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服務期協議范本

培訓服務期協議

本培訓服務期協議(“本協議”)系由以下雙方於____年____月____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上海市簽訂: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系依據中國法律設立並存續的獨立法人,法定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致力於投資員工培訓和知識傳授,並將其作為公司職業發展和培訓計劃的組成部分;同時公司著眼於為員工提供機會,擴大員工專有知識和技能,以推動員工的職業發展。就此,甲方同意對乙方進行出資培訓,甲乙雙方公司與員工本著自願、平等、協商的原則,一致同意如下條款:

第一條 培訓計劃

1.1 培訓性質為專業技術培訓,[1]培訓內容為:_________。

1.2 培訓期限:預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具體的培訓期限以實際培訓時間為準。

1.3 培訓地點:________________,培訓地點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二條 培訓費用

2.1 甲乙雙方確認:培訓費用[2]包括但不限於培訓費、材料費、課本費、食宿費、交通費、培訓期間生活補助等項目,合計人民幣________元。詳見下表:

費用類別 金額 備註

2.2 培訓費用負擔方式為:____________,甲方負擔________。

第三條 培訓期間工資待遇

3.1 雙方同意培訓期間工資待遇按下列____種方式處理:

3.1.1 原工資待遇不變。

3.1.2 甲方向乙方提供如下待遇:

(1)生活補助:________。

(2)其他福利待遇:________。

(3)其他:________。

(4)培訓期間原工資待遇停發。

3.1.3 培訓期間發放基本工資與崗位工資,其他獎金、補貼等不再發放。

3.2 培訓期間甲方向乙方額外支付的生活補助等計入本協議第二條約定之培訓費用中,培訓期間,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四條 培訓要求

4.1 乙方保證在培訓期間努力學習,取得優異成績,保證拿到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

4.2 乙方承諾,在培訓期間及培訓均應遵守甲方有關規章制度,以不亞於正常工作時的態度和紀律參加培訓,並遵守培訓機構的紀律。如有違反,均視為違反甲方規章制度與勞動紀律。

第五條 服務期

5.1 甲乙雙方確定服務期的起始時間為:____年____月____日。

5.2 服務期[3]的結束時間為下列第____種:

(1)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至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期滿時止。

如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不一致時,則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至服務期屆滿之日。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 乙方由於自身原因退出培訓或在培訓期間辭職的,應當賠償甲方為乙方支付的全部培訓費用。甲方因此有其他經濟損失的,則乙方對此項違約責任的承擔不影響甲方向乙方追索其他違約責任。

6.2 服務期屆滿前,無論何種原因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6.3 服務期屆滿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出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乙方仍應支付違約金:

(1)乙方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2)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3)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 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4)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4 違約金金額依《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按未履行服務期與全部服務期的比例進行分攤[4]。具體計算公式為:賠償費=培訓費×(剩餘服務期限/約定服務期限)

6.5 如發生乙方違約事宜,在付清違約金後,甲方將相關培訓證書返還於乙方,並辦理其他離職手續。

第七條 其他

7.1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之管轄,並應按中國法律解釋。

7.2 此協議一式兩(2)份,甲乙雙方各執一(1)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鑒此,雙方於首頁載明之日期簽訂本協議以昭信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僅有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情況,方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2]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6條規定,此處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瞭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3]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4]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註:本協議由上海市律協協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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