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獅入羊口”——妄評 “刺死辱母者”案 (附部分該案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1]

是不是所有的生命都有同等的價值?我原本以為答案很簡單也很堅定。但聊城法院的判決讓我困惑。我是不是隻有用達爾文的進化論才能寬慰自己?如果弱肉強食也是司法維護的公正的話,那還要我們這些法學學子有什麼意義呢?強勢者不是自己就有維護“公正”的力量嗎?

先說案子。本案法院判決的依據簡直滑稽。首先,催債人沒有人使用工具,法院就認定於歡及其母生命權被侵犯的客觀可能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這裡法院忽略瞭客觀上催債者有十餘人,蘇銀霞母子人身自由受限。現實高利貸本身就意味著現實的危險,現實的催債者將現實的母子二人非法拘禁。不知道法官所說現實是不是這個現實。這裡還有一個現實,是母子

處於現實的恐懼中。杜某等上公司催債之前,就曾對蘇銀霞進行過極端的凌辱。蘇銀霞求助無門。警察和“市長熱線”的作壁上觀加劇瞭蘇銀霞的恐懼。如何要求處於如此極度威脅的人做出客觀的判斷。當然,這點並沒有出現在案情中,判決隻孤立地判斷瞭於歡的傷人經過。

從證據和證詞上來看,於歡沒有事先準備傷人工具的預謀,傷人工具是現場本身存在的。可以推斷傷人行為是偶發的。第二,從證詞和被害人陳述等可知,被害人對被告及其母親的暴力凌辱是事實存在的(多位證人有偽證嫌疑)。第三,於歡在傷人過程中所說“誰也別過來!過來,弄死恁!”之類話,並不能認定為鬥狠之語。從心理學角度分析,人在危險情況下有“戰鬥”反應(三種危險應激反應:逃跑、凍結、戰鬥),這裡更多的應該是“戰鬥”反應中的威懾,目的是嚇退“敵人”,規避危險。在這裡也就是制止侵害的目的。綜合證詞也可知,於歡的威懾沒有達到效果,被害人沒有被嚇住,反而靠近於歡。於歡的第一反應就是刺向靠近自己的杜某等人。法院判決意指於歡行為為鬥毆行為,不屬防衛之列。以上分析反駁法院此觀點。

再分析於歡在此案中是否有防衛的緊迫性。本案中,法官隻註意到杜某等未使用工具造成的事實侵害不足以威脅蘇母子生命安全的客觀。卻沒有註意到蘇母子處於極度恐懼、孤立無援的客觀。法官認為沒有工具,其生命安全被侵犯的危險性就較小。這不是強人邏輯嗎?這裡援引“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訴吳某故意傷人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年第11期)”,此案中,吳某等三名女服務員因處於孤立無援的境地,而產生瞭極大的心理恐慌,最終吳某將入室毆打其三人的孫某刺傷,迫使其停止侵害。此案最終判決為吳某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亦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兩案中一個極為相似的地方在於,被告均處於孤立無援的境地,極為恐懼。於歡案中,於歡傷人行為發生在警察離開的時候。此刻被告心理的恐懼程度已到極限。警察的離開,被害人的阻擋,是於歡最後選擇“戰鬥”的直接誘因。綜上,於歡在本案中是確定有防衛的緊迫性的。

本案中,被告給被害人造成的致命傷可能有防衛過當的嫌疑,那也是過錯責任,而不是故意責任。所以我認為法院以故意傷害判決被告無期徒刑是完全不當的。

拋開法律,作為一個人,人是有生存的忍耐極限的。不僅是倫理道德,也不僅是人格尊嚴,人是可以拿起武器戰鬥的。如果這樣的事情發生在我身上,而我不拿起武器戰鬥,我的生存有什麼意義?

回到法律,正當防衛的立法目的是不準死人?是不是造成死亡就一定有罪?那我承認我有罪,我用電,火電,火電來自燃煤,煤炭由礦工挖,我父親原來所在的煤礦就因為一次二十人死亡的瓦斯爆炸而關停。當然,法律可能並不關心,因為礦工也是弱者,該被強人掠食。

我在這兒撰文也不是想伸張正義,畢竟我也弱勢,我隻是悲哀——人類永遠無法逃脫物競天擇的自然規律。

青石

2017.3.26

此文謹代表作者觀點,未經允許請勿轉載,圖片來自網絡,侵權立刪。

[1] 該判決書來源於網絡,重磅!聊城"辱母殺人案"一審判決書全文披露_新聞頻道_中華網

赞(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