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準則系列之一:總額法和凈額法的辨析

一、收入確認的“五步法”模型

二、關於 “控制權” 轉移的定義

企業在判斷商品的控制權是否發生轉移時,應當從客戶的角度進行分析,即客戶是否取得瞭相關商品的控制權以及何時取得該控制權。取得商品控制權同時包括下列三項要素:

一是,能力。企業隻有在客戶擁有現時權利,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並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經濟利益時,才能確認收入。如果客戶隻能在未來的某一期間主導該商品的使用並從中獲益,則表明其尚未取得該商品的控制權。例如,企業與客戶簽訂合同為其生產產品,雖然合同約定該客戶最終將能夠主導該產品的使用,並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但是,隻有在客戶真正獲得這些權利時(根據合同約定,可能是在生產過程中或更晚的時點),企業才能確認收入,在此之前,企業不應當確認收入。

二是,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客戶有能力主導該商品的使用,是指客戶在其活動中有權使用該商品,或者能夠允許或阻止其他方使用該商品。

三是,能夠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客戶必須擁有獲得商品幾乎全部經濟利益的能力,才能被視為獲得瞭對該商品的控制。商品的經濟利益,是指該商品的潛在現金流量,既包括現金流人的增加,也包括現金流出的減少。客戶可以通過使用、消耗、出售、處置、交換、抵押或持有等多種方式直接或間接地獲得商品的經濟利益。

總額還是凈額確認收入,主要要看企業的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其決定瞭確認收入的方式。

三、主要責任人和代理人的判斷

當企業向客戶銷售商品涉及其他方參與其中時,企業應當確定其自身在該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主要責任人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對價總額確認收入;代理人應當按照預期有權收取的傭金或手續費的金額確認收入。

(一)主要責任人或代理人的判斷原則

企業在判斷其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時,應當根據其承諾的性質,也就是履約義務的性質,確定企業在某項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企業承諾自行向客戶提供特定商品的,其身份是主要責任人;企業承諾安排他人提供特定商品的,即為他人提供協助的,其身份是代理人。

1.識別向客戶提供的特定商品或服務

自行向客戶提供特定商品可能也包含委托另一方(包括分包商)代為提供特定商品,r如:旅行社銷售的機票向客戶提供瞭乘坐航班的權利。當企業與客戶訂立的合同中包含多項特定商品時,對於某些商品而言,企業可能是主要責任人,而對於其他商品而言,企業可能是代理人。

2.特定商品在轉讓給客戶之前,企業是否控制該商品?

企業在將特定商品轉讓給客戶之前控制該商品的,表明企業的承諾是自行向客戶提供該商品,或委托另一方(包括分包商)代其提供該商品,因此,企業為主要責任人;相反,企業在特定商品轉讓給客戶之前不控制該商品的,表明企業的承諾是安排他人向客戶提供該商品,是為他人提供協助,因此,企業為代理人。

企業作為主要責任人的情況: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有時,企業在商品的所有權轉移給客戶之前,暫時獲得該商品的所有權,並不意味著企業控制瞭該商品。

(二)財務影響

主要責任人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對價總額確認收入;代理人應當按照預期有權收取的傭金或手續費的金額確認收入。

收入按照總額法還是凈額法確認雖然不會影響公司的凈利潤和凈資產,但可能對其他一些規模、業績指標存在重大影響。為便於財務報表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上市公司應在財務報表附註中對於收入確認的會計政策、重大的會計估計和判斷作出充分的披露。

(三)需要考慮的相關事實和情況

實務中,企業在判斷其在向客戶轉讓特定商品之前是否已經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時,不應僅局限於合同的法律形式,而應當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進行判斷,這些事實和情況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三種情況:

需要強調的是,企業在判斷其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時,應當以該企業在特定商品轉讓給客戶之前是否能夠控制該商品為原則。上述相關事實和情況僅為支持對控制權的評估,不能取代控制權的評估,也不能凌駕於控制權評估之上,更不是單獨或額外的評估;並且這些事實和情況並無權重之分,其中某一項或幾項也不能被孤立地用於支持某一結論。企業應當根據相關商品的性質、合同條款的約定以及其他具體情況,綜合進行判斷。不同的合同可能需要采用上述不同的事實和情況提供支持證據。

1.承擔主要責任的判斷

站在客戶的服務角度思考

2.承擔存貨主要風險的判斷

3.有權自主決定所交易商品的價格

四、影響的行業

受影響的行業主要有:百貨商場、電商平臺、運輸服務、網絡遊戲、工程建造、勞務中介等行業。

五、寫在結尾

(一)小結

關於主要責任人或者代理人的判斷,掌握一個區分原則、兩個判斷步驟、三種控制情形和三個控制跡象,具體為:

(二)決策樹

對於主要責任人或者代理人的判斷步驟,總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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