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申請費用如何承擔?

一、 申請強制執行是否需要交納申請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交納訴訟費用。因此,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程序作為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程序同樣需要交納執行申請費。

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二、執行申請費由誰承擔?是否需要預交?

在得知執行階段還要交費後,申請人多少都會有些抱怨,自己為瞭這場糾紛經歷瞭一審、二審,甚至還有再審的重重考驗,好不容易獲得瞭法院支持,判決給自己的錢還沒拿到已經墊付瞭許多訴訟費用,現在想要執行判決還要額外再付一筆申請費。

不過,對於申請執行的費用,申請人不用太過擔心會增加新的負擔。因為一般情況下執行申請費是由被執行人承擔的,並且與起訴、上訴等階段不同,如果請求執行的國內法院做出的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申請費是不需要當事人先行墊付的。

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三、執行申請費怎麼計算?

執行申請費根據執行金額進行計算,但對於“執行金額或價額”的目前規定並不明確,不同法院會對執行金額做出不同認定,有的會以申請立案時當事人填寫的金額為準(由於申請人立案時往往因不能確定實際清償時間無法對利息、遲延履行金等詳細核算,法院在計算時對該金額也會采取不同的認定),有的以已執行到位可以發還申請人的金額為準,也有的以案件執行完畢時重新核算的全部金額為準。

在法院認定執行金額後,根據執行金額采用階段收費的方式計算執行申請費。例如執行金額為人民幣1,200萬元,則執行申請費為79,400元。計算方式為:50+490,000*1.5%+4,500,000*1%+5,000,000*0.5%+(12,000,000-10,000,000)*0.1%=79,400。

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四、法院在什麼時間對執行申請費進行結算?

對於法院結算執行申請費的時間,目前尚未有法律或司法解釋作出統一的規定,多是在司法實踐層面,由法院自行決定處理,有的法院采取的首筆執行款到位後交納,也有的法院采取的是全部執行到位後交納,還有的法院采取的執行多少按比例交納多少。以前述79,400元執行申請費為例,法院在依法劃撥被執行人銀行存款50萬元後,可以直接將全部50萬元發還申請人後再收取全部執行申請費,也可以在先行扣除申請執行費用79,400元後再將50萬元剩餘的部分發還申請人,還可以按照50萬元的金額,在執行後扣除7,400元(50+490,000*1.5%=7,400)的執行申請費。

但是從執行申請人角度,自然不希望自己經歷千辛萬苦得到的補償打瞭折扣,如法院采取發還執行到的財產時先行扣除執行申請費的方式,實質上還是把執行申請費的負擔留給瞭申請人。所以申請人可以依據如涉及自身的生計等客觀情況向法院提出債權優先於執行申請費先行實現的請求,具體舉例如申請人為外出打工者,執行標的為其打工報酬,報酬將用於申請人維持傢庭日常開銷的情形;再例如申請人為某企業,執行標的為其最主要客戶拖欠的貨款,該企業急需該資金恢復生產、支付工人工資的情形,這些情形申請人可以申請法院將全部執行到的執行標的先行實現自己的債權。

五、如交納執行申請費確有困難應該怎麼辦?

執行申請費屬於訴訟費用的一種,被執行人交納執行申請費確有困難的,也可以依法根據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規定申請司法救助,其中免交執行申請費隻適用於自然人。當事人申請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需要提交其確有經濟困難證明材料,如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免交、減交,申請人還需要提交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

訴訟費用的免交隻適用於自然人。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一)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四)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五)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減交訴訟費用:(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傢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二)屬於國傢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三)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四)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準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於30%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緩交訴訟費用:(一)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三)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四)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應當在起訴或者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免交、減交訴訟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傢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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