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機關第二屆公文大賽調研報告類優秀作品獎范文

中央國傢機關第二屆公文寫作技能大賽,68個部門向工會聯合會推薦瞭800餘篇優秀作品,大賽評選出瞭“百篇好公文”和“十篇好通訊”。

今天給大傢整理瞭“百篇好公文”中的兩篇調研報告類文章,水平非常高,非常值得大傢學習!(更多遴選熱點、遴選技巧、遴選考試經驗方法、公文寫作資料匯總,關註公眾號“小軍師遴選大講堂”)

以下為文章內容:調研報告類文章↓

第一篇 關於規范拆遷秩序、推進“裁執分離”的調研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

征收拆遷是當前推進城鎮化建設、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一項重點工作,是國傢治理過程中人民群眾最關切、最期待,“官”民矛盾較尖銳,群體性、突發性事件相對集中的領域,牽系黨的形象、國傢長治久安和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目前,該領域的強制執行現狀和法院面對的實踐難題十分緊迫,需要黨中央高度關註和統籌安排,在制度設計層面著力推進“裁執分離”改革,明確司法權與行政權的職能定位,以更好地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2013年以來,筆者先後隨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中央綜治辦等單位開展聯合調研,並在法院系統內部進行專項調研,而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強制執行的現狀

涉及征收拆遷的強制執行體現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以及違法建築拆除三個方面。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目前的法規依據是2011年1月施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稱《條例》)。涉及兩類強制執行:一是非訴環節的強制執行,即被征收人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搬遷的,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二是訴訟環節的強制執行,即被征收人對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提起訴訟,或者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達成補償協議後一方因他方不履行而起訴,公選王遴選網公眾號整理,法院作出裁判後的強制執行。《條例》施行以來,房屋征收工作逐年遞增,全國市、縣級政府於2011年作出征收決定470個(涉及62510戶,面積逾220萬平方米);2012年作出征收決定4800多個(涉及100萬戶,面積逾1億平方米);2013年作出征收決定6330多個(涉及122萬戶,面積逾2億平方米)。由此而形成的大量補償決定、補償協議都可能涉及強制執行。

按照《條例》施行前的舊有規定,在非訴環節,既有政府直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的“行政強拆”,也有拆遷主管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者在各地一般占到80%以上,後者通常被理解為“由法院強制執行”。新《條例》將“雙軌”變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單軌”,一時全國法院無法承受巨大壓力。經過與中央政法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艱苦溝通協調,我院於2012年5月以司法解釋形式規定瞭法院審查作出準予裁定後,“一般由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這種法院審查、政府組織實施方式即是我院強調的“裁執分離”。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行政強制法》(2013年1月施行)審議報告中指出“考慮到這種執行方式尚在改革探索,草案對具體執行方式可不作規定,給法院探索改革執行方式留有空間”。但是,“裁執分離”在實踐中遭遇巨大阻力,主要體現為無論在非訴還是訴訟環節,因缺乏一元性規定,地方黨政機關往往強力要求法院執行。

(二)農村集體土地征收

目前的法律法規依據是《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也涉及非訴和訴訟環節的強制執行。法定征地批準機關為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強制執行原因通常為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拒不執行土地主管部門據征地批文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後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也有涉及因上述決定或有關各方在《土地管理法》規定之外簽訂“補償協議”引發訴訟後在訴訟階段的強制執行。從統計數據看,近年來全國征地總量大致穩定:2010年為46萬公頃(其中農用地35萬公頃),2011年為57萬公頃(其中農用地39萬公頃),2012年為52萬公頃(其中農用地39萬公頃),2013年53萬公頃(其中農用地37萬頃)。雖然新公佈的土地調查數據顯示,全國耕地數量第二次普查(2007-2009年)比第一次普查(1984-1997年)多出2億畝(約1300萬公頃),但隻表明測量方法改進而非實際數量增多。

