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裁判文書難以避免錯誤

我以前在法院工作,如今到律所工作,日常接觸法院的裁判文書時,總能發現各種錯誤。網上有很多公開瞭很多有多處錯誤的裁判文書,有的還引發瞭輿情,承辦法官和相關負責人還受到瞭處分。一直覺得,法院的裁判文書難以避免錯誤,下面舉幾個例子:

一、幾年前,中院改判瞭我一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子,我發現中院的判決書賠償金額有誤,有個數據是一萬多元的金額,百位和十位的數字顛倒瞭,中院發現後下瞭補正裁定。

二、有一次審理案件過程中,當事人提交瞭一份中院的生效判決,頭和尾的當事人信息是正確的,但中間有兩段內容明顯跟當事人無關。稍加思索,便知這個判決是以其他判決為模板改過來的,但是在校對時未仔細審核。

三、幾年前,我在派出法庭工作,有個庭長做事比較急躁,比較簡單的離婚、民間借貸案子,調解後總是趕著當場發調解書。這就導致調解書經常出錯,有時忘瞭該模板,把當事人的性別、房子位置、房產證號碼、車牌號寫錯瞭,有個案子當事人因為文書出錯,上門來改瞭兩次。

看來,裁判文書的錯誤總是難以避免,我自己的文書當然也無法避免出錯,原因不外乎以下幾個:

一、自己寫文書,自己校對,不容易發現問題。凡是改瞭兩三次的判決書,法官都會厭倦,恨不得早日寫好判決結案,所以每次看時都不仔細。一些明顯的錯誤也未必能發現。

二、法官助理一樣辦案,書記員工作繁忙,無暇負責校對工作。有的法官配置瞭法官助理,或者有幾個法官共同配置一個法官助理,但助理也很忙,不一定有時間來校對文書,即使校對可能也會流於形式,難以發現問題。沒有配置法官助理的法官,隻能希望年輕的書記員能負責文書校對工作,但書記員都是合同工要麼是勞務派遣,誰會拿著兩三千元的工資去操兩三萬元的心呢。

三、現有的辦案系統不夠高度智能化,隻能檢測一些文書格式、法律適用方面的錯誤。判決書要求很高,要求言簡意賅,這就要求從頭到腳都必須仔細看。法官很多判決都是照著模板改的,因為案子太多並不是每個案子的判決書都能仔細校對,就有可能保留瞭模板的法律適用部分以及事實查明部分、說理部分。

曾經,我以前的法院為瞭減少文書錯誤,還設置瞭一個崗位,由一個快退休的法官來負責文書校對,當時還沒有員額制改革。其實這個老法官多年不辦案,也不怎麼懂業務,還鬧瞭不少笑話。有一次,我拿瞭一份寫好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判決書去校對,那個老法官問我一句“被告駕駛的摩托車是次要責任,為什麼他要賠償那麼多錢”,他當然不懂投保義務人未買交強險時,也一樣要承擔交強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從那以後,我再也不拿給他校對瞭,純粹浪費時間。

我從事民商事審判10年,認為一份合格的裁判文書,應當做到:

一、看頭和尾,當事人是否一致,判決結果和訴訟請求是否一一回應,事實部分和說理部分也要前後照應;

二、要做到文字表述簡潔、不重復,多用法言法語,少用口水話和第一人稱;

三、適用法律要精準,有特別法一定不用普通法,有三級案由就不用二級案由,對於有爭議的地方,應當精準概括爭議交點,有的放矢;

四、如果不著急送達,應當放置兩天後再次校對,最好是打印出來仔細看,對於復雜的案件應當反復看,因為必要時還要調整段落的次序,或許兩天後對於一個案件的看法就會大大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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