則需要由信息管理者來承擔,而不應由個人自己承擔——信息管理者在利用用戶個人信息獲利的同時,需要承擔保護和管理個人信息的責任。
關於大數據技術的冷思考
百度CEO李彥宏曾很直白的說過,中國用戶願意隱私換取便捷服務。因此法律的頒佈雖然使得網民的個人信息得到瞭保護,但是這更是一個主動意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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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數據共享與個人隱私悖論
大數據在社會發展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它改變著人類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及思維方式。社會數據主體提倡信息公開、數據共享,但數據開放、共享涉及到對個人隱私的侵犯;如果個人為瞭維護隱私權,不共享個人數據,社會數據共享則無從談起。
因而對於便捷的生活來說,信息共享與個人隱私存在矛盾,一定是有一部分的讓渡才能實現方便的生活。就比如疫情期間的信息共享,它存在著讓人詬病的地方,但也正是這種信息的共享才使得疫情的防控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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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的隱私態度與隱私行為悖論
數據的共享與隱私悖論還表現為個人隱私中的隱私態度與隱私行為悖論。人們對隱私的關註往往表現出相互矛盾的心理,即數據主體急切地向他人透漏個人隱私,但當這種信息傳播時又擔心泄露個人隱私。
比如很多同學喜歡發朋友圈、微博,而在發佈這些信息的時候不忘交上自己的定位,而這一切正是在暴露自己的行蹤。美國學者蘇珊·博納斯提出隱私悖論,所謂隱私悖論指的是在社交媒體中的隱私態度與實際行為之間的斷層。用戶聲稱非常關心自己的隱私,但在保護自己的個人數據隱私方面卻很少采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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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的共享意向與共享行動悖論
數據在共享中,主體的意向與共享行動之間是割裂的。用戶意識到互聯網上的隱私風險,但它們傾向於分享私人信息,以換取優惠或者個性化服務。用戶意識到隱私問題,但鮮少采取行動避免隱私泄露。
在我們使用抖音、或者淘寶APP時總是習慣性的依賴與這些算法推薦帶來的便利,它節省瞭我們追尋同一類型商品的時間。並且搜索引擎的算法推薦,也更有利於我們搭建一個完整的知識框架,因而我們深陷其中。
因此還是存在部分網民對自身個人信息保護意識的不夠重視的問題。在這樣的背景下,人們提高自我保護意識還是需要一個過程,而個人信息法的守護卻馬上就要開始啦!
好啦,本期的熱點分享到此結束啦,小夥伴們還不快點拿起紙筆,記下這些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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