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花女”案,死者人格利益保護開先河

吉文貞,1925年6月出生在上海一個曲藝之傢,自幼隨父學藝演唱,從1940年起在天津登臺演出,曾紅極一時,1944年病故。

吉文貞資料圖片

1985年起,魏錫林擬以吉文貞為原型人物創作小說。創作中,魏錫林曾幾次尋訪瞭陳秀琴(吉文貞之母)、吉文利(吉文貞之弟),瞭解吉文貞生平及其從藝情況,並索要瞭其生前照片。1987年初,這部由魏錫林自行創作,總計約11萬字的小說《荷花女》完稿,並被投稿於《今晚報》。

《今晚報》副刊自1987年4月18日至同年6月12日對小說配插圖進行連載,每日一篇,共計56篇。小說在內容中使用瞭吉文貞的真實姓名和藝名,內容除部分寫實外,還虛構瞭部分有關生活作風、道德品質的情節。

在小說連載過程中,陳秀琴及其親屬以小說損害瞭吉文貞的名譽為由,先後兩次找到報社要求停載。《今晚報》社以報紙要對廣大讀者負責為由拒絕,並在同年8月召開的小說筆會上授予該小說榮譽獎。

圖為當年《今晚報》刊登有關《荷花女》的文章及告示。資料圖片

1987年6月,陳秀琴向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以魏錫林未經其同意在創作發表的小說《荷花女》中故意歪曲並捏造事實,侵害瞭已故藝人吉文貞和自己的名譽權,《今晚報》未盡審查義務致使損害擴大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償損失。

魏錫林認為,小說《荷花女》雖然虛構瞭部分情節,但並沒有降低“荷花女”本人形象,反而使其形象得到瞭提高;另“荷花女”本人已死,陳秀琴不是正當原告,無權起訴,並提起反訴。《今晚報》社認為,報社按照“文責自負”的原則,不負有核實文學作品內容是否真實的義務。

天津中院在近兩年的審理期間,走訪瞭天津曲藝團、中國作傢協會權益保障委員會等地,查證瞭當年鄰居、作傢、曲藝演員、觀眾等17個證人,參照文化部頒發的《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第十一條“關於作者死亡後,其署名等權利受到侵犯時,由作者的合法繼承人保護其不受侵犯”的規定精神,認定公民死亡後,雖然喪失瞭權利能力,但其生前享有的名譽權利仍受法律保護。損害死者名譽的同時,也會使其在世親屬的名譽受到損害。因此公民死亡後,其名譽權受到侵害時,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親屬有權提起訴訟,故“荷花女”之母陳秀琴有權提起訴訟。魏錫林所著《荷花女》體裁雖為小說,但作者使用瞭吉文貞和陳秀琴的真實姓名,其中虛構瞭有損吉文貞和陳秀琴名譽的一些情節,其行為侵害瞭吉文貞和陳秀琴的名譽權,應承擔民事責任;《今晚報》社對使用真實姓名的小說《荷花女》未作認真審查即予登載,致使損害吉文貞和陳秀琴名譽的不良影響擴散,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判決結果

天津中院判令,魏錫林和《今晚報》社分別在《今晚報》上連續三天刊登道歉聲明,為吉文貞、陳秀琴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並各賠償陳秀琴400元。同時魏錫林停止侵害,其所著小說《荷花女》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復印、出版發行。

《今晚報》社、魏錫林不服,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天津高院在認定天津中院判決合法的基礎上,主持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編後語

公民死亡後,名譽權是否仍受到保護?應當如何保護?在當時的學術界並未有定論,法律條文亦沒有明確規定。

“荷花女”案成為瞭我國首例在司法實踐中確認保護死者名譽權的案件,開啟瞭保護死者人格利益的先河。案件審理期間,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曾向最高人民法院發函請示意見。1989年4月12日最高法院通過復函的形式答復,死者名譽權應受到保護,其母有權提起訴訟。最高法院的復函更成為審理此類案件的重要參照。

這一案件在當時引起瞭法學界和法學部門的廣泛討論,使保護死者名譽權的觀念深入人心,進而推動瞭我國名譽權保護的立法、司法和理論研究進程。

2001年2月26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原標題:陳秀琴訴魏錫林、《今晚報》社名譽權糾紛案

——中國死者名譽權保護“第一案”

整理撰稿:吳玉萍

來源:人民法院報


編輯:冼小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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