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美學?

在哲學諸多學科當中,美學好比是最晚出生的小妹妹,她是最晚獨立的一科。“美學”(aesthetics)這個詞由希臘文αἰσθητικός而來,解作官感和情感。柏拉圖最早在他的“真”、“善”、“美”理論中提出“美”的概念,但當時“美”隻是“至善”的一種組成屬性而已,並無單獨的釋意。所以“美”並不是希臘哲學的主要考慮,而在其後的一千多年,美學的課題依舊隻是傳統形上學的陪襯。

“美學”的建立

直到十八世紀的啟蒙運動,哲學的轉向漸漸開始更多地探討知識論的問題,“美”的概念在這時開始轉化成“感性”或“美感”等主題,“美學”的發展方向在此也有瞭一個清晰的定義。德國哲學傢鮑姆加登(Alexander Baumgarten)首次提出以“感性之學”(aesthetics)賦予瞭“感性”和“美感”等這些哲學命題一個獨立的地位,在他看來,人的感性認識能力所能達到的完善境界就是“美”。自此開始,美學開始獨立成科,雖然在此之後,美學的研究方向又因為哲學史的變遷而慢慢轉移到“藝術”、“心理判斷”和“符號”之上,但美學的基本定義仍舊還沿用著鮑姆加登所留下來的“感性”一詞。

“美學”的意義

美學的首要目標,就是要探討什麼是“美”這一核心問題。比方說,我們看到自然風景、人體姿態、藝術展品、衣著裝飾等,我們往往都會用“美”去形容這些對象;但是為什麼這些不同形式、物料、功用的對象都能令人感受到“美”呢?是否它們之中都普遍存在“美”的性質呢?“美”在哪裡體現呢?當一個哲學傢進行美學思考時,他就會不停地開始研究上述這些問題。當然,至今為止“美”的定義還沒有蓋棺定論,反倒是眾說紛紜,有“以醜為美”、“以簡為美”,還有“唯美主義”等,因為“美”的判定趨向於個人價值,所以美學研究也慢慢從什麼是“美”的爭議下落到具體的形式——藝術,以及審美途徑——美感經驗。

審美經驗

“審美”,是指用方法去瞭解“美”的價值或特質。不同於道德教化或科學實驗,“審美”得出的結果是一種感覺,我們會稱其為“美感”。換言之,美感是有關“美”的特質或價值的判斷與認識,對象是否有“美”的特質,乃在於其是否有“美感”傳遞給我們,又因為“審美”動作往往涉及知覺功能的運作,所以我們會用“美感經驗”去解釋那些對象經過“審美”之後所呈現出來的東西。有不少哲學傢都提出過對美感經驗來源、內容以及形式的看法,比如康德就把美感經驗分成從自然風景而來的“崇高感”(sublime)以及其餘的“優美感”(beauty),而表現主義美學的克羅齊(Benedetto Croce)以及科林伍德(R. G Collingwood)則把獲取美感的途徑解作不假思辨、直接把握對象之特性的“直覺”;還有現象學派的梅洛龐蒂(Maurice Merleau-Ponty)和杜夫海納(Mikel Dufrenne)把美感經驗還原成純粹知覺意識。“審美經驗”一直都是探討美學的中心點,換言之,它也正在回答“美到底是什麼”和“美從哪裡來”這兩大問題。

藝術哲學的轉變

自古以來,學者往往喜歡把“美”的研究放到藝術活動的討論中加以並列思考,比如亞裡士多德在《詩學》裡探討瞭詩歌的哲學意義,席勒(Friedrich Schiller)則把“自由的遊戲”看成藝術,黑格爾也在《美學演講錄》以雕塑、繪畫、建築等藝術為中心建立美學體系,叔本華(Arthur Schopenhauer)則以意志的“靜觀”來探討音樂的形而上學,近代還有福柯(Michel Foucault)研究馬奈(Édouard Manet)與現代繪畫的興起,以及德勒茲(Gilles Deleuze)的《論感覺的邏輯》以及電影研究等。

美學探討的是關於我們知覺的概念,而藝術哲學則研究具體的藝術作品。兩者有所交集之處在於引發受眾審美經驗的部分,美學的概念彷佛往往可用具體的藝術品形象來加以解釋。然而二十世紀概念藝術的出現,藝術哲學跟美感之間必要有某種分離、割裂,美學仍然研究美感經驗的本質,而藝術哲學講何謂藝術作品。美學的研究對象如自然景物,是審美對象但不是藝術作品;而很大部分的藝術作品,本身並不引發我們帶有美感愉悅的審美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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