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制度之間是否存在矛盾

淺論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制度之間是否存在矛盾

我認為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制度之間並不存在矛盾。行政首長負責制是指重大事務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由行政首長定奪,具體日常行政事務行政首長決定,行政首長獨立承擔行政責任。黨委領導制度則是指凡涉及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的重大事項,重大工作任務的部署,重大決策制定,黨員利益方面的重要問題,以及上級黨組織規定的問題要由黨委集體決定。

首先從制度層面來看,二者都作為我國政府運行中的領導制度具有不同的側重點。行政首長負責制是一定程度上對標西方政府制度中的一長制,是政府領導體制的總稱,而黨委領導制度則是其中具有中國特色的一項制度設計,既符合我國中國共產黨執政的國情又使得我們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傢一長制有瞭根本性區別。

其次從現實中的領導制度運行來看,就是字面意義上的“行政首長在黨委領導下負責”。在行政實踐中以省級地方政府為例,一般來說,省的最高行政長官為省長,同時省委的最高領導是省委書記,而我們所謂的“一把手”則永遠指的是省委書記(基層自治組織的“一肩挑”改革是個例外)。上述兩項抽象制度的人格化、具體化就是具體行政行政中的黨委書記與行政首長。然而實踐證明二者共總是完全可行的。類比西方的半總統制中的行政雙頭制度,黨委書記負責大政方針,行政首長負責具體行政,且在我國二者主管的領域一般來說也各有重點。

綜上所述,無論從制度還是從實踐角度,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黨委領導制度都是同一項制度的不同層面,同一個政府中兩位負責不同領域的“領導”,因此二者並存完全不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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