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級法院是什麼關系?

上下級法院是什麼關系?

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不同於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職能和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根據《憲法》第127條第2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6條第2款規定:“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監督。” 所以,上下級法院之間的關系是“上級監督下級”的關系,而不是誰管誰的隸屬關,如果下級法院審理的案件,經當事人上訴後,上級法院審查後,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錯誤的,發回重審或改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特點和規律,它在處理案件時扮演的是居中裁斷、冷靜客觀、不偏不倚、超脫當事人雙方利益的角色,它處理案件的過程是深入思考、獨立作出判斷的過程,它處理案件所依據的都是條文既定、內容明確的法律,這些特點和規律決定瞭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不需要依靠上級人民法院的直接領導和指揮,相反,如果有上級人民法院的領導和指揮,就會使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具有行政首長負責制的特點,就會不可避免地導致下級人民法院服從上級人民法院的領導和權威超過服從法律的規定和權威,進而不可避免地損害法律的統一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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