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刑事口供有什麼(公安局錄口供然後怎麼處理)

錄刑事口供有什麼(公安局錄口供然後怎麼處理)

一、公安局錄口供需要註意哪些事項?

公安局錄口供時必須要保證自己想公安機關傳達的信息是真實的,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所作的口頭供述(包括對其他人的揭發檢舉)。在中國,公安、司法機關辦理案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口供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一種證據。隻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1、孤立的口供,未經查證和查證不實的口供當然不具有證據效力,這已由立法所確定,不必贅述。

2、關於查證屬實的口供的證據效力。依法獲取的口供一經查證屬實,當然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是應當看到,對口供的查證過程,同樣是一個收集其他證據,審查判斷所收集的證據的過程,審查口供的真實性必須有足夠的其他證據,口供作為一種對案件事實有直接證明作用的證據,根據邏輯規則,其自身在不能證明自身真實性時,亦即喪失瞭獨立證明案件事實的可能性。

3、非法獲取的口供,雖經查證屬實,也不應承認其證據效力。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不僅如此,中國刑法更是將刑訊逼供行為規定為犯罪。長期以來,實踐中對非法獵取的口供,如屬“屈打假招”之類的口供,自然不會被采信,但對於非法獲取的“真供”采信與否多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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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隻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錄口供或者是傳喚等都是司法機關在偵查的過程中獲得案件的證據的方式,為瞭使得這些證據具有合法性,不僅是需要到公安機關錄口供的職員需要講述案件的實情,公安機關的職員在錄口供的過程之中,也是不得有任何的威逼利誘的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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