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高空拋物罪”(一)——“高空拋物”為何應該入刑?

談談“高空拋物罪”(一)——“高空拋物”為何應該入刑?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拋物入刑之前,對於高空拋物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往往通過民法上的侵權責任機制進行民事賠償。但是,高空拋物事件的日益增加,充分證明單純依靠民事侵權機制難以有效防范和杜絕高空拋物事件的發生。將高空拋物納入刑法規制,正是刑法作為兜底法功能的有效實現,有利於完善刑法罪名體系,實現定罪規范化和量刑公正。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高空拋物罪】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隨著經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人們生活水平雖不斷提高,然而部分民眾的道德修養及法律意識卻並未隨著時代進步而提升,被公認為社會陋習的高空拋物事件愈發嚴重,高空拋物之危害也日益增加。近年來,我國各地高樓大廈增長迅速,客觀上為高空拋物創造瞭條件,導致該類案件迅速增長,高空拋物成為瞭現代社會發展中的共同難題。面對越發嚴重的高空拋物,民事規制應對乏力,高空拋物獨立成罪具有現實意義。日發嚴重的高空拋物事件,對社會的和諧穩定,人民的安居樂業產生巨大威脅,刑法必然會對此種行為作出回應。

在高空拋物的法律規制體系中,毫無疑問,刑法作為兜底性法律,作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在所有法律規制中對於危害行為的評價最為嚴厲且否定性後果最為嚴重的。正因如此,刑法應當保持其謙抑性。隻有在行政規制及民事規制難以到達防范和杜絕高空拋物現象時,方可發揮刑法之保障法功能,以刑罰打擊規制高空拋物等犯罪行為。高空拋物入刑之前,對於高空拋物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往往通過民法上的侵權責任機制進行民事賠償,在2009年頒佈的《侵權責任法》對於高空拋物導致他人損害的責任認定規則進一步明確,此外我國《民法典》還特別增設瞭“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的禁止性義務,由此為公權力的介入高空拋物案件,確定實際拋物人,查明案件事實提供瞭法律依據。

但是,刑法對於高空拋物的追責機制和規范內容與民法存在根本性不同,民法對於高空拋物的追究機制無法達到刑事追責的完整形態。首先,民法調整的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從而達到權利義務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使被侵權人的權利恢復到先前狀態,而刑法的苛責則是依靠國傢強制力,運用刑罰權對違反國傢刑事法律的行為進行否定性評價,並以刑罰作為報應打擊犯罪和預防再犯罪。

刑法正是通過對犯罪人的高空拋物行為給予與其行為社會危險性相當的否定性評價,並以相應的刑罰加以“報應”,從而預防潛在的高空拋物人實施高空拋物和再犯罪,刑事懲罰表現出對高空拋物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和對犯罪人的刑法譴責。但是與刑罰打擊不同,民法上更多的在於通過民事責任的承擔而對被侵權人進行財產上的彌補和道德上的安慰。其次,民法上的追責隻有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上的損失時方能成就,即必須產生值得追責的實際損害結果,但對於尚未造成實際損害後果的高空拋物的情形,即使高空拋物具有危險性,民法也無法介入其中進行規制。

對於造成財產損失的高空拋物案件,不僅承擔刑事上的不利後果,還應當承擔民事上的經濟賠償責任,這正是民法與刑法在高空拋物領域的交叉。民法並未有效遏制日益加劇的高空拋物事件的發生,實踐證明,單純依靠民事規制無法有效防范和杜絕高空拋物事件。對內含高度危險的高空拋物事件,即使沒有導致實際損害結果,此時法律亦應當發揮其規制作用,根據高空拋物行為的不同,按照不同的法律機制加以規制。刑法的目的不僅打擊犯罪,更在於預防再犯罪。高空拋物入刑,不僅彌補民法在規制高空拋物行為上的客觀不足,更是完善刑法罪名體系,實現定罪規范化的內在需要。

陳營,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碩士,曾任職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業領域為刑事辯護,擅長重大、復雜、疑難案件,並在多起疑難案件的辯護中取得撤銷案件、不起訴、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辯護效果。紮實的法學理論基礎,豐富的辦案經驗,認真、負責的執業態度廣受委托人信賴和好評。曾辦理過的部分有社會影響力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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