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省制

元代以後中央集權政體的地方行政體制。元代中央置中書省總理全國政務,除河北、山東、山西等腹裡地區直屬中書省,吐蕃直轄宣政院外,其他地區劃分為十個行中書省,簡稱為行省或省。有陜西、甘肅、遼陽、河南、四川、雲南、湖廣、江浙、江西、嶺北諸省。行省的長官也稱丞相,統管一省的軍政要務。行省以下設府、州、縣。構成中央集權政體的地方行政體制。明代,撤銷行中書省,設承宣佈政司掌管民政、財政,另設按察使司掌管刑法,都指揮使司掌管軍事,合稱“三司”,不相統屬,各自直屬中央。佈政使司下分府(直隸州)、縣(州)兩級。宣德時,在中關、江南等地專設巡撫,職權駕於三司之上。後來為瞭軍事目的,一些地方增設總督,巡撫也成瞭他的屬下。清代復行省之名,省下設道、府(直隸州、直隸廳)、縣(州、廳)三級。督府制成為各省的常制。巡撫為一省的地方長官,綜理軍、民政事,而以主持軍事為主。這種地方行政建制是秦以來郡縣制的進一步發展,它使中央集權在行政體制上得到保證,有利於鞏固政權。

詳細內容可查閱《國學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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