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物業公司簽收郵件日期≠住戶簽收郵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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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商務寫字樓日益成為企事業單位(簡稱“住戶”)的辦公場所。通常情況下,經營寫字樓的物業公司會設置前臺統一收發樓內住戶的郵件,這雖然為住戶提供瞭很大的便利,但也帶來瞭一些法律上的問題。其中為大傢所關註的一個問題,就是在未經特別授權的情況下,如果物業公司簽收郵件的日期與住戶實際收到郵件的日期不一致時,物業公司簽收郵件的日期是否應當視為住戶簽收郵件的日期?這實際涉及到對物業公司代收郵件行為的法律性質認定問題,實踐中也存在相當的爭議。[1]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起專利權無效宣告行政糾紛裁定,就這一問題的研討提供瞭很好的素材。這裡,筆者就結合該案談一下個人對行政機關郵寄送達行為性質的初步認識。

案情

2016年12月30日,國傢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3111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被訴決定),並通過郵寄方式向湖南邱則有專利戰略策劃有限公司(簡稱邱則有公司)送達。通過郵局郵寄系統查詢,該郵件於2017年1月18日寄出,並於2017年1月22日妥投。2017年4月28日,邱則有公司不服被訴決定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邱則有公司的起訴超出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簡稱專利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三個月的起訴期限,因此裁定駁回邱則有公司的起訴。

邱則有公司不服該裁定,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為:郵局的查詢系統顯示,被訴決定於2017年1月22日由門衛代收,但該門衛為物業公司工作人員,並非邱則有公司員工,邱則有公司也未委托物業公司代收任何文件,門衛代收隻能說明物業公司代郵局向邱則有公司送達該郵件,因此郵件送達日期應當以邱則有公司實際收到郵件之日為準。

經查,在一審訴訟期間,邱則有公司提交瞭其所在地的物業公司出具的書面聲明,證明物業公司代收被訴決定後,於春節假期後的第一天即2017年2月4日將被訴決定轉交給邱則有公司的工作人員。

裁判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法律未規定他人代收通知之日視為當事人本人收到通知之日的情況下,從保護當事人訴權的立場出發,不應將他人代收之日作為當事人不服相關決定而起訴的三個月期間的起算點。本案中,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的被訴決定由物業公司代收後轉交給邱則有公司,物業公司雖然向邱則有公司提供物業服務,但在法律並未就他人代收郵件可以視為當事人本人收到郵件的情況下,不應將物業公司代收郵件的時間視為邱則有公司實際收到郵件的日期,原審法院僅根據郵件查詢系統記錄確定邱則有公司的收到被訴決定的日期並據此計算起訴期限,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因此,終審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2]

評析

行政機關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相關文件,物業公司代住戶簽收該郵件的行為的性質,法律上並無明確規定,該行為所導致的後果在實踐中也有不同的認識,大致可以分為兩類:

一是有約束力說。該觀點認為,物業公司統一設置門衛兼收發場所,收發室以自己名義對外簽收給據郵件,這種代收代發工作已成慣例。通常情況下,住戶對物業公司的收發工作一般不持異議,應當認定這種行為對所有收件人有效。如果收件人不同意,可以按照郵政法的規定,通過設置信報箱直接接受平常郵件和領取給據郵件的通知單,再憑通知單到指定地點領取給據郵件,或與郵政機構協商當面投遞方法。按照該觀點,物業公司代收住戶郵件的行為,對收件人即住戶具有約束力。[3]

二是無約束力說,該觀點認為,物業公司的代收行為對住戶沒有約束力。“百度知道”欄目中對“快遞隨便把快件讓前臺簽收導致丟失責任算誰?”這一問題的最佳答案似乎是這一觀點的最通俗解說:“如果你的地址不是留的前臺,那麼前臺收件人跟快遞員各占一半的責任,不用糾結這個問題,直接找賣傢,告知對方你沒有收到快件,讓對方給你處理,或者補發或者退款,向快遞員追責這類事情是發件賣傢的事情,畢竟對方手裡握有發件底單,可以向快遞公司追索賠償。”[4]

其實上述兩種觀點都隻是從其行為後果的歸屬方面所做的推演,並不是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分析行政機關郵寄送達文件時,物業公司代住戶簽收郵件行為的性質。要準確把握該行為的性質及其法律效果,可以從法律關系主體的角度入手做一個初步的分析。

“郵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2015年修正,簡稱郵政法)上的準確表示是“寄遞”。郵政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寄遞,是指將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活動,包括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用戶交寄郵件,應當清楚、準確地填寫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郵政編碼。郵政企業應當在郵政營業場所免費為用戶提供郵政編碼查詢服務。”廣義上講,郵寄或者說寄遞,屬於運輸合同中的貨運合同,應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七章“運輸合同”相關內容的調整。郵政法中的用戶、郵政企業、收件人分別相對於貨物運輸合同中的托運人、承運人和收貨人。但是,郵寄有其自身特殊性,所以通常還是按照郵政法的規定加以調整,但這並不意味著郵寄法律關系各方的法律關系與運輸合同的一般規則有所區別。

