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讀宋史】042篇:王安石變法之不二解讀

其實很早以前宋神宗就知道王安石這個人,甚至還讀過王安石的《言事書》,對王安石的理財治國思想非常贊賞。

當時,王府掌文書的記事官韓維(韓絳的兄弟)是王安石的追隨者,他經常給還是王爺的神宗灌輸改革思想。

待到神宗為某個觀點激動時,韓維就告訴他:“這話不是我說的,是王安石說的。”

結果,神宗對王安石的印象越來越好,待到他做瞭皇帝,便立即任命王安石為江寧知府;

還沒等王安石反應過來,又將他調回京城任翰林學士兼侍講。

王安石像(清代/佚名)

神宗熙寧元年(1068)四月,王安石入京受命。

宋神宗一聽王安石到瞭,異常興奮,馬上召其進宮會面。

兩人像多年未見面的老朋友,談瞭很多,也很愉快。

神宗聽取王安石有關政治、財政、經濟以及軍事上的改革謀略後,深感王安石就是能與自己成就大業的人才。

而王安石也為神宗勵精圖治、富國強兵的遠大抱負所折服,君臣二人為瞭共同的理想和信念走到瞭一起。

次年,神宗正式任命王安石為參知政事,開始推行一系列影響深遠的改革,史稱“熙寧變法”,又叫“王安石變法”。

王安石變法(近代版畫)

王安石變法的內容很多相關圖書上都有提及,但大多語焉不詳,都是些枯燥的概念,讀完像吃瞭安眠藥,使人昏昏欲睡。

這裡我將其歸納為三個方面,講解的時候,盡量不讓內容太枯燥。

我還是那句話,歷史不是用來背的,是用來看的,因為隻有看你才能像旁觀者那樣去理性思考,才能讓歷史的精髓在潛移默化中融入你的血液。

而看的前提,是你得能看懂和看得下去。

廢話不多說,我們還是趕緊看看變法都有哪些內容:

一、富國方面

①均輸法

這應該是王安石變法中最難理解的一個,反正我在很長一段時間裡都對這項內容很迷糊,但好在現在不迷糊瞭。

均輸法並不是王安石的首創,最早提出者是漢武帝時期的桑弘羊。

其主要規定是,凡地方應向中央貢納的物品,連同運輸費用折價交給當地的均輸官。

均輸官拿到錢後,就在價格低的地方采購,將其中一部分運往京師,其餘的轉運到價格高的地方賣。

賣完後,有時候還會采購一些當地的廉價土特產,運往別處繼續賣,賺二道錢。

說白瞭,均輸法就是朝廷成立“國有公司”,統購統銷,實行壟斷。

結果,很快便使得政府獲得豐厚利潤。

而王安石的均輸法,就是在桑弘羊的基礎上推行的。

關於王安石版本的均輸法,可以用八個字來概括,即 “徙貴就賤,用近易遠”。

什麼意思呢?

就是你不一定非得向朝廷交實物,如果遇到瞭災年,物價飛漲,你可以按照正常年景的物價,把該交的東西折成錢,然後政府拿這些錢去豐收的地區購買物資,此即“徙貴就賤”;

而如果遇到瞭多個地區全是豐收的情況,那麼政府就挑距離京城近的地方購買物資,降低運輸成本,即“用近易遠”。

因此,這項變法的宗旨就是“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既保證瞭朝廷所需物資的供給,又減少瞭政府財政支出和百姓負擔。

這與桑弘羊以賺錢為目的的均輸法不盡相同。

摹樓 《耕織圖》(局部)(元代/程棨):《耕織圖》為南宋紹興年間畫傢樓 所作,是中國古代為勸課農桑,采用繪圖的形式翔實記錄耕作與蠶織的系列圖譜。《耕織圖》為研究宋代農業特別是農具留下瞭珍貴的圖畫資料,原本早已散失,此為元代程棨依據原本摹繪的。

②青苗法

又叫常平新法,是參照舊的常平倉制而定的。

常平倉制起源於戰國時李悝[kuī]在魏國推行的平糴[dí]制度,即政府在豐年的時候采購糧食儲存起來,適當提高糧價,以免谷賤傷農,在災年的時候賣出所儲存的糧食,以穩定糧價,避免谷貴傷民。

應該說,常平倉制出發點是好的,隻是在運行過程中卻存在著諸多缺陷。

以宋朝為例,常平倉一般隻設立在州縣政府所在地,所覆蓋到的區域人口非常有限,幾乎起不到調節糧價的作用。

另外,宋朝的特點是國窮民富,政府本來就“積貧”,財政緊張,你說就那點錢,連工資都發不起,可能會用來采購糧食儲存起來嗎?

所以,在王安石青苗法實施之前,宋朝常平倉的主要作用是進行社會救濟。

百姓收成不好瞭,沒飯吃瞭,政府出於穩定社會的需要,可能會通過常平倉給百姓提供點“無息貸款”啥的,基本脫離瞭它的本來目的。

於是問題來瞭,既然王安石的青苗法又叫常平新法,那麼它究竟新在什麼地方呢?

