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義責任論與社會責任論

道義責任論與社會責任論

責任論是以兩個相對立的立場為起點而展開的,這兩個對立的立場就是道 義責任論與社會責任論。道義責任論是舊派刑法理論的主張,其基本觀點是: 犯罪是基於人的自由意志實施的行為;具有責任能力的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 故意過失實際上是對基於自由的意志活動所實施的犯罪的認識要件;基於這種 自由意志活動而實施犯罪行為時,才能受到倫理上的非難,對行為人處以作為報 應的刑罰才是正當的。以自由意志為根據來探討責任,是德國學者Kleinschrod 從1794年開始展開的。他認為,行為人自由地決定違反法律,是一切歸責的根 據,基於自由意志的違法活動或對自由的濫用,就產生責任。

道義責任論一方面以啟蒙思想傢所提出的個人主義、平等主義為背景;另一 方面又一直存在於古代的法律思想中,即人都是有理性的,既然行為人以自己的 意志去實施犯罪,就應當承擔責任,這是人類的當然的倫理要求。正是在此意義 上,使用“道義的”責任這一用語。此外還存在一種修正的道義責任論,認為人具 有相對的意志自由,故主張以道義責任論為核心,同時認為人的活動受其素質與 環境的制約;因此,就其自由范圍內的行為,從社會倫理的觀點對行為人所進行 的道義上的非難,就是責任(大塚仁)。

與此相對,社會責任論為新派的刑法理論所提倡。其基本觀點是,所謂責 任,是對社會有危險的人,被社會科處作為社會防衛手段的刑罰的法律上的地 位;犯罪是人的素質與環境的產物,犯罪人並不具有選擇犯罪行為與適法行為的 能力,即不具有自由意志,因此就犯罪行為對行為人加以非難是不可能的;刑法 是對犯罪人將來再犯罪的可能性即性格的危險性,進行社會防衛的手段;正因為 犯罪人在性格上具有危險性,所以處於承受社會的防衛處分的地位,這就是責任。

由於社會責任論是以社會防衛為中心的刑法理論,容易與國傢主義、權威主 義相結合,形成擴大刑罰權的傾向,結果導致無視責任主義的本來的機能,因而 受到瞭批判。但是,社會責任論認為,並不是危險性的征候以某種形式表現出來 時,就具有責任,隻有在現實地實施瞭犯罪行為,具有故意過失的心理事實時,才 具有責任。所以在對現行法的解釋上,並不是那麼過激的主張。現實上,社會責 任論與道義責任論的決定性的差別是,如何認識無責任能力人的責任。社會責 任論認為,對社會有危險的人,有承受社會防衛手段的義務,因此,精神病人、刑 事未成年人也是有責任的。這與道義責任論的觀點所得出的結論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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