雖然郵政法調整的法律關系主體主要包括用戶[5]、郵政企業[6]、收件人[7]三種法律關系主體,但在上述三種主體之外,郵政法也涉及瞭其他主體,比如郵政法第十條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置接收郵件的場所。農村地區應當逐步設置村郵站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建設城鎮居民樓應當設置接收郵件的信報箱,並按照國傢規定的標準驗收。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傢規定的標準設置信報箱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指定其他單位設置信報箱,所需費用由該居民樓的建設單位承擔。”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管理單位等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提供便利。單位用戶地址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但用戶、郵政企業、收件人之外的其他主體,隻是負有一般的配合義務,在具體法郵寄法律關系中並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因此,不是具有郵寄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所以,從郵政法的具體規定看,物業公司並不是具體的郵寄法律關系的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年修正,簡稱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指明的聯系人。”《專利審查指南(2010年)》(簡稱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六章第2.1.1“郵寄”一節規定:“郵寄送達文件是指通過郵局把通知和決定送交當事人。除另有規定外,郵寄的文件應當掛號,並應當在計算機中登記掛號的號碼、收件人地址和姓名、文件類別、所涉及的專利申請號、發文日期、發文部門。郵寄被退回的函件要登記退函日期。”專利復審委員會按照上述規定向當事人郵寄送達各種文件的行為,顯然屬於郵政法調整的郵寄法律關系,而參與這一法律關系的主體也隻能是作為用戶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郵政企業的中國郵政集團公司[8]和作為收件人的行政行為相對人。

根據郵政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郵件可以分為平常郵件和給據郵件兩種:平常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在收寄時不出具收據,投遞時不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給據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在收寄時向寄件人出具收據,投遞時由收件人簽收的郵件。

專利復審委員會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郵寄送達的文件,應當掛號郵寄,因此屬於給據郵件。而給據郵件需要收件人簽收,隻有當收件人簽收,該郵寄法律關系方能完成。因此,無論是按照合同法的一般規則,還是按照郵政法的具體規定,物業公司不是郵寄法律關系的一方當事人,郵政企業向物業公司送交郵件當然不發生郵政企業債務消滅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說,物業公司未經收件人授權而簽收郵件,並不意味著專利復審委員會通過郵局送達相關文件的郵寄行為已經完成。既然郵寄行為尚未完成,則不能據此認定當事人已經收到瞭專利復審委員會需要送達的相關文件。既然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文件沒有送達給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三個月期間當然也不能開始計算。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即專利法實施細則采用交郵主義,推定在規定期限屆滿之日為當事人收到送達文件之日。但既然是推定,就可以通過證據加以推翻。[9]由於推定送達的問題不屬於本文討論的內容,所以此處不再展開論述。

當然,這裡僅是從郵政法的角度對上述行為的性質作瞭一個初步的分析。物業公司代住戶簽收行政機關郵寄送達的文件,是否構成無因管理,還需要從民法的一般角度加以分析。對於這一視角的分析,筆者將另文作出分析。

[1]參見王建平:“郵寄送達至收發室是否有效”,載《政治與法律》2001年第5期,第16-19頁;王建平:“郵寄送達制度研究”,載《政治與法律》2010年第1期,第147-154頁。在“百度知道”欄目中有一個問題:“快遞隨便把快件讓前臺簽收導致丟失責任算誰?”,網友給出的最佳答案是“如果你的地址不是留的前臺,那麼前臺收件人跟快遞員各占一半的責任,不用糾結這個問題,直接找賣傢,告知對方你沒有收到快件,讓對方給你處理,或者補發或者退款,向快遞員追責這類事情是發件賣傢的事情,畢竟對方手裡握有發件底單,可以向快遞公司追索賠償。”這個問題的回答對於本文討論問題的研究也有相當的參考意義。參見“百度知道” 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200698047102900285.html,2015年4月18日,最後訪問日期2017年1月14日。

[2]參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京行終3509號行政裁定書。

[3] 王建平:“郵寄送達制度研究”,載《政治與法律》2010年第1期,第151頁。

[4] 見“百度知道” 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200698047102900285.html,2015年4月18日,最後訪問日期2017年1月14日。

[5]參見郵政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通俗地理解,郵政法意義上的用戶就是寄件人,比如本案中的專利復審委員會。

[6]參見郵政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等規定。比如本案中的“中國郵政”。

[7]參見郵政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比如本案中的邱則有公司。

[8]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組建的大型國有獨資企業,依法經營各項郵政業務,承擔郵政普遍服務義務,受政府委托提供郵政特殊服務,對競爭性郵政業務實行商業化運營。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為國務院授權投資機構,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義務。財政部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經國務院批準,自2015年5月1日起,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由現行的母子公司兩級法人體制改為總分公司一級法人體制,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地市、縣設置郵政分公司。參見: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網站http://www.chinapost.com.cn/html1/folder/1408/4617-1.htm,最後訪問日期2017年11月15日。

[9]有關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款的理解與適用,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3153號行政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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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程穎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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