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你瞭解國傢監察體制改革

一、國傢監察體制改革之前

在介紹國傢監察體制改革之前,首先看一下改革前的狀況。

我們國傢的體制,中國共產黨是我們的執政黨,領導著我們國傢和人民。人民代表大會是權力機關,因為國傢權力是屬於人民的,但也不可能人人參與決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就是人民行使權力的渠道,人民代表大會負責決定大事,如制定憲法和法律、預算執行、重要人事任免、經濟社會發展計劃、戰爭與和平等。人民代表大會光決策大事都忙不過來,具體執行就管不過來瞭,於是派出自己的小弟——政府(國務院就是中央人民政府),也就是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簡單的說,人民代表大會定瞭大事,政府負責具體執行。同時,我們是法治國傢,國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主要體現在制度(法律)體系和執行上,所以,人民代表大會又派出兩個小弟——法院(審判機關)和檢察院(司法監督機關),他們倆也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一府兩院”獨立、平行、不相隸屬(理論上),都是對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受其監督。(註:人民代表大會一年開一次,但不開會時候也得幹活,人大常委會就是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

再談監督問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主要靠紀律檢查委員會(紀委),紀委受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估計大傢對紀委耳熟能詳,不多說瞭。對政府公職人員的監督一是靠檢察院(預防職務犯罪)司法監督,二是靠政府內部的行政監督(如以前的國務院監察部、審計局)部門。

二、為什麼改革

這部分內容隻是個人理解,僅供參考。黨內監督先不談,說說對政府等公職人員的監督。從實際來說,檢察院雖說與政府平行、不相隸屬,但在財權事權上往往受制於政府,所以對政府很難放開手腳監督;政府內部行政監察部門又是政府自己所屬的,也很難開展有效的監督;並且這些監督資源分散、職能重疊,會形成“大傢都管也都不管”的局面。所以,在改革前,黨內監督體系相對成熟和完善,而對其他公職人員的監督相對弱化。

大傢都知道“窯洞對”和“歷史周期率”,毛主席對跳出“歷史周期率”的答案是:“我們已經找到新路,我們能跳出這周期率。這條新路,就是民主。隻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隻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不得不佩服偉人就是偉人,透過現象看本質總是一針見血,民主監督才是破解“歷史周期率”的本質。此次國傢監察體制改革就是秉持這個思想,成立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的監察委,也就是人民的監察委,是人民行使監督權的機構,讓民主監督覆蓋至所有公職人員!

三、國傢監察體制改革

(一)試點。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瞭《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傢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北京、山西、浙江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先行先試,積累經驗,破解難題。從2017年1月18日山西省監察委員會成立,至2017年4月27日浙江湖州選舉產生市監委主任,三個試點省份各級監委全部成立。2017年6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首次審議監察法(草案)。

(二)推開。2017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傢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2017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面向社會征求意見。至2018年2月11日,青海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新任命的省監察委副主任、委員向憲法宣誓,至此全國31個省級監察委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監察委領導班子全部產生。2018年2月25日,廣西崇左市大新縣監察委正式成立,至此全國31個省(區、市)全部建立起完整的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劃轉編制6.05萬個,實際轉隸幹部4.23萬人。

(三)完整。2018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在第三章“國傢機構”中新增“監察委員會”一節;通過《關於批準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監察部、預防腐敗局並入國傢監委;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2018年3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監察委員會正式揭牌,舉行瞭新任國傢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憲法宣誓儀式。2018年6月,中央紀委國傢監委統一設立派駐機構,名稱為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傢監察委員會派駐紀檢監察組。

所以,國傢監察體制改革後,對公職人員的行政監督部門(監察、預防職務犯罪等)、司法監督部門(檢察院反貪、反瀆等)都並入瞭國傢監察委,實現瞭資源、職能的整合。國傢監察委也是對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受其監督,與一府兩院平行獨立,即“一府一委兩院”,也就是說,監察委是代表人民行使監督權,確保獨立於政府、審判、檢察等機關之外獨立行使監察權。目前監察委與黨的紀委合署辦公,基本是一套班子、一套人馬,既保證對黨員、公職人員的全面監督、協調監督,也是用黨的執政權力樹立監察委的權威,從而有效行使監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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