傢暴離婚,需要提供什麼證據?

《民訴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一般來說,能夠證明傢庭暴力的證據主要有:

1、受害方在遭受傢庭暴力後的報警記錄。

2、受害方就醫時醫院開具的病歷記錄或檢查照片。

3、相關鑒定機構對受害人所作出的傷害鑒定結果。

4、施暴一方的書面保證或有關錄音

5、鄰居朋友的證言。

如果發生傢庭暴力時,保姆、鄰居、朋友、同事等在場,並願意出庭作證,他們的證言就可以作為認定傢庭暴力存在的證據之一,與其他證據一起證明傢庭暴力的存在。

語言暴力是傢庭暴力的一種嗎語言暴力也屬於傢庭暴力。語言暴力,就是使用謾罵、詆毀、蔑視、嘲笑等侮辱歧視性的語言,致使他人的精神上和心理上遭到侵犯和損害,屬精神傷害的范疇。

暴力往往需要依賴肢體等武器,令對方造成心理威脅及身體傷害,而語言暴力就是利用語言作為武器,去達到上訴的暴力目的。在這個層面上看,語言暴力與肢體暴力其實並無二致。

然而,兩者最大的分別在於,肢體暴力能夠透過檢驗受害人身體上所受的傷害,從而評估暴力的程度及施暴者的刑責;而語言暴力卻難於檢驗受害人的傷勢,因為往往是屬於精神上或名譽上的傷害。

傢庭暴力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傢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傢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傢庭暴力是一種侵犯人權、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實施這種行為的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傢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傢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傢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刑事責任。嚴重的傢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傢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傢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法條

《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婚姻法》第43條第3款規定,“實施傢庭暴力或虐待傢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歐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傢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

反傢暴法對傢庭暴力的法律懲罰規定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傢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負有反傢庭暴力職責的國傢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傢庭暴力或者面臨傢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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