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隨筆‖民事訴訟案件財產保全司法實務!

民事訴訟案件從立案到取得生效的民事判決文書需要很長時間,雖然《民事訴訟法》對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有明確的規定,但現實情況是案多人少,所以法院很難完全嚴格遵照審限的規定執行。這對於民事訴訟糾紛的原告來說,一旦啟動民事訴訟程序,被告收到法院送達的原告起訴材料等,被告完全可能會出於自身利益考慮或者是私人泄憤等主觀惡意轉移自身名下的財產,一賴到底,哪怕是法院強制執行也沒有財產可供執行。這時的原告花費瞭大量的時間、精力以及金錢取得瞭勝訴判決但是債權卻難以實現,就會非常尷尬氣憤無奈。所以在很多情況下,原告做瞭財產保全是對自身利益實現的最好保障方式。今天我們就來講講財產保全的司法實務。

一、財產保全的選擇

財產保全的終極目的是為瞭將來勝訴判決得到有效執行,所以大傢在做財產保全時要根據情況進行考慮,要考慮自己的案子是否有必要做財產保全。比如原告訴求的金額是5萬,被告每個月都有退休金,這種情況就沒必要花錢做財產保全。因為法院將來執行時可以直接要求社保局協助執行被告的退休金。再比如被告是公務員,這種情況,被告的工資是財政發放,被告是無法左右單位轉移收入的,如果原告起訴的金額不多,其實也是沒有必要的。有些情況就必須要做財產保全,比如借名買房糾紛,如果原告是實際出資人提起過戶或者賠償的訴訟,爭議房產在被告名下,被告隨時都可以將房子處分瞭,這種情況就要趕緊做財產保全。又比如被告欠瞭很多人的錢,這種情況下,一定要先保全被告名下的財產,否則將來根本就沒有財產可分瞭。再比如商品房或者二手房房產交易還沒網簽產生瞭糾紛,這種大額的糾紛保全爭議房產是最現實的做法,否則可能發生一房二賣的情況。還有比如被告要去外地發展或者移民國外,這種情況最好做財產保全。簡而言之,是否要做財產保全根據自身的案件情況進行選擇。

二、財產保全的劃分

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主要根據提出保全申請的階段進行的劃分。采取訴前還是訴中保全,完全是當事人根據案情是否緊急在不同階段提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通俗來說,就是在還沒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申請時,比如說存在被告已經在惡意轉移財產或者財產即將被銷毀等緊急情況的發生,不進行財產保全可能導致原告利益嚴重受損,可以先對被告名下的財產申請保全。訴前財產保全要求法院在接受原告申請後在48小時內立即做出裁定並立即執行。這對於案多人少的法院來說,實際操作起來是非常困難的。所以實踐中,絕大多數的法院都是不批準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的。能批準訴前財產保全的法院很多也是要求提供情況緊急的證據,比如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訴中財產保全就非常好理解瞭,就是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一般的情況下,建議在立案的同時向法院遞交財產保全申請。現在由於網絡的發達以及電子化辦公,比如查封房產或者凍結賬戶也是非常快的。

三、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

原告申請財產保全需要向法院提供被告名下的財產線索,比如有具體門牌號的房產或者有具體賬號的銀行賬戶。實踐中,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被保全的財產的具體線索很多法院都是不批準財產保全申請的。另外,如果欲被保全的財產在被告配偶的名下或者被告購置的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產或者小產權房等,一般情況下,法院也不會批準保全申請。如果能夠提供被保全的財產線索,原告還需要向法院提供擔保及交納保全費,保全費一般是5000元,擔保可以是自己的房產或者存款等,實踐中,用的最多的是保函,可以向法院認可的有資質的保險公司購買保函,提供擔保的目的就是如果將來保全錯誤給被告造成損失,購買保函後由保險公司根本保單金額進行賠償。大傢可以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選擇不同的擔保方式。這些都具備瞭就等法院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瞭。如果是訴前財產保全切記要在法院做好保全措施的30日內向法院起訴或者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院會解除保全措施。

四、很多人會擔心對被告名下的財產申請財產保全後,萬一敗訴瞭,會不會賠償?其實完全不用擔心,司法實務中,很少有因財產保全錯誤被起訴賠償的,而且最高院所判決的案例對於這樣的賠償之訴絕大多數是不支持的,因為原告在合法合理的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即便原告敗訴,也不存在任何過錯,自然無需賠償。而且如若被告要主張賠償,也要舉證證明自身確實因財產保全產生瞭實際損失。綜上所述,大傢根據案件情況以及自身經濟條件決定是否申請財產保全。即便確實因為種種因素不能做財產保全,等將來勝訴後還是可以申請法院執行的,現在的執行力度比以前有瞭很大的提高,所以也不必有擔憂。隻是做瞭財產保全等於給自己上瞭保險,可以更加安心的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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