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汽車改裝法律法規知識科普

很多人買車之後想進行改裝但又擔憂,一是怕過不瞭年檢,二是害怕改裝車輛上路後被交警攔截,今天就跟大傢分享一下現行我們國傢的一些改裝法律法規。

定義

汽車改裝是指通過外加或換裝更高性能的產品,激發汽車原有的潛能,使之有效升級,以滿足駕車者的實用性需求。一般項目有加裝保險桿、尾翼、車貼,或者換裝音響、高壓線、火花塞等,對於汽車的轉向、制動等系統不會輕易去改變。如給汽車加裝尾翼,其作用就是使空氣對汽車產生作用力,它能抵消一部分升力,控制汽車上浮,減小風阻影響,使汽車能緊貼著道路行駛,從而提高行駛的穩定性。

改裝分類

目前我國改裝汽車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指專門生產改裝汽車的廠傢,用國傢鑒定合格的發動機、底盤或總成,重新設計、改裝與原車型不同的汽車;二是已領有牌照的汽車,為瞭某種使用目的,在原車總成的基礎上,作一些技術改造。改裝出來的汽車,統稱為改裝車。已領牌照的汽車進行改裝時,應向車管所登記申報,其改裝技術報告經車管所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改裝。改裝完畢,還要到車管所辦理改裝變更手續。

改變車輛的外觀要去車輛管理部門申請,及時變更行駛證。這樣改裝車輛能合法行駛。

汽車改裝法律法規

汽車改裝是有一定限制的,隨意改裝很可能通不過年檢,所以改裝汽車一定要在符合相關法規的前提下進行。當前,交管部門對汽車改裝的限制要求依然比較嚴格,汽車排量等涉及汽車技術參數部分絕對不能私自改裝。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2)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3)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的、更換發動機的、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因質量有問題制造廠更換整車的。申請機動車變更登記,屬於上述幾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交驗機動車;如果更換發動機或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還應當同時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註:可以對車身顏色、發動機、燃料種類、車架號碼等進行改裝,但有三種顏色屬於特種車專用顏色,不能使用。紅色為消防專用,黃色為工程搶險專用,上白下藍為國傢行政執法專用。而對車身、車架、發動機的變更,要在已經損壞無法修復或者存在質量問題的前提下才能夠進行。申請變更時,須同時出具修理廠的證明及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來歷憑證。

2、《機動車登記規定》

2012年修訂後的《機動車登記規定》中關於汽車外觀等變更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一)改變車身顏色的;(二)更換發動機的;(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一)改變機動車的品牌、型號和發動機型號的,但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裝的發動機除外;(二)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但法律、法規和國傢強制性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三)有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二)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三)載貨汽車、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光標識的;(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六)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後,現機動車所有人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轉移登記的;(七)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機動車檔案轉出登記地車輛管理所後,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時限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的。

第五十七條除本規定第十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內飾裝飾方面應盡量遵循以下原則

1、協調:飾品顏色必須和汽車的顏色相協調,不可盲目追求高品位、高價位,以免弄巧成拙。比如淺色車的內部配以深色的座套及紅色的地毯等。

2、實用:根據車內空間的大小,盡可能地選用一些能充分體現車主個性的小巧、美觀、實用的飾物,如茶杯架、香水瓶、儲物盒等。

3、整潔:車內飾品應做到幹凈、衛生、擺放有序,給人一種輕松、舒適的感覺。

4、安全:車內飾品絕不能有礙駕駛員的安全行車或乘員的安全,如車內頂部吊物不宜過長、過大、過重;後擋風玻璃上的飾物不要影響倒車視線等。

5、舒適:車內飾品的色彩和質感要符合車主的審美觀,香水要清新,不宜太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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