新在收利息。

按照王安石的定義,所謂青苗法,指的是以常平倉、廣惠倉中的錢谷為本錢,在夏秋青黃不接的時候貸給農戶,稱為“青苗錢”,等有收成後加息百分之二十,隨夏秋兩稅交納。

因為青苗法規定的利息比高利貸低得多,所以推行青苗法的用意,在於使農民在困難時免受高利貸的盤剝,並使官府獲得一大筆“青苗息錢”收入,可謂一箭多雕。

但有人看到這裡可能還會有一些疑惑,認為既然是變法,肯定是往好的方向變。

以前的常平倉屬於非營利機構,為大傢提供免費幫助,現在卻收利息,豈不是在開歷史倒車,加重百姓負擔嗎?

其實要想搞明白這個問題也不難。

之前的常平倉類似於現在的救助站,需要靠政府提供資金支持,救助的人有限不說,萬一資金緊張或錢沒到位,被救助的人恐怕隻能面朝西北,呼呼喝風瞭。

而青苗法就不一樣,它的運作方式類似於今天的小額貸款,不僅能夠幫助更多的人,而且還能讓放貸方有錢可賺,以確保有持續健康的資金流。

前些年孟加拉國有位叫穆罕默德·尤努斯的經濟學傢,開創和發展瞭“微額貸款”服務,還因此獲得瞭諾貝爾和平獎。

其所做的工作,就與王安石的青苗法極為類似。

摹樓 《耕織圖》(局部)(元代/程棨)

③農田水利法

又稱農田利害條約,主要內容是鼓勵全國各地興修水利工程。

修建的原則是,誰受益,誰修建。如果因工程浩大,民力不足以負擔時,可按青苗法向官府借貸錢谷,允許延期歸還。

仍然不夠的,準許本州縣的土豪出錢借貸,依例納息,由官府代為催還。

一州一縣要是不能勝任的,可聯合若幹州縣共同負責。

據統計,此法令在頒佈後的七年裡,全國共興修水利工程一萬多處,灌溉民田三十六萬多頃。

④募役法

又叫免役法,是北宋職役制度的改革。

職役,即差役,有時候也稱吏役,是封建社會民戶輪流被官府驅使的徭役。

用更直白的話說,就是古代的百姓不僅要交田賦和各種捐稅(統稱賦稅),還要免費為統治者提供無償勞動。

除瞭職役,還有力役、軍役等各種徭役。

宋朝的職役,一般實行的是按戶等輪差的制度。

哦,對瞭,估計還有很多人不太明白什麼是戶等。

這裡就需要簡單說下宋朝的戶籍制。

與今天類似的是,宋朝的戶口分為城市戶口和農村戶口。

其中,城市戶口叫作“坊郭戶”。

與今天不一樣的是,宋朝戶籍制度在實行城鄉分別治理的基礎上,又將戶口分為主戶與客戶:

有固定資產的稱為主戶,沒有固定資產的稱為客戶,分別列入戶籍。

當然,主戶與客戶之外,還有一種官戶,即品官之傢,他們屬於特權階層,不在我們討論范圍。

此外,宋朝為瞭體現人與人的差異性,又對城市和農村那些有資產的主戶進一步劃分,將城市主戶分為十等,將農村主戶分為五等。

此即所謂戶等。

再次回到職役這件事上。

宋朝的職役分為鄉役﹑州縣役兩大類。

以鄉役為例,一般包括裡正﹑耆長﹑戶長﹑壯丁等崗位。

其中,裡正大致相當於現在的村主任,通常由上等戶擔任,主要工作是與戶長一起督促老百姓交納賦稅;

耆長主要負責鄉村治安,抓抓小偷啥的;

壯丁歸耆長管,由下等戶擔任。

在很多人的概念裡,裡正雖然是免費給政府打工,但大小也是個頭兒,手裡多少會有些特權,在以上崗位中,應該是最有油水的。

但事實上,很多裡正的命運卻非常悲慘。

因為做裡正的一般都是鄉村地主,別看他們平時對佃[diàn]戶耀武揚威的,但要是遇到豪強勢官逃避賦稅,也隻能自認倒黴,自掏腰包,花錢免災。

更有甚者,有的土財主因不懂官場事務,在掌管或運送公物的時候出現瞭差池,那麼造成的損失便隻能自己賠償,不少人因此而破產。

所以,在北宋中期,不斷有人要求對職役制度進行改革。

而王安石的募役法就是針對職役制度的弊病發佈的。

募役法規定:廢除之前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政府雇人去幹;

雇人所需費用,由民戶按戶分攤;

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官戶、女戶、寺觀,也要按同等戶的半數交納役錢,稱為“助役錢”。

這給人感覺有點像唐朝租庸調中的“庸”,都可以通過別的途徑來代替徭役(不同的是唐朝納絹代役,宋朝直接要錢),都能使百姓從勞役中解脫出來,保證瞭勞動時間,促進瞭生產發展,增加瞭政府收入。後來梁啟超對募役法曾有過這樣的評價,說“實行募役制,讓百姓交一些請人服役的錢作為招募差役的資本,這近似於一種人身稅,而它的辦法和當今文明國傢的所得稅很類似。

