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條消息,5位農民工因為被欠薪9462元輾轉8年討要未果。當然,在評論區大多數都是支持農民工的,但是也有個別的人拿法律說事,意思是證據不夠嚴謹。其實這些人連內容都沒有看清楚,這是一件法院已經判決的案件,但對方以各種理由提起上訴,並一直以各種理由拒不支付。我估計看到這樣的情況時,很多人都在想,法律哪裡去瞭?8年啊,連抗戰都勝利瞭,鬼子都投降瞭,這幾個農民工的工資愣是要不回來。那麼今天我就針對這個問題,簡單談一下我的看法,供大傢探討。
案情回顧:2015年,幾位農民工為企業老板幹活後,約定按日結結算工資。老板說工期結束後一起支付,農民工同意瞭。工期結束後,老板說現在沒錢,等月底支付,農民工同意瞭。然而自此以後,農民工連續多年多次討要未果,並遭對方拉黑。無奈之下,7年之後,幾位農民工把老板起訴瞭,一審判決老板在判決生效10日內支付工資9642元,誤工費5000元。但是對交通、通訊、住宿和誤餐和賠償金等其他不予支持。出人意料的是老板居然提出瞭上訴,並稱已過訴訟時效,並說證據不足。對於這種老板,我也隻能說醉瞭。
第一、關於證據的問題。我估計絕大多數人都相信,一般來說,農民工在討要工資的時候絕大部分隻可能少要,絕不可能多要。我曾經接觸過大量的農民工,在他們的心裡就是這樣的想法,能夠足額支付工資那是最好的結果,即便少一點也無所謂,反正不白幹就行瞭。我從沒有遇到過多要工資或者無中生有的討要工資的農民工,也許我遇到的不夠全面,但我始終相信,至少在我接觸的大量的農民和農民工心目中,他們都是很純樸的,也都是這樣想的,寧願自己吃一點虧,隻要不是太欺負人就行。
但是這樣一來,就給瞭一些無良老板和包工頭一個機會,他們在招聘一些農民工時,既沒有合同,也沒有書面的東西,甚至很多都是以老板和包工頭的心情來定,心情好瞭,足額支付;心情不好,扣你幾天工資不給也很正常,然後扔下一句:你不服,不服就告我去。因為他們知道,農民工大多數不懂法律,也不懂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還有更重要的一點,那就是證據問題。你怎麼證明你是為我幹活的?我根本和你沒關系。等等之類的無賴語言,實在讓人無語。所以說,對於農民工來說,尤其是一些臨時工,想要能夠得到完整而嚴謹的證據基本上不可能。
有的人會站著說話不腰疼的說:如果對方不簽合同,你大可以不幹,或者要求對方提供一定的證據來保障自身的權益等等。凡是說這些話的人,我個人認為都是一些高高在上,從來不食人間煙火,根本就不瞭解實際情況的人。這麼做行不行?當然可以,但是結果就是你連最基礎的工作都得不到,連生活費都賺不到,因為帶個社會大環境就是這樣,對工作的需求遠大於農民工的數量。
第二、關於法律的問題。大多數的法律工作者和一些相關人士都把農民工欠薪歸結到農民工個人身上,說是農民工不學法,不懂法,不知道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利益。這話對不對,確實是對的。畢竟農民工的首要任務是生存下去,是多賺一點錢養傢糊口,他們絕對不像法律工作者以法律為專業,也不像某些公務人員有大量的空閑時間來學習法律知識,更何況他們本身對這個也不太感興趣。在他們的心裡保持瞭純樸的道德觀念,我給你幹活,你付我工錢,天經地義,哪裡需要什麼法律?再者說,雖然農民工自身不註重法律知識,但是國傢非常註重,也因此頒佈瞭多個有關農民工工資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無論如何,這些東西都要靠各級單位來執行的,如果執行的好,則能夠保障農民工的利益,但是很多地方執行的並不好。
我以前講過一個農民工討薪的故事:這位農民工被欠薪後,包工頭跑瞭,這些農民工隻有到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請求幫助。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農民工已經付出勞動而未獲得勞動報酬的,由該單位或其出資人承擔清償勞動報酬的責任,然後由該單位或其出資人向相關人員追討。但是當這些農民工到勞動仲裁部門時,工作人員就扔下一句,誰欠你的工資你找誰要去,人跑瞭,我們也沒有辦法。大傢想一想,真的是這位工作人員不懂法麼?肯定不會,他既然能在這個部門工作,肯定熟悉相關法律法規,但是為什麼不作為呢?一是他認定這些農民工不懂法律;二是他不願意給自己帶來麻煩;三是因為這些農民工是外地人,身份低微,對他不構成什麼影響。
那麼我們回到文章開頭這件事來看看,農民工也通過司法途徑起訴瞭,也勝訴瞭,但是對方就是不給。執行部門的人幹嘛去瞭?我們說法律真的能夠及時有效的保障農民工的利益麼?未必吧。而法律部門的人做事是非常嚴謹的,他們不會考慮農民工被欠薪後帶來瞭影響,而隻是考慮自己的行為會不會給自己帶來什麼影響,會不會因為證據不嚴謹,會不會因為程序不嚴謹而出一些差錯。我們不能責怪法院的不作為,因為這種嚴謹的態度是正確的,可是由於法院人手不足,不可能每一件事都去實地調查,所以隻能依靠農民工自行承擔舉證任務,但舉證對於一個農民工來說是非常困難的,這樣一來給農民工帶來巨大的影響。
第三、關於處罰的問題。其實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很多意外的情況不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但是如果能夠嚴格落實處罰的相關規定,我相信農民工欠薪的問題能夠得到很好的解決。像本文開頭那件事情,幾位農民工為瞭討要自己的血汗錢,不僅付出瞭大量的時間成本,也付出瞭大量的精神成本。如果不是因為這件事,幾位農民工把這些時間和精力用在賺錢上,估計早已經超過瞭案件本身的價值。所以在處罰的時候,我們是否應該把這些成本也增加上去?對於法院判決之後仍然拒不執行的,難道非要執行部門去執行麼?我國法律中還有一個罪名叫做拒不執行法律文書罪,這難道成瞭擺設麼?
我相信判決之後,當事人肯定也是瞭解判決結果的,既然判決文書已經下達,就應該履行判決,否則就構成瞭拒不執行法律文書罪,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如果這一條能夠落到實處,有哪一個企業老板和包工頭敢當這個老賴?畢竟他們的目的是為瞭賺錢,而不是為瞭賭氣。再者說,像我上面提到的那些應該履行自己職責而不履行的,是否也應該動用相關的處罰措施?其實相對於農民工工資來說,相關的法律已經相對比較完善瞭,關鍵就是落實的問題,如果落實不到位,這種法律豈不成為瞭一紙空文?
近日,這5位農民工和欠薪人雙雙又被懷化中院詢問調解,難道這樣的惡性的拖欠薪事件還用調解?這8年來的損失誰來承擔?估計最後隻能由這幾個農民默默承受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