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緩稅政策來瞭

去年,國傢稅務總局出臺瞭對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稅款政策。在近期出臺的《國傢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傢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2號)中,這一緩交稅款的政策得到瞭延續的同時,又有瞭進一步的擴大和深化。主要內容如下:

一、對2021年四季度,依據《國傢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30號)規定辦理緩交的稅款,緩交期限延長6個月。

如果企業稅款已經申報入庫,可以選擇辦理退稅,繼續享受緩交稅款的政策。

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緩繳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申報時,產生的應補稅款與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的稅款一並延後繳納入庫,產生的應退稅款由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二、對2022年一二季度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的稅費,根據企業規模采取不同的延緩方式。中型企業可以延緩應納各項稅費的50%。小微企業可以延緩應納的各項稅費。

三、關於制造業中小微企業

(一)概念。制造業中小微企業是以銷售額作為劃分標準的。

中型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

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

(二)關於銷售額。

(1)銷售額的概念。中小型企業銷售額指的就是增值稅銷售額。它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

(2)銷售額的確認方式。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銷售額確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2022年1月1日及以後成立的企業,按照實際申報期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四、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但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對於公告施行前已繳納入庫的所屬期為2022年1月的上述稅費,企業可自願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並享受緩繳政策。

五、延緩繳納稅費的所屬時期

所屬期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

來源:魏言稅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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