在許多地方,因農民實際所獲征地補償與政府拍賣土地收益存在巨大反差,有關貨幣補償法定最高限額難以適應現實需要和群眾期待,加之征地“三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方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支付對象、分配方式存在諸多亂象,城鄉二元體制下農民房屋隻作為“地上附著物”缺乏專門性規范,農民就業、養老等社會保障難以充分到位,加之傳統觀念等因素影響,導致強制執行難度增大,遭遇的各種抵觸對抗更為激烈。如2011年湖南株洲發生“4.22”汪傢正自焚事件後,在中央三令五申下各地仍出現一些“血拆”現象。有些是法院被迫執行,有些是行政機關不申請法院審查而直接組織實施,有些甚至是動用其他社會力量組織強拆。這些情形亟待通過改革土地征收制度、修訂立法並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及時遏制和規范。

(三)違法建築拆除

違法建築包括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由《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強制法》等多部法律調整。目前,不同違法情形分屬不同機關認定和處罰。在非訴環節,既有政府直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反城鄉規劃),也有土地主管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農村非法占地);在訴訟環節,通常由法院作出裁判後強制執行。實踐當中,拆違難度並不亞於房屋、土地征收中的拆遷難度,大量“小產權房”長期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管理監督未及時跟進所致。同時,一些地方黨政領導認為任何情形下拆違都可通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由此給法院造成很大壓力。我院於2013年5月專門出臺司法解釋,明確法院依法不受理行政機關針對違反城鄉規劃行為提出的拆違非訴執行申請,但隻能起到局部作用。近年來,全國各地私搭亂建、非法占地形勢依然嚴峻,地方政府以推進征收拆遷或改善城市環境為目的組織的各類拆違專項行動如火如荼,大量矛盾湧入法院後加劇瞭強制執行壓力,亟待從法律上厘清司法職能定位,明確“裁執分離”原則,使法院從“裁判員”兼“運動員”的雙重角色中解脫出來。

二、法院執行的困難和問題

一是制度性困境。“裁執分離”目前缺乏明確的制度支撐。對於非訴環節的強制執行,現有法律法規隻規定到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未規定法院裁定準予執行後如何執行,新司法解釋所規定的“一般由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僅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涉及其他領域,且該解釋的“一般性”原則在一些地方很難貫徹。另目前僅《城鄉規劃法》規定瞭行政機關對違法建築可直接強制執行,其他領域尚未放開;對於訴訟環節的強制執行,法律沒有“裁執分離”相關規定,舊有觀點多解釋為法院裁判當然由法院執行。我院推行“裁執分離”,需要適時修改立法,更需要獲得中央領導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

二是地方性幹預。實踐中,各地不同程度存在著黨政機關和少數領導以服務地方大局為由,要求法院對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非訴案件盡快立案、盡快作出準予執行裁定;而要求對被征拆群眾訴行政機關的訴訟案件不立案或裁決被告勝訴;更大的幹預體現在要求法院動用強制力量執行。有些地方出於趕工期等理由,組建拆遷指揮部要求法院全程參加,召開黨政聯席會議督促法院“落實”,將法院執行情況列入當地部門綜合考核指標,積極提供人財物給法院執行“創造條件”,或直接由地方領導牽頭組織聯合執行或者受法院“委托”的執行活動,其後以“司法強拆”為由讓法院承擔責任。不少法院領導對此苦不堪言。

三是各方面不理解。在我國,民事訴訟強制執行由法院統一行使,系基於各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且無執行權能,行政訴訟則不然。當征收拆遷以涉案不動產為執行對象時,行政機關往往有管理職權和執行能力,其所作行政決定本身有公定力、羈束力、執行力,司法審查隻是加一道通過外部監督保障權益的“保險”。法院直接執行不僅無益於確立中立、公正的司法權威,老百姓會批評法院充當政府的“打手”,更無益於被拆遷群眾人身權、財產權遭受不法侵害後的救濟賠償。現今民事領域“執行難”問題已使法院飽受社會各方面的詬弊,再加上行政領域的征收拆遷強制執行,如同“雪上加霜”、“小馬拉大車”,不堪其重。且“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即由法院執行的理念根深蒂固,非法律專業人士難以科學界定法院在民事和行政訴訟中的不同角色與職能差別,地方法院常受到當地黨政部門有關執行不力的批評與責怨,目前體制下難以決定執行主體,客觀上難以堅持“裁執分離”。

