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的刑事風險

01、背景

近年來,隨著網絡“黑灰產”的不斷發展、演變,各類違法犯罪所得的資金,逐漸轉向瞭更加隱蔽的虛擬貨幣,通過虛擬貨幣進行“洗白”,在“洗白”的過程中,就存在瞭各種虛擬貨幣的交易平臺,“洗白”的方式也從一開始的買賣虛擬貨幣、場外交易等方式,演變到通過混幣平臺、去中心化交易所、跨鏈等更加隱蔽的方式;這其中對於“幣農”“卡農”等個人追究刑事責任,對於交易平臺的刑事風險,也應予以高度關註。

由於監管的趨嚴,國內虛擬貨幣交易平臺轉移至國外開展業務,筆者通過接觸到的案例,以及公佈的刑事案例,在“洗白”的過程中,發現一傢叫“歐易”的虛擬貨幣交易平臺涉案較多。網上資料顯示,歐易(OKX)平臺自2017年5月31日創辦以來,為用戶提供包括比特幣、以太坊、萊特幣等上百種數字幣的交易及投資,平臺包含瞭幣幣交易、法幣交易、杠桿交易及合約交易等板塊,已經覆蓋200餘個國傢和地區,擁有千萬級用戶量。

對於絕大多數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為瞭規避自身風險,往往采用“KYC”認證,而在KYC認證過程中,客戶被要求提供個人身份證件、地址證明和其他相關信息,以便機構能夠核實客戶的身份和真實性。這些信息可能包括護照、身份證、駕駛執照、銀行賬戶信息等。KYC認證的目的是確保金融機構與客戶進行正當的業務交易,並防止資金洗錢、金融詐騙和其他非法活動。

02、當前常見的虛擬貨幣交易平臺

幣安(Binance):全球最大的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之一,提供全球范圍內的虛擬貨幣交易和投資服務,擁有強大的交易所架構和安全系統,支持多種虛擬貨幣的交易。

火幣網(火必):中國最早的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之一,全球規模較大的交易平臺之一,提供多種虛擬貨幣的交易服務,用戶界面友好,致力於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OKEx:全球領先的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平臺之一,支持各種交易類型,包括現貨交易、期貨交易和期權交易等,提供瞭強大的工具和交易深度。

Coinbase:美國最大的虛擬貨幣交易所之一,已上市支持比特幣等主流虛擬貨幣的交易,用戶界面簡潔易用。

03、虛擬貨幣主要交易方式

1.法幣交易:以美元、人民幣等法定貨幣購買虛擬貨幣。

2.幣幣交易:虛擬貨幣之間的交易。

3.場內交易:平臺撮合交易。買賣雙方價格公開,平臺顯示實時報價以進行競價買賣。

4.場外交易(OTC):采取點對點(P2P)方式,為用戶之間的直接交易,可以通過網絡平臺或線下渠道進行交易。用戶可以自行確定交易價格,也可以使用網絡平臺提供的價格。

04、刑事案件中涉及歐易平臺的檢索情況

時間:2023年9月18日之前

案由:刑事

檢索條件:歐易

案件數量:本次檢索到,2023年9月18日前共150篇刑事判決書中,涉及“歐易”虛擬貨幣交易平臺。

案例一:通過在歐易交易所註冊的歐易錢包地址TLASbFetv5iuzsafTx27jdh2ZkNEJuRcAj收取USDT幣,後利用歐易交易所提現成人民幣,共獲利約3萬餘元人民幣。

案例二:被告人吳XX明知是犯罪所得,在安溪縣城廂鎮特產城煙草局宿舍301室等地,利用“歐易”平臺以交易虛擬貨幣USDT幣的方式,接收、轉移詐騙等網絡犯罪所得款共計46,550元,從中獲利。

案例三:被告人陳XX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通過網上歐易平臺以交易虛擬貨幣USDT幣的方式,使用本人戶名的2個銀行賬戶,接收、轉移詐騙等網絡犯罪所得款共計人民幣8,997元,從中獲利。

05、整體情況分析

從上方的年份分佈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刑事案例數量的變化趨勢。

從地域分佈來看,當前刑事案例主要集中在浙江省、湖南省、河南省,分別占比40.00%、18.67%、4.67%。其中浙江省的案件量最多,達到60件。(註:此處顯示該條件下案例數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法院判決的刑事罪名

從上面的案由分類情況可以看到,刑事當前最主要的案由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有79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侵犯財產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案由下,主要罪名包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1);幫助信息網絡活動犯罪(39);

侵犯財產罪案由下,主要罪名包括:詐騙罪(21);盜竊罪(22)。

法院判處的結果

1.主刑

通過對主刑的可視化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包含有期徒刑的案件有117件,包含拘役的案件有25件。

其中包含緩刑的案件有39件;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有0件。

2.附加刑

通過對附加刑的可視化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包含罰金的案件有124件,包含剝奪政治權利的案件有1件,包含沒收財產的案件有1件。

06、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的刑事風險

《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相關的業務

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不得承保與代幣和“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代幣和“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

最高檢、最高院、公安部等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規定

(二)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於這些規定,雖然沒有具體明確相關業務活動的范圍,但是,對於交易平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可以認定為提供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以及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服務等;而且,隨著大量虛擬貨幣“洗白“行為在交易平臺發生,無疑增加瞭這些交易平臺面臨刑事處罰的風險。

07、境外虛擬貨幣交易平臺涉刑後,中國有管轄權嗎?

《關於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規定

(三)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條,“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

很多虛擬貨幣項目方將項目運營主體、運營架構轉向海外,將研發或技術團隊留在國內,繼續開展面向國內相關業務,表面上看似規避瞭中國法律的管轄,但是按照中國《刑法》的規定,無論是地域管轄原則,還是屬人管轄原則,隻要在項目運營過程中存在刑事風險,中國《刑法》都可以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所以,一旦虛擬貨幣交易平臺涉及刑事風險,中國仍然有管轄權,對於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及背後具有中國籍或者身處境內的運營人員、技術人員等,也將面臨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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