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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紮實推進“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充分發揮司法建議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促進各行業健康發展、強化全民守法意識的重要作用,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2021年11月25日,北京三中院召開涉民生案件司法建議新聞通報會。北京三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薛強,民一庭庭長陳曉東,民一庭副庭長巴晶焱,民一庭副庭長咸海榮,北京市人大代表張麗霞出席通報會。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北京廣播電視臺、北京日報、民主與法制時報等多傢新聞媒體通過線上參加通報會。
通報會上,三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薛強介紹瞭三中院近三年涉民生案件司法建議基本情況、積極效果。薛強副院長指出,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三中院民商事審判部門針對審判工作中發現的涉及住房、勞動就業、教育、出行安全、財產保護、物業服務、金融交易、醫療健康等各領域涉民生問題,向各級國傢機關、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共發出涉民生司法建議85份,建議內容涵蓋完善規章制度、加強監督管理、提升服務水平、出臺統一規范、強化法律意識、嚴格執法追責、擴大法治宣傳等諸多方面。上述司法建議中,從問題的發現渠道來看,主要分為個案審理和類案調研,分別占比91.76%和8.24%;從發送對象來看,向當事人發送司法建議占比43.53%,向當事人的上級主管部門發送司法建議占比30.59%,向負有監督管理、規范指導職責的國傢機關發送司法建議占比25.88%;從反映的問題來看,未依法行政、未盡職履責的占比42.35%,監管不到位的占比28.24%,規范缺失或有待更新完善的占比40%,主體存在不規范行為的占比15.29%,對員工法律教育或培訓不到位的占比9.41%。
近年來,三中院發送的涉民生案件司法建議水平不斷提高,不僅有效促進瞭相關行業的健康發展,而且在全市法院優秀司法建議評比中獲獎。其中,三中院為解決因抵押登記擔保范圍與抵押合同約定內容不一致而引發的諸多爭議,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和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開展不動產登記簿精細化設計改革,該司法建議獲北京法院優秀司法建議一等獎;三中院針對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存在的內部治理結構不健全、接受捐贈流程不規范等方面的問題,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加強對慈善組織的章程進行審核、加大對接受捐贈行為的管理力度、定期開展法律法規培訓,該司法建議獲北京法院優秀司法建議二等獎;三中院針對旅遊合同糾紛案件中存在向旅遊者做虛假宣傳和疏於履行告知義務等問題,建議北京市旅遊局加強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大行業管理的處罰力度、提高旅行社不規范操作成本,該司法建議獲北京法院優秀司法建議三等獎。
司法建議的積極效果
司法建議具有宣傳教育的效果。法院對於在審判工作中發現有關單位存在的工作疏漏、制度缺失和隱患風險等,采取以案講法、以案說法的方式形成司法建議,有針對性地向有關單位提出,可以起到法治宣傳教育的積極效果。
司法建議具有警示的效果。由於司法建議具有極強的針對性,可以促進被建議部門科學決策、完善管理、消除隱患、改進工作、規范行為,不斷提高科學管理水平,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糾紛。
司法建議具有能動司法的效果。司法建議作為依法延伸審判職能的重要途徑,是化解社會矛盾、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切入點和有效方法,有助於提升人民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能力和水平,為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北京三中院民一庭副庭長巴晶焱、咸海榮通報四件涉民生案件司法建議。
司法建議一
關於推動傢具產品國傢標準與行業標準制定的司法建議
建議對象:中國傢具協會
建議背景:三中院審理的上訴人苗某某、張某某與被上訴人某傢具廠、某公司產品責任糾紛一案中,一審法院曾委托某檢驗認證公司對“涉案產品(含支架)是否存在質量缺陷進行鑒定”,但是該機構答復稱“根據床的有關標準,沒有對床的三角區域相關尺寸做出規定”,故未能作出鑒定結論。三中院審理過程中亦向相關鑒定部門進行咨詢,答復為國傢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公佈的GB/T10357.6-2013號標準針對的主要是單層床強度和耐久性標準,對於涉案的高箱床及其配件並沒有國傢標準或行業標準。
