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商業匯票?

商業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忽然想起之前在某乎上看到的一位作者關於匯票的回答,簡單明瞭且通俗易懂,在此借用一下,假如你想從商店買一百元的商品,但你現在沒有錢,於是就找瞭有錢的朋友,和商店商議好,有錢的朋友會在月末將一百塊錢給商店,三方在紙上簽字畫押,那麼這張紙就是匯票瞭,其中,你是出票人,商店是收款人,你的朋友是承兌人,通過這個小故事就不難理解商業匯票瞭,要註意的是個人不能使用商業匯票結算,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必須是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及其他組織。

商業匯票的分類

商業匯票共有三種分類方式,按照出票形式的不同,分為紙質商業匯票和電子商業匯票;按照承兌人的不同,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按照付款時間,可分為定日付款的商業匯票、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向開戶銀行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商業承兌匯票由收款人開出付款人承兌,或由付款人開出並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的不同,使得商業承兌匯票在信用等級和流通性上均低於銀行承兌匯票。

紙質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一般最長為半年,電子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為一年。

商業匯票的背書

背書就是持票人為瞭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記載相關事項並簽章的行為。商業匯票的背書可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轉讓背書是將票據權利轉讓,非轉讓背書是將特定的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包括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委托收款背書後,被背書人有權代替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據權利,如付款請求權、追索權等,但不得再背書轉讓票據權利,被背書人收到的票據金額歸背書人所有,被背書人實質上隻是代理人;質押背書即為瞭擔保債務而在票據上設定質權,被背書人依法實現質權後,方可行使票據權利。

背書不得附條件,所附條件不具有效力,假若甲公司簽發一張匯票給乙公司,由A銀行承兌,乙公司向丙公司購買貨物,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並註明“驗貨合格付款”,丙公司收到後將其背書轉讓給丁公司,乙公司所附的條件不影響丁取得票據權利,丁提示付款時,A銀行也不需要確認丙向乙出售的貨物質量是否合格。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則票據不能背書轉讓,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該字樣後,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背書仍然有效,但原背書人對之後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轉讓背書或票據金額轉讓給多人,都是無效背書的行為。轉讓給背書須連續(如下圖),否則被背書人無法取得票據權利。

被背書人:乙公司 被背書人:丙公司 被背書人:丁公司
甲公司(票據收款人)簽章 乙公司簽章 丙公司簽章

商業匯票的貼現

貼現是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前為瞭獲得資金融通向銀行貼付一定利息而發生的票據轉讓行為,本質上也是票據背書轉讓行為,貼現銀行獲得瞭票據的所有權,辦理貼現的需滿足的條件:

(一)票據未到期;

(二)票據未記載“不得轉讓”字樣;

(三)持票人是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四)持票人與出票人或直接前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

提示承兌與提示付款

商業匯票 提示承兌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定日付款的商業匯票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十日內
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
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 出票日起一個月內

通俗理解,承兌就是指承諾付款,提示承兌是持票人拿著票據找付款人即承兌人,詢問其在票據到期後是否同意付款,若是同意付款表示接受承兌,若是不同意付款則屬於拒絕承兌,持票人可要求付款人開具拒絕證明,持票人持證明去找前手或出票人行使追索權,如果承兌人沒有向持票人出具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亦是承兌人存在過錯,須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不會影響持票人的追索權。

提示付款是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後拿著票據找付款人要求其付款,提示付款發生在提示承兌之後,隻有在提示承兌的時候,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持票人才能在票據到期時對付款人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權。

商業匯票的追索

票據到期後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對背書人、出票人及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

票據到期日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權:

(一)承兌人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三)承兌人或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可以作為追索的對象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追索順序不分先後,且可以同時向多人追索。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絕付款的票據金額、票據金額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追索權的時效:自到期日起兩年內可向出票人或承兌人行使追索權,向一般前手行使追索權時,自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首次追索,自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內可行使再次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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