四是法官直接面臨危險和壓力。在強制執行過程中,法官時常遇到當事人圍攻現場或借助煤氣罐、汽油瓶等以自殺、自殘和其他暴力方式威脅、恐嚇的情形,有的當事人借傢族勢力公開示威或通過打電話、發短信、在互聯網上煽動“官”民矛盾等非理性方式抵毀法官形象,在法院門前群體纏訪鬧訪,滋擾法官日常工作和生活。在法律風險、社會風險和政治風險多重壓力及“錯案追究制”、“信訪責任追究制”等現實約束下,法院單方面要求政府去組織實施強制執行毫不現實,反需求助於政府維穩,有的法官存在不願辦案、不敢辦案的“辦案恐懼癥”。

三、“裁執分離”改革的主要理由

鑒於在征收拆遷中法院遇到的諸多困難,為進一步推進城鎮化建設和土地房屋征收制度改革,平衡好公共利益和被拆遷群眾合法權益,迫切需要有關方面對強制執行方式的改革給予高度重視,科學統籌安排,切實解決各種現實難題。為此,我院下決心力推“裁執分離”改革,主要理由是:

第一,行政行為的執行需要動員各方面的資源,而法院掌握的資源有限,由行政機關組織實施更為便捷。第二,如果由法院自行強制執行,同樣存在濫用執行權的風險,且缺少外部監督機制,不僅未給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帶來益處,反而可能擴大侵害後果。第三,如果由行政機關組織實施,一旦出現問題,法院可實施監督,為合法權益受侵害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濟,有利於緩解行政機關和相對人之間的緊張關系。第四,在強制執行之外,現有制度設計提供的五重司法保護能夠起到全方位保障公民權益的作用:一是在征收財產時當事人對征收決定不服可向法院起訴;二是達不成補償協議時可向法院起訴;三是決定作出後不履行,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法院可以繼續審查;四是行政機關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對其造成不法侵害,當事人還可以尋求司法救濟;五是如果行政強制行為造成損害,相對人可以向行政機關(或法院)申請國傢賠償。這些保障如果能夠落到實處,足以對當事人權益實施有效保護。因此,沒有必要由法院動用強制力量直接執行,應當盡量讓行政機關組織實施,法院真正居於中立和相對超然的地位,才能在更大程度上發揮司法審查功能,提升司法監督水平。

需加說明的是,“裁執分離”原則是在《條例》施行背景下,經中央政法委協調,有關中央國傢機關反復論證形成基本共識後規定於司法解釋之中的,目前有必要進一步深化和擴大適用范圍。如前所述,立法機關專門提出瞭“為法院探索改革執行方式留有空間”,中央綜合治理委員會近期組織多傢單位聯合調研形成的報告也指明要進一步細化“裁執分離”機制,但“裁執分離”改革涉及執行權力再分配,必須獲得有關各方充分理解和支持,單憑法院一己之力無法推行。此外,“裁執分離”不適用於行政機關敗訴後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形(如需落實安置房、凍結或劃轉征收補償款等),此時應以行政機關為被執行人並由法院強制執行,方能保障原告合法權益。

四、有關改革建議

目前,我院有關“裁執分離”的制度改革嘗試有三項:一是頒佈《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規范瞭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訴強制執行主體;二是作出《關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復》,厘清瞭法院不受理有關違反城鄉規劃的非訴強制執行申請;三是作出《關於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維持或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應如何處理的答復》,明確瞭對所有判決維持被訴行政行為或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情形,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法院或者不予受理(針對法律已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並告知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裁定準予執行(針對法律未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並明確強制執行的內容。建議進一步推進以下改革舉措:

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建議在制度上明確對於非訴環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補償決定的,一律由市、縣級政府組織實施,以防止行政機關借“也可以由法院執行”之規定強壓法院執行;對於訴訟環節的強制執行,法院隻承擔行政機關敗訴後拒不執行有可執行內容的生效裁判的強制執行,其他一律交由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執行。建議市、縣級政府盡快完善統一的執行機構建設,以解決目前政府組織實施強制執行活動不規范問題。

關於農村集體土地征收,需要緊密結合當前《土地管理法》修改和《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立法進程規范相關強制執行。在非訴環節,建議改變目前僅由土地主管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參照《條例》規定由市縣級政府提出申請,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由市縣級政府組織實施,從而與《條例》在行政執法層級、執行方式上保持一致。在訴訟環節,建議完善前述由政府統一管理的執行機構建設,提高執行規范化水平。

關於違法建築拆除,建議以擴大行政強制執行法定范圍為重點。不僅限於違反城鄉規劃行為,對農村非法占地及違反環境保護、交通管理、水資源管理、殯葬管理等法律法規亂建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行為,亦可參照《城鄉規劃法》“由市縣級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或由“鄉鎮政府強制拆除”的作法加以規制,以解決目前某些申請機關本身無強制執行權、法院又不適合強制執行的“兩難”問題,體現對相似事務作相似處理的合理性。法院作用的發揮應當是對執行依據(處罰決定)的事前監督和行政強制執行行為不法侵權的事後救濟。

上述建議需要結合十八屆三中全會後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與司法改革,以提高行政效率、強化權利保障為目的,對行政強制執行權的科學配置進行系統化改造。當前有關方面在法律觀點上存在分歧,有必要明確不論準予執行裁定還是生效訴訟裁判作出後,行政機關組織實施的強制執行活動都應視為行政強制執行行為,當事人對此不服(如擴大執行范圍、執行對象錯誤等)有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賠償訴訟,法院在此環節隻審查執行行為本身而不再審查原行政行為(執行依據)的合法性。上述建議多數需要修改立法方能最終實現。考慮到現實緊迫性,目前如果有條件地允許以司法解釋方式就征收拆遷領域的“裁執分離”作出具體規范和調整,或在一些地方先行試點,再由點及面、逐步推進,亦為可取之策。

綜上,征地拆遷反映瞭深層次、綜合性的“官”民矛盾。強制執行作為法律保障手段,不可或缺但應少用、慎用,“裁執分離”是大勢所趨。衷心期望有關領導和相關部門對此予以高度重視,充分理解支持法院這一改革導向,突破觀念的藩籬和制度的瓶頸,使司法更好地發揮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積極作用。

第二篇

進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關於北京廣東開展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情況的調研報告

國務院辦公廳

6月19日至28日,我們赴北京、廣州、深圳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情況進行瞭調研。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做法和成效

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產生量與日俱增,2012年達2.5億噸,但垃圾處理能力嚴重不足,三分之二的城市面臨“垃圾圍城”的困境。為實現垃圾處理“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從2000年起北京、廣州、深圳等地開始試點垃圾分類處理。經過14年的曲折探索,三地結合本地實際,在實踐中形成各具特色的做法,取得初步成效。

(一)北京通過垃圾分類處理,探索循環利用“城市礦產”。近年來,北京市大力推進居民小區生活垃圾分類達標試點工作,指導居民將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並建立起垃圾分類清運系統,為實現垃圾分類處理打下基礎。目前全市已有2927個小區分類達標,占總數的61%,計劃明年達標小區比例達到80%。與此同時,北京市將生活垃圾當作“城市礦產”,規劃建設若幹高標準循環經濟產業園區,提高垃圾資源化利用水平。比如,魯傢山循環經濟產業園集垃圾焚燒、餐廚垃圾處理、廢棄油脂處理、廢玻璃處理等12個項目於一體,公選王遴選網公眾號整理,全部項目建成後將解決北京市三分之一的生活垃圾處理問題,園區產值超過20億元。目前園區已建成亞洲規模最大的垃圾焚燒發電廠,年處理垃圾100萬噸,發電3.6億度、供熱34.9萬吉焦。

