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違章建築的標準和程序

導讀:關於違章建築的拆除一直是在日常生活中大傢比較重視的,也是國傢重點工作之一,那麼目前來看違建房屋的拆除也是一件大事情,那麼大傢對於違建房屋的認定標準是怎麼樣的,遇到被認定為違建房屋要如何處理。

一、認定標準

1、占地不合法

這類房屋一般是占用的土地有問題,比如在基本農田上蓋房,由於國傢對基本農田管控很嚴格,畢竟我國是人口大國,糧食安全問題事關國傢安全。因此基本農田是被明確禁止的“紅線”,逾越這條“紅線”所建設的建築物,一定予以拆除,即使獲得瞭行政機關審批具有建設許可的房屋,隻要占用的土地是基本農田也會拆除,不過要是通過正常的審批程序因為行政機關的疏漏而獲批建造的房屋,可以獲得一定的補償,背後的法理是對信賴利益的保護。

2、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城鄉規劃法》出臺後,所有的建房行為都需要進行審批,擁有建設許可才容許建造房屋。而在之前是不需要建設許可的。但是不能理解成《城鄉規劃法》出臺前的所有沒有審批的建設都是不違法的。在認定“違建”時不光看這一部法律,比如《城市規劃法》,在還沒出臺《城鄉規劃法》時,違反《城市規劃法》的也是“違建”。

此外,違反其他法律法規也會構成“違建’,如《消防法》規定建築要有應急通道和配備消防設施,沒有這些消防措施也有可能會被認定成“違建”。

二、違章建築的認定程序

違章建築的認定有著嚴格的法律要求,須經有權的行政部門經法定的程序認定後才能確認為違章建築——從規劃許可的角度應當由規劃部門對是否屬於違章建築進行認定;從用地許可的角度應當由土地管理部門對是否違法占地進行認定。

首先,城市規劃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發現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先行立案。

其次,相關部門在立案後應進行調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對執法人員的資格、人數及如何取證均有明確規定——執法人員在執法前要向當事人出示證件,且必須有兩名以上的執法人員協同執法;同時對違法建築的調查必須全面、客觀、公正,收集有關證據後還應當制作筆錄。沒有兩名以上執法工作人員的調查取證是不可以作出行政處罰的。

再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應該載明“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最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之類的行政處罰都必須告知當事人其有權舉行聽證,對於認定案涉房屋為違建這樣的重大行政處罰更應當告知申請人其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綜上,當自傢享有的房屋突然被認定為是違建房屋時,第一時間請不要驚慌,對比一下內容,看自傢房屋到底是因何標準而被認定為違建,同時,在被認定為違建房屋時,是否履行瞭認定違建房屋所要的必要的嚴格法律程序。若是都沒有的情況下,可及時拿起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李佳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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