這是王安石救時惠民的第一好政策”。

議新法創設條例司(近代版畫):條例司是北宋官署“制置三司條例司”的簡稱。制置三司條例司為宋代主持變法的臨時官署名,北宋熙寧二年(1069)設置,掌籌劃國傢經濟,改變舊法,制定並頒佈新法,由參知政事王安石、知樞密院事陳升之主持,後並歸中書省。

⑤市易法

市易法說白瞭就是對城市商品零售的國傢壟斷。

政府設立市易司,專門負責平價收購市場上的“滯銷商品”,等到市場缺貨時出售,商品價格由市易司劃定。

有時市易司忙不過來,還會賒[shē]貸給商販販賣,也向商販發放貸款。

當然,商販賒貸貨物或貸款,需要以財產作抵押,有五人以上互保才行。

利息嘛,不高,年息百分之二。

市易法最初實行於京師,後來又推行到其他較重要的商業城市。

⑥方田均稅法

土地兼並問題,是中國封建社會的一個頑疾。

北宋因為沒有經歷過戰爭洗牌,所以在建國初期就面臨著嚴重的土地兼並問題。

到瞭北宋中期,更是出現瞭“富者有彌望之田,貧者無立錐之地;有力者無田可種,有田者無力可耕”的局面。

但是,盡管大多數土地掌握在少數富人手裡,可是在交田賦的時候,卻是窮人交得多,富人交得少,以至於很多地方民怨沸騰,群情激憤,十分不利於社會穩定和政府的財政收入。

鑒於此,王安石於是推出瞭方田均稅法。

方田均稅法分為“方田”和“均稅”兩個部分。

“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縣令負責丈量土地,按肥瘠分為五等,記錄在冊。

“均稅”就是以“方田”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任何人都不能隱田隱丁,逃避稅賦。

很顯然,這個法令就是針對那些豪強地主的,其目的就是增加政府的田賦收入。

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瞭農民負擔。

二、強兵方面

①保甲法

保甲法是基於當時社會矛盾激化、社會治安混亂而頒佈的。

其主要內容是:規定十傢為一保,設保長一人;五保為一大保,設大保長一人;十大保為一都保,設都保正和副都保正各一人。

保長、大保長、都保正一般都是由住戶中最有財和最有才的人擔任。

凡傢有兩個及以上壯丁的,出一人為保丁。

保丁農閑時集合,進行軍事訓練;夜間輪差巡邏,維持治安。

同保人戶相互監察,發現違法犯罪或可疑人員要立馬上報,否則會受到連坐處罰。

保甲法最先在京師開封地區試行,後逐漸推行全國。

推行保甲法,有兩大好處:一是對內,能維持社會治安;二是對外,能抵禦外來入侵,起到輔助正規軍的作用。

②保馬法

王安石變法之前的軍馬,都是由政府自己喂養,費錢費工不說,關鍵時候還不夠用。

保馬法就是針對這一弊端而實施的,其規定:

開封府界和陜西、河東、河北等地區的保甲和帶有民兵性質的義勇(鄉兵),可以養一匹到兩匹馬,由政府供給馬匹或出錢讓養馬戶自行購買;

養馬戶可以免除一些賦稅負擔,但養馬戶之間要互相結保,得保證馬匹活蹦亂跳,否則要賠償。

這樣一來,政府就節省瞭大量開支,並獲得更多戰馬供軍隊使用。

六馬圖(局部)(南宋/趙伯駒)

③將兵法

在實施將兵法前,首先是精簡軍隊,裁汰老弱,將禁軍中不合格的人降級為廂軍編制,將廂軍中不合格的人直接打發回傢。

精簡後的禁軍、廂軍人數合計為八十萬,比宋英宗時期少瞭三十多萬人。

接著,又對整編後的軍隊進行訓練,皇帝每十天過問一次訓練情況,避免將士出工不出力。

將兵法就是在此基礎上實施的,其辦法是將各地禁軍分為若幹個單位,每個單位設將、副將各一人,選派有作戰經驗的軍官擔任,專門負責本單位軍隊的訓練。

另規定,凡實行將兵法的地方,州縣不得以任何理由幹預軍政。

這就等於完全廢除瞭之前實行的更戍法。將兵法推行後,使兵知其將,將練其兵,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瞭軍隊的作戰能力。

除瞭上述措施,在熙寧年間,王安石對軍器制造的機構、科舉制度,以及培養人才的辦法,等等,也都有所改革。

宋代《大駕鹵簿圖》中手持旌旗和弓箭的宋朝騎兵

當然瞭,跟歷史上所有的改革一樣,王安石變法也遭遇瞭強大阻力,並最終走向失敗。

失敗是成功之母,大部分情況下是對的,但也不能過於迷信。

比如王安石在變法中就曾經歷過各種失敗,卻始終沒有一個名叫“成功”的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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