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在荷蘭、比利時、瑞士、美國的俄勒岡州如滿足某些條件,醫師協助下的“安樂死”是合法的。但這不是全部。
“安樂死”並不是您想的那麼單純:“eu thanantos”愉快地或者安逸地死亡。
解釋:為瞭Y的利益,X有意地殺死Y,或者允許Y死亡。
分類:主動安樂死:X執行瞭一個行為,該行為導致瞭Y的死亡。
被動安樂死:X允許Y死亡。X停止或撤銷生命延長治療。
自願安樂死:Y自己有能力要求死亡的安樂死,即一個有行為能力的成人想 要死去。
非自願安樂死:Y無能力表達自己選擇死亡的安樂死,例如Y是一個嚴重缺 陷的新生兒或腦功能障礙患者。
強迫安樂死:雖然Y有能力表達願望,而且死亡是違背其願望的。但是X為 瞭Y的利益人允許或迫使Y死亡。
根據醫學倫理學和法律:患者可以拒絕醫生和其他人所謂的治療。如被侵犯,可視為其身體完整性受到侵犯,構成“毆打”。
最著名的例子:一個耶和華見證會成員即使在不被輸血有可能死亡時仍可以拒絕輸血。
根據這項,其實“安樂死”每天都在國內發生,除瞭主動安樂死。
每一天每一刻,在這片大地上都有患者主動的或被動的放棄治療,走向死亡。但至今仍然沒有詳盡的法律去規范這種行為,依靠的僅僅是法理、倫理、道德。望早日能完善,讓我們醫護人員“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