(二)廣州通過發動全民參與垃圾分類,緩解“垃圾圍城”。因公眾抵制垃圾焚燒廠,廣州市80%的生活垃圾采取填埋方式處理,到明年5月最大的興豐垃圾填埋場就將填滿,“垃圾圍城”恐將成為“垃圾埋城”。針對日益緊迫的形勢,廣州市全面推進垃圾分類,倡導居民做到“能賣拿去賣,有害單獨放,幹濕要分開”。一是強化政府部門責任,在城管委專門設立垃圾分類管理處,將垃圾分類列入政府工作考評,實施“以獎代撥”調動各區積極性。二是形成政府、社會、公眾共治合力,在街道、社區建立垃圾分類指導員和志願者隊伍,聘請社會公眾和技術專傢代表組成公眾咨詢監督委員會參與相關決策。三是廣泛宣傳動員,制作公益廣告、編發宣傳海報、出版科普教材、開展“全球問計”活動等,不斷強化市民支持、承諾、踐行垃圾分類的意識。經過各方努力,去年生活垃圾增長率同比下降2.64個百分點;市民還逐漸改變瞭對新建垃圾焚燒廠的態度,從抵制到接受,目前規劃和在建的垃圾焚燒廠有4座。

(三)深圳通過對餐廚垃圾單獨收運處理,保障“舌尖上的安全”。近年來,深圳市將餐廚垃圾作為分類處理重點,加強收運處理管理和資源化利用,有效解決地溝油、泔水豬等群眾關心的食品安全問題。一是積極引入市場機制,各區分別招標、招募一傢特許經營企業,統一收集、運輸、處理餐廚垃圾。二是建立獎懲機制,一方面對餐廚垃圾違法收運處理行為嚴厲查處,另一方面對相關企業給予一定補貼,有效斬斷原有利益鏈條。三是提高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水平,比如,鹽田區將1噸餐廚垃圾高溫降解後,垃圾減量率達85%,剩餘殘渣可制成有機肥和燃料棒,液體經油水分離後可提煉出生物柴油。四是推進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計劃今年新增日處理能力730噸,至2018年底前基本實現餐廚垃圾集中處理。

二、問題和原因

垃圾分類在北京、廣州、深圳等試點城市取得一定進展,但由於種種原因,10多年來仍處於“試點”階段。

(一)“垃圾分類,知易行難”。在北京、廣州、深圳等地,市民對實行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支持率達90%以上。但參與率不及支持率一半,投放準確率更是打對折。在開展相對較好的廣州,即使隻要求分出廚餘垃圾,準確率也僅有30%左右。很多居民認為分類標準不容易掌握,需要專門學習,而且操作起來有些麻煩。一些居民認為自己已繳納垃圾費,應該由環衛部門或物業公司承擔分類工作。因分類處理成本較高,當問到是否願意適當提高垃圾處理費標準時,大部分居民都不太願意。據專傢介紹,由於生活習慣和觀念的養成與改變是個長期的過程,即使在垃圾分類工作開展較好的日本,推行22年來,仍有17%的居民不能做到自覺分類。

(二)“前端分類,後端雜燴”。垃圾分類處理包括前端源頭分類、中端分類清運、後端分類處理等環節,任何一個環節的分類出現問題,都會導致其他環節的分類失去意義。北京、廣州、深圳在2000年開始試點垃圾分類時,由於隻註重源頭分類,忽視瞭分類清運及處理能力建設,導致源頭分類徒勞無功。從2009年起,三地統籌推進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體系建設,但由於目前居民分類準確率不高,導致大多數垃圾仍是混裝混運、雜燴處理。

