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麻紙上書德音,京畿盡放今年稅:由漢簡看兩漢的三種賦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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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封建稅制最早是春秋末年出現在中國古代社會的,漢代的稅收制度是前朝的延續和發展,具有歷史繼承性,但同時在歷史的交變當中又誕生瞭新的內容和新的特點。

西漢王朝消化吸收瞭前朝的賦稅制度對於王朝有利的內容,同時,西漢統治者更多是總結瞭經驗教訓,不僅考慮到瞭漢初經濟蕭條,戰爭之後社會蒼涼貧窮的現狀,也考慮到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階級矛盾的緩解,有利於鞏固封建王朝的統治。

一、一水護田將綠繞,兩山排闥送青來

土地稅是漢朝的重要賦稅,是封建王朝剝削百姓的重要形式。漢朝采用的是實物地租,且按照所占有的土地數量的多少來征稅。

漢代田賦制度的形成經歷瞭漫長的歷史演變。在漢朝建立初期,實行土地稅制度,即收入的十五分之一作為稅款繳納。漢文帝時期,通過“賜地半租”,進一步減輕瞭農民的負擔。景帝時期,“半人出田租,三十稅一”,使三十稅一的稅制基本形成。此外,還有“稅天下田,畝十錢”,還要算畝收錢,每畝十文左右,這就是附加稅。

在征收農場租金時,需要以傢庭為單位進行評估,也就是說,需要以生產水平為基礎進行評估。東漢也有“每月在農,分畝,分肥嶺,差為三,專置書,鄉縣”作為征收地租的依據。

《後漢書》記載:“皆主知民善惡,為役先後,知民貧富,為賦多少,平其差品。”

就國傢而言,每個鄉鎮都有“農村守財奴”制度。這意味著地租的征收也是一個估算每戶土地畝產的過程。既根據固定費率,又結合畝數和產量水平。根據土地面積,土地多的征收土地稅,土地少的征收土地稅。

通過施用更多的肥料、更多的辛勤勞動和精耕細作獲得的高產,也與流入政府倉庫的土地租金成比例。貧窮的農民幾乎沒有土地,但稅率很高,所以擁有更多土地的所有者從低稅率中受益,但由於固定稅率,貧窮的農民不得不支付更多的租金。

二、民寡則用易足,土廣則物易生

就我國封建人口發展趨勢而言,人口數量的增減波動,經歷瞭一個由低到高,由高到低,再由低到高的不斷反復的波浪式發展過程。這種波動過程,在兩漢時期表現得尤為明顯。

這種波動變化的原因,以往通常歸結於各種天災人禍、人口政策、經濟發展等方面。這些自然的和社會的因素,的確對兩漢人口數量的變化都不同程度地發揮著作用。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封建政府所頒行的人頭稅政策對當時人口的盛衰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人頭稅是一項法律,規定人們按個人納稅。它以個人和傢庭為納稅單位。到瞭一定的年齡,男女,無論貧富,都必須向國傢繳納一定的稅款。人頭稅分為口頭稅、計算稅、福利稅和兵役稅。口福是對7歲至14歲的未成年人征收的稅。最初的規定是,男性和女性每年應支付20錢。在現代中國,“人口”一詞經常被組合成一個詞。

漢代的“算稅”即現在說的“人頭稅”。高祖四年,有工作能力的適齡的百姓,不分性別都要征收遺產稅。每人每年收取120錢,這就是所謂的稅。文帝時,降為40錢。對商人和女仆加倍征稅。漢在戶籍管理上實行案比制度。

漢的戶口調查是在八月進行。居延漢簡中也有記載“十月秋賦錢五千”的簡文。《王杖十簡》記載;“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免二口之算賦也。“

簡牘中可以清楚的看出漢的算賦制度。雖然漢代通過減免人頭稅來刺激人口的增長並卓有成效,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由於人頭稅起征年齡過小、稅額過重,人頭稅的征收也對人口發展產生瞭極大的負面影響。漢代人頭稅的征收給廣大傢庭帶來瞭沉重的負擔。

三、倉廩無宿儲,徭役猶未已

“徭”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秦漢《徭律》中的“徭”是法律的專用詞,其與現代漢語及傳世文獻所見“徭役”有所區分。廣義上的“徭”包括“奴徭”、“吏徭”等人身役使,而狹義上的“徭”“戍”,則集中指國傢正役。

“徭”在行為主體上可劃分為“都發”與“縣請”,“都發”指中央、內史及郡一 級派發的徭;“縣請”指通過縣的請示,獲上級批復的徭。但無論是“都發”還是“縣 請”,“徭”的內容均需要經過國傢的審核、批復。

被征召入伍的士兵被稱為“正卒”。“正卒”則有兩類:一類是去當地的州縣接受訓練,服役一年;另一類則是去京城或者邊境,服役一年,服役一年的“戍卒”。這就是一個男人終生服役兩年的事實,而現實生活中卻常常多出一倍之多,漢樂府有一首歌,描述瞭百姓十五參軍,八十歲歸來,是對漢朝服役制的一種悲哀和憤怒。

軍隊可以自己參軍,也可以請人替軍,這叫“過更”,替軍的費用就是“更賦”,官員和商人可以用這筆費用來代替軍,但這“更賦”很沉重,每個月要繳納三百兩銀子,一年要繳納三千六百兩銀子,因此窮困潦倒的百姓必須自己參軍。

“入粟”意味著向國傢上繳糧食。在達到規定的金額後,支付的人可以被免除服役,稱為“復”,還可以獲得貴族爵位。這兩種稅收的收入也是漢代國傢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

至於始役年齡,可以從歷史文獻及簡文中獲悉。居延漢簡中,不乏稱十五歲以上為“大男”“大女”的例證。這些都表明漢初以十五歲為“傅年”即始役年齡的起點。

漢朝免除賦稅的情況,是一個動態發展的過程。其形式主要有三種,即“賜復”、“買復”、“爵復”。第一種免除兵役的權利,是由朝廷給予的獎勵,簡稱“賜復”。第二種免除的方法,是被征召的人花錢購買的,被稱為“買復”。這符合上述“過更”的定義。

最後一類是從爵位衍生而來的,被稱為“爵復”。凡是因軍功、軍功或為官而受封的,均屬不服徭役和兵役。普通百姓,其爵位低於“公乘”,則不能享有“爵復”。因此在《居延漢簡》中,經常可以看到“公乘”之下的人還在駐守,還在田地裡服役,說明窮人是不可能以“爵復”的方式免除勞作的。

結語

兩漢時期封建政府為瞭保障財政收入,廣泛推行稅收政策。但是,封建政府所采取的人頭稅政策卻對國傢的人口數量產生瞭直接的影響。

如果漢政府采取減免賦稅的政策,那麼,百姓就會安居樂業,政府的在籍人數就會增多;反之,統治者如果窮兵黷武,加重人頭稅的征收,那麼,百姓隻能以殺嬰、逃亡來對付,造成國傢在籍人口的減少,這樣,政府不僅不能通過控制人口來增加國傢財富,反而會造成更大的社會動蕩,危及自身統治。

參考文獻:

[1]司馬遷.《史記》.

[2]班固.《漢書》.

[3]范曄.《後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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