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與區別

(一)共有: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對同一項財產都享有所有權。

對同一項財產都享有所有權的公民或法人叫作財產共有人。

這項財產稱為共有財產。

各共有人因為財產共有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稱為共有關系。

共有不是一個獨立的所有權類型,而是相同或不同的所有權的結合,如國傢與集體或個人之間的共有就是不同所有權的結合,但未能形成新的所有權類型。

在共有關系中,各共有人的權利是平等的,其權利行使采取協商一致的原則。

共有的特征:

1.共有關系的主體總是兩個以上。

凡是形成財產共有關系的,其權利主體無論是公民或法人,也無論是發生在傢庭內部或社會經濟生活之中,其財產共有人必定是兩個以上,否則就不能稱其為共有。

2.共有關系的客體總是同一項財產。

各個共有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隻能是同一項財產。

所謂同一項財產,既可以是貨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財物,也可以是資源、技術設備、智力成果。

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財產不管其價值大小或數量多少,隻要歸屬兩個以上共有人所有,就是共有財產。

所以隻有在兩個以上權利主體對同一項財產都享有所有權的條件下,才產生共有關系。

3.共有關系的內容包括雙重權利、義務關系。

共有關系可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無論哪種共有都發生對內、對外雙重權利、義務。

(1)在共有關系內部,各個共有人作為相對獨立的權利主體,都是共有財產的所有人。

共有人或是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或是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2)共有人在共有關系外部,可以作為單一的權利主體,同共有關系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生財產所有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

例如,傢庭聯產承包經營的合同關系與合夥經營的對外合同關系等,都是以共有人作為統一主體,對外發生的財產關系。

4.共有關系的形成基於公民或法人共同的生產經營目的或生活需要,共有既可以是同一種類型所有權的聯合,如兩個自然人共有;

也可以是不同類型所有權聯合,如個人與集體組織的共有。

因此,共有不是國傢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之外的一種獨立財產所有權類型。

共有僅指共同享有所有權,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參照適用關於共有的有關規定。

(二) 按份共有:兩個以上的共有人,對同一項財產按照確定的各自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這種共有關系通常發生在聯營、合夥、共同購置生產資料、共同興建工程等情況下,其發生的根據是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協議。

按份共有不是分割共有財產、各自獨享財產所有權,而是每個共有人按照預先確定的比例、數量、標準對於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按份共有基本特征:

1.權義以財產份額為依據:共有人在共有關系中應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以其在共有財產中一定份額為依據的。

2.份額的確定規則:約定>出資額>視為等額享有

有約定依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

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3.權義統一:按份共有人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承擔一定的義務。

按份共有人的權利包括:

(1)依份額享有共有權。

按份共有人行使權利、享受利益的大小與其預先確定的份額成正比。

每個共有人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要受到其他共有人享有權利的影響與制約。

因此,對共有財產的使用和收益方法,應從維護全體共有人的利益出發,由全體共有人事先協商決定。

依個人意志擅自行使對共有財產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權利的,應視為對其他共有人合法權益的侵犯,其他共有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返還不當得利或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2)分割請求權和轉讓權。

為瞭保護共有人的利益,同時又保證各共有人有加人和退出共有的自由,在不損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許共有人享有對共有物的分割請求權,但轉讓依法須受到其他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限制。

《民法典》第303條規定: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民法典》第305條規定: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3)優先購買權。

依照《民法典》第305、306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外轉讓自己的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的,應當將轉讓條件及時通知其他共有人。

其他共有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共有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須強調的是優先購買權的前提是同等條件,如果第三人給出的條件優於共有人,則共有人喪失優先購買權。

是否為同等條件應當綜合共有份額的轉讓價格、價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確定。

(4)在共有份額上設定擔保物權。

按份共有人對整個共有物的處分,須取決於全體共有人的意志,但按份共有人可就其應有的財產份額設定擔保,如設定抵押。

(5)物上請求權。

共有物受到侵害時,共有人可單獨或共同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以維護共有權益。

(6)共有物處分權。

根據《民法典》第301條規定,處分按份共有物以及對共有物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在分享權利的同時,須分擔共有財產管理費用、其他負擔,同時對外承擔因共有財產所生債務。

共有人的義務及於整個共有財產,各共有人承擔具體義務的原則:

因共有的不動產、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

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

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按份共有關系可依各種不同的根據產生,主要是法律規定和共有人間的約定。

實際生活中較常見的是依約定而產生的按份共有。

如果共有人之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除共有人具有傢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關系可因共有人之間的協議、共有財產歸一人所有、共有財產喪失或被轉讓、共有財產的分割等原因而終止。

(三) 共同共有:兩個以上的所有人根據共同關系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共有關系。

法學通說認為,共同共有主要情形包括3種類型:

(1)夫妻財產共有

(2)傢庭財產共有

(3)遺產分割前共有

此外,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一方當事人所有的除外。

共同共有的基本特征:

1.共同平等所有權:各個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共同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權,沒有份額的區分。

各自的份額隻有在分割時才能確定。

2.平等權義:各個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沒有權利大小或義務多少的區分。

3.隨共同關系存滅:財產共同共有關系隨著共有人的共同關系的存在而產生,並隨著共同關系的解除而消滅。

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和義務由法律規定或者依共有人之間的約定。

共同共有人因共同共有法律制度的限制,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不享有轉讓權和優先購買權,但共有人可以依《民法典》第303條的規定主張特定情形下的分割請求權。

根據該條規定:

(1)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2)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3)共有人有權按照約定管理共有財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4)處分共有財產或者對共有財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除非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

(5)當共有財產被他人非法侵害時,任何一個共有人均有權行使物上請求權,使共有財產所有權恢復至圓滿狀態。

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同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

無論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共有人均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

達不成協議,共有財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

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財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赞(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