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這8個常見雷區,出庭時應盡量避免 | 訴訟活動高效配合指南

作者:海壇特哥

法庭是律師真正的舞臺,在法庭的舞臺上,律師與法官因站位不同而角色有異。法官希望通過高效優質的庭審查明事實、厘清爭點,律師則希望通過庭審說服法官,接受己方觀點,達成客戶預期目標。如果說訴訟是一場戰爭,那麼庭審就是決定戰爭勝負的關鍵戰役。完美的庭審,對於律師來說就是一次展現精湛技藝的實戰。如何才能在庭審中完美演繹,成功說服法官,贏得法官和當事人的認可?筆者認為,律師首先應當瞭解法官對於庭審的期待——快速查明案件事實,高效厘清法律爭點,盡快找到判決思路。圍繞法官這樣的庭審目的,出庭律師對於以下訴訟雷區,應盡量避免。

一、出庭應訴不夠守時

之所以把守時放在第一位,除瞭守時是對他人最基本的尊重外,還因為當事人或律師開庭遲到會嚴重打亂法官的工作節奏。盡管民事訴訟法中對於未按時到庭有相應的處置措施——對原告按自動撤訴處理,對被告缺席審理。但在司法實踐中,遲到時長在半小時以上的還是很少見。遲到超過半小時的當事人基本上不打算應訴,這種情況下法官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理比較簡單。但對於遲到時長較短的情況如何處理,比如僅遲到三、五分鐘或者十分鐘,不允許原告一方出庭,似乎不近人情,而且原告按自動撤訴後會另行起訴,未能定紛止爭,也徒增司法資源的消耗;不允許被告出庭,因缺少一方的抗辯,法官難以查清案件事實,導致案件審理難度加大。無論哪種情況,都不是法官願意面對的。因此,部分法院有不成文做法,當事人遲到時長在容忍限度內依然讓其出庭。但這樣一來,無疑會打亂工作節奏,尤其對於案件體量大的法院,每位法官審理的案件數量多,如果此次庭審未能及時審結,隻能另行安排時間開庭,或者壓縮當天的後續案件審理時間繼續進行庭審。不論采取哪種方式,都會打亂法官既定的工作節奏,既不利於案件的審理,也影響瞭庭審的效果。故遲到是應避免的首要雷區。

二、訴訟材料太過冗長

起訴狀和答辯狀均是己方觀點展示的重要材料,為瞭盡可能全面陳述己方觀點,有的起訴狀或答辯狀會寫的很長。筆者在從事審判工作時曾遇到一起案件,代理律師在答辯期內提交瞭一份答辯狀,在開庭前三天提交一份答辯狀之補充意見,在開庭時又提交一份答辯狀再補充意見。如此多份答辯意見,導致事實堆砌,邏輯混亂。而法官在草擬文書時,需將原、被告起訴答辯意見進行歸納,如果前述材料過於冗長,需花費大量時間來歸納提煉雙方陳述的要點,不利於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在起草起訴狀和答辯狀時,除要表達清楚己方觀點外,需註意的是盡量能站在法官角度審查訴訟材料的繁簡,既最大限度節省法官在引用該訴訟材料上的精力,又盡可能讓法官準確理解己方的法律觀點。

三、開庭陳述照本宣科

大多數律師都希望法官在開庭陳述階段能完整聆聽其訴訟文書,有的怕己方意見有遺漏逐字逐句進行宣讀,此種情況顯然忽略法官在開庭前已經有瞭準備。盡管隨著立案登記制的實施,各大法院案件數量激增,民事法官庭前準備的時間越來越少,有的甚至隻有一二十分鐘,在開庭前匆匆翻閱訴訟文書即奔赴法庭。但絕大多數法官在開庭前都會進行庭前準備,閱讀起訴狀和答辯狀就是必經環節。所以,開庭陳述是在法官對案件事實有初步瞭解基礎上進行的。照本宣科往往讓法官覺得多此一舉,有時法官幹脆會說“如果與起訴狀或答辯狀一致就不用念瞭”,這無疑失去瞭一次植入法官心證的大好機會。而且,法官開庭有時間限制,中基層法院的法官一上午要開三個甚至更多的庭,有效控制庭審時間是法官的必備技能,所以民事法官在庭審每一個環節都分秒必爭,逐字宣讀訴訟文書,不會給法官提供比文書更有價值的信息,隻會讓人產生重復的感覺,進而產生打斷的沖動。所以律師在開庭陳述階段,切忌照本宣科。開庭陳述,應言簡意賅,盡量在三分鐘內讓法庭瞭解案件的整體框架和實質爭點。不追求細節,而是描述框架;不具體分析,而是綜合歸納;不詳細解構,而是展示爭點。

四、庭審舉證沒有清單

證據清單不僅能讓律師在質證環節更具有邏輯性和條理性,也有助於法官厘清審理思路,讓法官在很短時間內對各方舉證情況有所瞭解,同時也便於書記員對照清單進行記錄。尤其對於案情復雜、證據材料繁多的案件,證據清單在舉證質證環節能起到提綱挈領的作用。經過精心編排的證據,往往能在舉證質證環節將整個案件的法律邏輯呈現在法官面前,自成體系。對於如此重要的書面材料,實踐中有律師卻予以忽略,認為隻要己方證據準備好,舉證質證就沒有問題。殊不知,缺少證據清單,讓這一環節少瞭章法。證據清單除寫明證據名稱和證明目的外,在編排上應註意內容簡潔、邏輯清楚,與提交的證據一一對應,能讓法官快速準確的查找證據。

