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史(四)對偶婚

距今大約5500年至5萬年,我們老祖宗晚期智人在生物演化上已經固定下來瞭,那時的人放到現代社會裡,隻要穿著一樣,你幾乎分辨不出來。

但我們老祖宗的婚姻形態演化並沒有停下來,又有瞭新的變化。

原來是一群男子,晚上一起浩浩蕩蕩地到外氏族的女子住處,找任意一個女性過一夜後,早上大傢再一起回到本氏族勞作。

群體行動、配偶隨機、夜出晝歸,是這種族外群婚形態的三大特征。

但到瞭對偶婚階段,這三個特征都變瞭:

◆ 不再是一幫男子群體行動瞭,而是個人行為;

◆ 配偶不隨機瞭,在或長或短的一段時間內,固定是某個女子;

◆ 不再夜出晝歸瞭(搞得跟做賊似的,哈哈),而是跟女方住在同一個屋子裡,作為外姓人,在女方氏族勞作。

這種對偶婚,跟現代婚姻一樣雖然都是個體婚,但還是有很大不同。

一是,這種個體婚姻關系結合簡單;二是,雙方也不獨占對方,同居前沒有貞操觀念,同居後也不排除對方與其他異性保持情人關系;三是,解除容易。

像直到現代社會,我國南方某些瑤族還保留著對偶婚的婚俗。

男女結婚偶居後,隻是保留名義上的夫妻關系,每一方都有自己的情夫情婦,會有正夫有副妻,正妻有副夫的現象。

有時夜幕降臨,妻子的情夫通過“點火把”來到傢後,丈夫會熱情款待;隨後丈夫也到別的寨子中去會自己的情婦,而義務般地把自己的妻子讓給情夫。

這種婚姻下,男女終於平等瞭(群婚制度下,一直以女方為主),但子女依然屬於母親,所以世系還是以母系為主線計算。

人類之所以由群婚發展到對偶婚,核心也是因為生產力的發展決定的。

1)生產力水平發展到中石器時代和新石器時

到瞭中石器和新石器時代,生產力水平相較於舊石器時候,有瞭很大提高,人類社會形態到瞭母系氏族社會晚期。

生產工具上,人類在打制石器的基礎上摸索出磨制石器的新技術,刀、鏢、箭等更進步的復合工具廣泛使用,狩獵效率大為提高,漁獵經濟有瞭長足進步。

制陶業、紡織業、皮革加工和縫紉技術也有進步,原始手工業及副業開始出現。

隨著婦女采集活動經驗的積累,在西亞一些地區,采集目標逐漸集中於大麥、小麥等野生禾稼,冬耕火種的原始農業開始產生。

生活資料開始有瞭一些剩餘,甚至可以擠出一些糧食來蓄養生畜,狗、豬、羊等被逐漸馴養為傢畜。

在河、谷、臺、地等水源便利之處,逐漸形成村落,人們開始瞭定居的生活。

個人在生產勞動中的作用日益增大,個體意識也隨之逐漸增強。

這種情況反映到婚姻方面,具有個體性質的對偶婚,逐漸取代瞭以集體走訪為主的族外群婚。

這個時期,社會經濟活動中,依然是女性起著主導作用。

因為無論是原始農業、傢畜飼養、紡織和縫紉,還是古老的采集活動,都是女子負責,這些活動與男子的漁獵生產活動比較起來,領域寬廣,而且既穩定又重要。

所以,對偶婚仍舊是男子嫁給女子,到女方傢居住。

男子不再是夜來晝歸,而是穩定居住在女方傢,以婚姻名義加入瞭女方氏族,從事勞作,父子、父女的親屬關系開始出現。

但所有的傢庭財產和子女都屬於女方,解除婚姻關系後,男方隻能帶走個人的勞動工具(比如自己的弓箭、刀之類的)。

2)生產的組織形式上,女子開始拒絕群婚

女子在生產活動中的重要作用,以及由此帶來的崇高的社會地位,也給她們帶來瞭比男性更多的事務。

生產力發展後,她們除瞭古老的采集活動,又多瞭農業、傢畜飼養、紡織、縫紉以及制陶等等繁多的生產活動。

而女子本氏族的兄弟們,白天在本氏族勞作完成後,晚上也跑到外氏族去見婚姻對象瞭,晚出早歸,各種事務上也幫不瞭姊妹們多少忙。

女子的繁重勞動與傳統的族外群婚發生矛盾後,就產生穩定婚姻的要求瞭,特別是步入中年的女子,這種需求更強烈,因為她們相較年輕女子承擔的氏族事務、照顧子女的事務更多。

同時,隨著年齡增長,中年男女也更樂於采取便於雙方照顧的婚姻形式。由於中年人在氏族裡占據主導地位,他們的做法就會影響到氏族年輕一輩。

因此,在以上種種因素影響下,一段時期內固定婚姻關系的對偶婚,就取代瞭族外群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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