在此種情況下,三中院認為某傢具廠作為傢具的生產、銷售廠傢,對於其生產的涉案高箱床在設計和制造過程中是否符合國傢標準或不存在不合理危險均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對於高箱床的儲物功能在使用過程中所存在的潛在風險也沒有向使用者進行必要的提示,涉案的高箱床存在產品缺陷。三中院二審認定涉案的高箱床存在產品缺陷,某傢具廠應就苗某某、張某某的各項合理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該案經多傢媒體綜合報道,引起社會公眾的廣泛關註。
發現的問題:高箱床作為一種常見的床具類型,相關國傢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缺失既不利於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也不利於傢具行業的發展。
建議內容:建議中國傢具協會盡快推動相關傢具產品的國傢標準與行業標準的制定,促進傢具行業的健康發展,保護人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司法建議二
關於將商品房補充協議納入備案范圍的司法建議
建議對象:北京市住房和建設委員會
建議背景:三中院審理上訴人陳某、於某與被上訴人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中,某公司(出賣人)與陳某(買受人)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及附件,約定某公司將涉案房屋出賣給陳某。其中附件《補充協議》另行約定,因買受人原因致使《預售合同》解除的,買受人還應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向出賣人按月支付合同總價款1%的房屋使用費,同時還應支付解除合同違約金(房屋總價款15%)、遲延騰退賠償金(每日按房屋總價款的萬分之二計算)等。後因買受人原因雙方簽訂的《預售合同》解除,但雙方就《補充協議》中房屋使用費的約定是否有失公平、是否屬於無效的格式條款產生爭議。經查,《補充協議》系某公司為瞭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且協議約定的房屋使用費的支付標準遠高於該房屋的市場租賃價格(約為2至3倍),不合理地加重瞭買受人的責任。據此,三中院綜合考慮該案實際情況,判決部分支持某公司關於違約金的訴訟請求,駁回某公司要求陳某、於某支付房屋使用費的訴訟請求。
發現的問題:作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一部分,補充協議本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買受人通過平等協商形成合意後簽訂。但實踐中,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補充協議中存在著大量房地產開發企業為瞭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且在訂立合同時未與買受人協商的格式條款,涉及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這些均屬於與買受人存在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而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此並未盡到提示或者說明義務,並且其中不乏免除、減輕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身責任、不合理地加重買受人責任、限制甚至排除買受人主要權利的內容,從而引發瞭大量糾紛。
建議內容:
一、建議構建風險防范體系,激發多方互促動力。將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的文本樣式均納入備案范圍,並將前述全部合同文本樣式通過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及時向社會公佈,切實保障買受人的知情權。
二、建議搭建溝通反饋平臺,形成工作聯動合力。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搭建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反饋平臺,指定專門機構與司法機關保持長效溝通,及時瞭解司法機關在審判中發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促使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依規經營。
三、建議創建信用懲戒機制,實現監管多點發力。以群眾舉報、媒體報道、司法反饋為線索,對涉嫌違法違規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采用集中約談、專項檢查等方式調查核實。將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進行披露,多點發力,運用信用懲戒機制提升監管力度。
司法建議三
關於明確競買保證金處理規則的司法建議
建議對象:中國拍賣行業協會
建議背景:三中院審理的上訴人某拍賣公司與被上訴人鄧某某拍賣“青花鬼谷子下山罐”合同糾紛一案中,雙方當事人的爭議在於,當拍賣公司成功拍出拍品而買受人卻違約未交納拍賣成交價款時,買受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如何分配。委托人認為,拍賣公司是中介方,其獲得拍賣傭金的前提是拍品成交且委托人獲得相應價金。拍品是委托人提供的,買受人未交清成交價款給委托人造成巨大損失,因而競買保證金應當歸其所有。拍賣公司認為,拍品雖未成交,但拍賣公司為舉行拍賣會支出瞭相應的費用,同時由於買受人拒絕交納成交價款,拍賣公司遭受瞭相應的傭金損失,因而競買保證金應當先行彌補其損失,如有剩餘可歸委托人所有。本院經審理認為,在拍賣公司與委托人約定不明情況下,考慮到各方當事人的損失,根據行業慣例,確定瞭競買保證金應優先彌補拍賣人在拍賣中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傭金、如有剩餘再歸委托人所有的裁判規則,最終做出瞭支持拍賣公司獲得競買保證金的判決。