(三)“利大搶收、利小少收、無利不收”。全國每年產生的2.5億噸生活垃圾中,廢品回收行業直接回收8000萬噸可回收物,回收率達到30%以上。但是,回收企業熱衷於回收紙張、金屬等高價值廢品;對廢玻璃、廢木材、舊衣服等低價值廢品,由於回收處理成本較高,需要較大回收量才能實現盈虧平衡,一般企業不願涉足。另據一些回收企業反映,由於無法向居民索取回收廢品的發票,企業在繳納增值稅時沒有進項抵扣,極大增加瞭成本。在調研中我們還發現,雖然國傢要求對廢熒光燈管、過期藥品等有害垃圾單獨回收,但多數小區並沒有設置專用回收桶,一般混在其他垃圾中一同處理。

(四)“一堆部門搞不定一堆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涉及城建(牽頭負責)、環保(負責有害垃圾處置)、發改(負責餐廚垃圾處理)、工信(負責水泥窯協同處置)、商務(負責廢品回收)等部門,有時在實際工作中遇到分歧難以協調。比如,深圳城管局按照創建全國生活垃圾分類示范城市要求,希望在各個居民小區都設立固定的廢品回收網點;但主管的經貿信息委認為這些回收網點會造成消防、環保等方面問題,一直不予同意。再比如,在後端處理設施建設中,城建部門力主垃圾焚燒技術,工信部門積極推進水泥窯協同處置,雙方互相認為對方技術存在不足,猜測背後有相關企業的遊說與代言。

三、思考和建議

我們每個人每天都要產生生活垃圾,一個三口之傢一年產生約1噸垃圾。從可持續發展角度看,分類處理是最好的垃圾處理方式,既可以減少垃圾處理量、降低處理成本,又可以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一)因地制宜制定垃圾分類標準、完善分類處理體系。按照“後端處理決定前端分類”的原則,建議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指導各地合理確定本地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技術路線,制定可行的垃圾分類標準,現階段至少把可回收物、不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分開。各地要建立符合分類標準的清運體系,建設垃圾焚燒廠、生化處理廠、衛生填埋場等設施,提高垃圾處理能力。

(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理順部門工作職責。建議有關部門研究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作為單位和個人的義務,納入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規定的給予相應懲處,並記入社會信用檔案。各地制定完善相關法規和制度,依法開展垃圾分類處理工作。建議對相關部門垃圾分類處理職責進行梳理整合,減少相互交叉和政出多門,形成統一協調的政策合力、監管合力。

(三)鼓勵社會組織和資本參與垃圾分類處理。進一步發揮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作用,對學生、傢庭主婦等重點人群加大垃圾分類知識普及力度,促進大多數居民逐漸養成垃圾分類的行為習慣。培育壯大環保社會組織,支持其開展宣傳教育、監督檢查、政策咨詢等工作,改進政府與公眾的溝通和引導方式,有效有理反映民意。大力引入社會資本參與垃圾清運和處理設施建設運營,減少垃圾處理成本。

(四)探索對廢品回收和垃圾清運行業進行整合。建議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等研究廢品回收和垃圾清運行業的整合方式,建立統一的垃圾(廢品)分類回收處理體系,利用廢品回收利潤彌補生活垃圾清運處理成本。研究再生資源行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對低價值廢品回收利用給予財稅政策支持,扶持一批龍頭企業,打通廢品回收利用產業鏈,提高再制造業水平,最大程度實現垃圾資源化利用。

總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既反映瞭一個城市市民的整體素質,又反映瞭政府公共管理能力。政府部門要通過“精細化管理”、“精細化服務”,引導每個居民踐行包括垃圾分類在內的“精細化生活方式”。憑借攝影作品《垃圾圍城》在國際攝影傢年展上獲獎的王久良先生曾深有感觸地說到:“比整治一兩個垃圾場更重要的,是改變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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