五、逾期舉證主次不分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有及時提供證據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規定瞭具體的舉證期限,對於逾期舉證的,該規定第五十九條明確瞭法院可以采取罰款的處罰措施,但同時規定對能直接影響案件關鍵事實的證據,法院應予采信。實踐中,大多數當事人都能按期舉證,但也有部分當事人逾期舉證,甚至開庭時才向法院提交證據。對於此種情況,不僅會導致對方當事人激烈抗辯,也會讓法官反感。因為當庭提交的證據,庭前未組織證據交換,法官不清楚證據內容,在庭審的短時間內需對該證據進行快速審閱,無疑會增加法庭調查階段對案件事實審查的工作量,甚至導致法庭審理時間延長。如果在舉證期限內舉證確有困難,應該及時與法官溝通申請延期舉證,切忌庭審突襲舉證。庭審的舉證質證是對案件事實進行細節性展示,也是法官對事實進行深入調查的環節。舉證不是將所有證據羅列,沒有排序,不分主次,而是要結合請求權基礎要件或抗辯規范要件有層次展開,證據之間應相互印證,不能自相矛盾。質證要關註細節,指出證據在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方面的具體問題,盡力說服法官接受律師對證據的質疑,而不是簡單泛泛而談不予認可證據的三性。出庭律師應力爭通過舉證質證環節,讓法官在看清事實輪廓的基礎上,進一步瞭解案件的細節。

六、回答提問顧左言他

法庭調查過程中,法官提問的目的是進一步確認和核實內心對案件事實有疑問的地方,意圖拿放大鏡和顯微鏡看清楚案件的細節,這些細節往往是案件中的關鍵問題,有時會決定案件的走向,故對於這樣的提問應提高警惕。在法官提問時,律師一定要直截瞭當針對問題給出答案,切忌進行引申和展開論述。此環節並非法庭辯論,如果洋洋灑灑長篇大論一會讓法官產生答非所問之感,二會導致庭審節奏拖沓,法官為控制庭審節奏直接打斷發言,最終得不償失。因此,律師在回答法官提問時應明確直接,幹脆利落,言之有據,隻陳述事實,不加以評論。出庭律師一定要明白,法庭調查隻是針對事實進行調查,事實是沒有任何感情色彩的,隻需要證實事實是否客觀存在即可。至於事實是否合法可以在法庭辯論階段加以評述。如果確實不能直接給出明確具體的回答,可以隻作適當的解釋,過多解釋反而會增加法官內心的不確定性。確實不能當場回答的問題,可以要求回去向當事人核實,在規定期限內反饋給法官,切忌為回答該問題而顧左言他。

七、辯論發言重復囉嗦

筆者在從事審判工作的時候,常有同事說:“法庭辯論階段就是合議庭休息的時間。”此話雖是戲言,但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法庭辯論階段律師的發言往往未能吸引住法官的註意力。如何讓法官集中精力聽取律師的辯論發言?首先,律師應明白法庭辯論絕非舉證質證意見的重復,而是舉證質證意見的升華。在此階段,不應過多重復陳述事實或過多強調己方觀點,而應結合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根據法律規范有序展開論證,適當評論,不宜加入過多主觀色彩。其次,應註意庭審中律師的受眾是法官,律師的所有努力就是為瞭說服法官,讓法官對律師所主張的案件事實產生內心確信,讓法官對律師所表達的法律觀點產生內心認同。再次,法庭辯論無非是觀點、法律、事實、證據的排列組合。要圍繞每個爭議焦點,先亮明法律觀點,後陳述法律依據,進而主張事實根據,最後引用具體證據。律師需懂得,理想的辯論發言是:在法庭上主張的任何法律觀點,都必須說出法律依據;在法庭上主張的任何案件事實,都能夠找到證據支撐。最後,在庭審過程中,要盡可能地面對法官說話,通過眼神交流,觀察法官對雙方闡述觀點的具體反應,把握好辯論節奏。丹諾曾說“法庭的辯護,需要靈巧的智慧,敏捷的思路,以及瞬間決定應對能力。優柔寡斷,往往會招致失敗。有時候,場上的情況要求律師要有自控能力,不論你內心多麼焦急,外表上必須像清凈的池水一樣沉著冷靜。”尊重對手就是尊重自己,庭審發言切忌咄咄逼人,辯論階段打敗對手並不意味著贏得瞭訴訟。要始終牢記,出庭律師的最高目標是說服法官,避免讓法官對律師出庭表現產生不良印象。辯論中律師的發言應謙恭有禮,綿裡藏針,有理有節,運用理性,聚焦案件本身,運用專業知識,探究爭點背後的法律邏輯,以裁判者思維,打動法官,贏得法官的認同。

八、庭後頻繁打探進展

適時關註案件進展是出庭律師完成客戶委托事務的應有之意,但過於頻繁會讓人生厭。畢竟民事訴訟法對案件的審限有相應規定,法官在審限內審結案件即是符合法律規定。與法官溝通一要必要,庭後就某些關鍵事實或核心法條確有必要溝通的,才與法官聯系,二要兼顧法官時間,時間對律師來說很寶貴,同樣對法官也很寶貴,法官每天要處理很多案件,如果不預約,隻會打亂法官既定安排,導致溝通無效。實踐中,部分律師為達成己方勝訴目的,甚至托人打招呼,幹預案件審理,此舉不僅違規,而且對案件處理適得其反。作為專業律師,庭後能做的,就是對庭審意見的查漏補缺,提交高質量的代理詞,提供同類案件的檢索報告都是法官樂於看見的。畢竟法官都希望通過自己掌握的專業知識,在事實與法律之間來回穿梭,不受幹預的對案件作出有信服力的裁決。最後,律師應明白,出庭是一門說服法官的技藝。一名合格的出庭律師,應以理性精神、專業態度,聚焦案件細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完美演繹自己的角色,贏得法官和當事人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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