發現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對於買受人未按約定付清成交價款時競買保證金如何處理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拍賣管理辦法》(商務部)《拍賣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法律和部門規章對此均未做出明確規定。
建議內容:建議修訂《拍賣流程規范》,將買受人未按約定付清成交價款時競買保證金如何處理的情形予以明確;將買受人未按約定付清成交價款時競買保證金如何處理的規則在拍賣指導意見及拍賣示范文本中予以明確;加強行業指導,定期就相關法律問題和風險進行發佈和提示,指導和督促拍賣公司及時修訂完善委托協議、競拍協議及拍賣規則,以避免此類糾紛反復發生。
司法建議四
關於引導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的司法建議
建議對象:北京物業管理行業協會
建議背景:三中院審理的上訴人王某、某物業公司與被上訴人廖某健康權糾紛一案中,2020年1月,朝陽區某小區某單元樓道一層入口內的公共區域發生火災,除財物毀損外,火災造成居住在該單元的廖某全身多處重度燒傷,雙手功能和左前臂功能全部喪失。後經北京市朝陽區公安消防支隊調查認定,火災起火部位位於該單元一層樓道入口內西南側,起火原因可排除用火不慎和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的因素,不排除遺留火種引發火災的因素。經查,起火點曾大量堆放該單元二樓業主王某收集的廢舊紙箱等易燃雜物,繼而引發本次火災。某物業公司為小區專業物業管理公司,對小區防火安全亦負有管理責任。生效判決認定王某及某物業公司對火災的發生以及廖某的各項損失共計630餘萬元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反映的問題:
一、物業服務企業防火檢查流於形式,對違規業主隻提醒不清理,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沒有落到實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虛設。
二、物業服務企業對消防安全重要性的解釋說明工作不到位,導致業主、物業使用人對消防安全工作不理解、不配合。
三、重大節假日期間,物業管理人員消防職責缺位,導致出現火情時未能及時報警、妥善履行組織人員疏散和對傷者的救助義務。
四、物業服務企業對本單位員工和居住人員消防宣傳教育和滅火疏散預案演練工作不到位,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引導疏散能力和居住人員火災逃生知識匱乏。
建議內容:
一、建議引導物業服務企業樹立正確的消防安全理念,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使社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實處。
二、建議協調相關部門,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完善物業服務合同內容。
三、建議協調相關部門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精細化動態監管,建立消防安全質量跟蹤評估機制。
四、建議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應急演練,提升公民消防安全意識和逃生知識水平,營造人人守法、自覺守法的法治環境。
五、建議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在今冬明春開展小區電動自行車和樓道雜物清理專項整治工作。
北京市人大代表張麗霞發表點評,三中院針對涉民生案件中反映的企業管理、行業管理、社會管理存在的問題及漏洞,及時向相關單位發送司法建議,是堅決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在民商事審判工作中主動聚焦民生領域突出矛盾和問題的一次有益實踐,不僅有助於推進社會矛盾及時化解,而且也有利於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北京三中院民一庭陳曉東庭長接受瞭北京日報、民主與法制時報等媒體記者的采訪,對媒體記者關註的問題進行瞭詳細解答。
三中院民商事審判工作始終秉承公正司法、司法為民、服務大局的宗旨,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在民商事審判工作中主動聚焦民生領域的突出矛盾和需求,註重總結民商事審判工作中反映的企業管理、行業管理、社會管理存在的問題及漏洞,及時向相關單位發送司法建議,將“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落到實處,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文字:北京三中院
攝像:王俐然
編輯:趙美蘭 汪希
部分圖片源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